三、书吏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
(一)受理案件
民间起诉,总是要自行到衙门,受理的第一道程序一直是有关此项职务的书吏。即使是紧急报案,也是要口头陈诉后由书吏记录。这个过程在秦汉时称为“传爰书”,即做成标准的笔录文本,使司法程序得以开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一组《封诊式》文书,主要就是司法笔录的“爰书”标准格式,不少是接受报案的“爰书”。比如“争牛”、“告臣”、“告子”等等,都是受理案件的这种“爰书”。
以后历代沿袭这样的案件受理程序。《宋史·包拯传》载,包拯以龙图阁直学士身份出任开封府府尹,为了防止书吏在受理案件时刁难、勒索诉讼当事人,改革诉讼程序,规定打开衙门的大门,让诉讼当事人能够直接到大堂前,当面向他起诉。包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方面的“请托”、“关照”,严格依法审理。为政刚严,执法如山,宦官贵戚为之敛手。京师百姓中流传谚语:“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包拯为人天性不苟言笑,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满开封府城乡妇女老幼皆知其名,因为他曾加职“天章阁待制”,人呼曰“包待制”。“阎罗包老”原来是形容他的清廉持正,但后来民间传说里逐渐演变为形容包拯是白天断阳间案件、夜间断阴间案件的神话人物。从这一段记载中,可以得知,当时一般情况下,民间起诉是由书吏受理的。
明朝开始就规定,州县长官必须和包拯一样亲自接受民间的起诉,不得经过书吏的转手。所有的诉讼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当面向地方基层的州县长官提交书面诉状,由州县长官亲自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书吏不再有受理案件的职责,只是作为帮助长官受理案件时的记录、陪同者。当长官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批示后,由书吏作出抄件进行公布、通知当事人。
(二)调查与取证
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封诊式》来看,当时秦国制度上,书吏承担案件调查取证的职责。当地方基层政府接到报案后,一般总是“命令史某”前往勘查现场、主持检验尸体或身体、询问知情人或者邻居等等。比如《贼死》、《经死》、《穴盗》等,都有令史受上级委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经过与结果做成“爰书”报告上级的记录。
书吏的这一职责在以后的朝代里被逐渐减轻。现场勘验、调查往往被指定由官员亲自进行,书吏只是随同前往进行文书记录。比如宋慈《洗冤集录》里记载的宋代制度,规定由县尉主持尸体的检验,书吏随同记录而已。明清制度要求地方州县长官亲自主持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书吏作为随行人员,参与勘验工作的安排、记录勘验文书。
(三)审判的记录(www.xing528.com)
从很早以前开始,书吏就是将语言转换为文字记录的第一责任者。主审者专心审讯,对话过程由书吏执笔记录。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封诊式》里有很多爰书就是这种询问的笔录。以后历代的法庭,都是由书吏记录审讯。
(四)文件的制作
书吏的重要功能是制作各类公文,尤其是司法方面的公文种类繁多。比如在受理案件后,就要由书吏制作传唤被告、证人的书面文件。这在明清的时候称为“牌票”,简称为“票”。以后也称为“勾票”、传票,如果是现行罪犯,还需要制作“拘票”。
在法官作出裁决后,有关裁决的公文也是由书吏起草制作。比如《梦溪笔谈》记载,包拯为官严明,可是不免被书吏耍弄。有个人犯法后,按律当受“脊杖”,他只得事先去贿赂值堂书吏。书吏受贿后,对这个人犯说:“老爷审讯后,一定会命我写成责状,这时候你就大喊冤枉,我会乘机帮你,可是也会挨一顿打。”果然,包拯升堂审案,命令书吏准备写“责状”。犯人按书吏吩咐,大声哭叫,分辩不已。那书吏假装大声骂道:“不过是打一顿脊杖,打完快滚,何必多啰唆!”包拯一听,马上对这书吏卖弄权势产生了厌恶之心,下令将这书吏当堂臀杖一通。可是如果再判罚那罪犯脊杖,却不正好被那书吏说中?于是反过来将那个犯人的脊杖也改成臀杖,从轻发落。不料正好落入那书吏的圈套。
一个案件结案后,刑房书吏制作“服辩”(认罪书)或“遵依”(或称甘结,指“情甘遵命”,表示服从判决),要当事人画押。并作“罚单”,按照判决罚银、罚谷数目,划定期限,交给受罚人。所有的该案诉讼文书都要由刑房粘连成卷,一案一卷宗,放到架阁库保存。
(五)执行的督促
历代法官判决后往往还要由书吏作出督促当事人执行判决的文书,有时也会指派书吏进行监督。秦汉时查抄罪犯的家产,是由书吏进行,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封诊式》中的“封守”,就是由当地的乡官(当时也属于书吏系列)奉县丞书面命令进行查抄罪犯家产。当事人缴纳物资进行“赎刑”,也要由书吏进行物资的清点。
明朝开始大量裁撤基层官员编制,各地基层衙门的监狱一般也由书吏进行日常管理。一般需要轮流值夜,这称“提牢”。刑房书吏还要查点狱囚,检查各种戒具及各道门锁,防止狱卒欺凌囚徒。然后向州县长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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