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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朝代的书吏等级与职责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秦汉以后的各个朝代都设置了严密的制度,将书吏按照职能以及服务的机关进行分类,设定晋升的各个等级。在都察院供职的高级书吏称“书吏”,在各省布政使司供职的叫“通吏”,在以下各级官府衙门供职的书吏分为“司吏”、“典吏”、“承发”三级。清朝入关后,仍沿袭明朝制度,不过这些等级已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一般在朝廷宗人府、内阁、翰林院、都察院的胥吏,称“供事”;礼部书吏别称“儒士”。

清明朝代的书吏等级与职责

二、书吏的分类和等级

儒家经典《周礼》(《周官书》)中有很多西周时期在各政府机关设置办事人员“胥”、“史”的记载(各有159处、259处),无论这是否确实是西周的制度,至少可以说明在该书成书的年代,政府机关里普遍设置专职的办事职员已经极为常见。秦汉以后的各个朝代都设置了严密的制度,将书吏按照职能以及服务的机关进行分类,设定晋升的各个等级。

(一)秦汉时的掾吏分工与职责

根据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和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秦汉时期政府职员等级相当复杂。最低的职员为“史”,以上为“佐”;上级职员为“令史”,可以独当一面处理事务、出外代表官府勘查、询问当事人并做笔录。令史以上就是“斗食”、“有秩”级别的低级官员,以及丞、尉等年俸禄三百石的官员、县令(长)等六百石官员。

秦汉时期各地方政府仍然有很大的独立的人事权力,正如王夫之所说,“汉之太守,去古诸侯也无几,辟除、赏罚、兵刑、赋役皆得以专制”[10]。郡守一般由中央朝廷派出,县令大多也是如此。但是郡守的政府机关、县政府机关原则上是在当地组建,组成人员大多在本地“辟举”。《史记·汲黯传》的“集解”引“如淳”曰:“律: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按:应为丞之误)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今总言‘丞史’。”但是实际上各地政府编制不尽相同、配备的职员人数也不一样。比如尹湾东汉墓葬出土的《东海郡吏员簿》记:“太守吏员廿七人。大守一人,秩□□□□。大守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用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凡廿七人。都尉吏员十二人。都尉一人,秩真二千石。都尉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四人,用算佐一人。凡十二人。”《东海郡集簿》略记为:“大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凡二十七人。都尉一人,丞一人,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凡十二人”[11]。东海郡守有官吏一共是27人,其中除了二千石的太守、六百石的郡丞外,其余25人都是属于当时的“职掌人”书吏大类的。与太守衙门平行的郡都尉(军事指挥官)衙门也是如此,除了都尉和丞,书吏的人数也有十人。看来所谓“律”所规定书吏编制数只是一个原则规定,由各郡具体掌握。同样,可以推想各地的县衙门书吏配备也有所不同。比较极端的事例,如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东汉时的京城洛阳,县衙门的“员吏七百九十六人”。一般的县也总要在上百人左右。

各地方政府书吏员额不一,分工也有所不同。习惯上按照职责的不同区分为“曹”办事。有的按照方位分为东西曹,有的按照职责分“曹”,如户曹、田曹、时曹(主农时节气)、水曹(主水利之事)等,有专门负责追捕、治安的“贼曹”。主管的职员称为“掾”(由边缘的字义引申为辅佐、帮助),主管本衙门书吏管理事务的“主吏掾”,主管各乡监督事务的“廷掾”,等等。[12]负责司法事务的往往称为“狱掾”,如《史记·项羽本纪》有“蕲狱掾”、“栎阳狱掾”;《曹相国世家》有“沛狱掾”。

(二)唐宋的书佐分工与职责

唐代制度依然非常严密,在中央朝廷服务的书吏分为负责公文起草管理的令史、抄写公文的书令史、管理库房的亭长、提供办公服务的掌固等多种类别。根据《旧唐书·职官志》统计,仅在中央朝廷主要政务机构“三省”服务的令史就有356人,书令史619人。其中刑部及其各司有令史47人,书令史90人,亭长6人,掌固18人;大理寺有“府”28人,“史”56人,“狱史”6人,亭长4人,掌固8人,“问事”(审讯人员)148人。御史台有“主事”2人,令史25人,书令史41人,“评事史”14人。

唐代地方政府中设置的书吏也非常多。根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地方各州设置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曹,各设置“典狱”、“问事”等专职的书吏,以及作为民间服役的“白直”,总数也有几十人;各县设置司户、司法曹,每曹有“佐”二到四人,“史”四到八人。此外也都设典狱、问事等与司法事务有关的专职书吏。

两宋时期,中央朝廷制度由隋唐演变而来,据《宋史·职官志》统计,朝廷都省六部的书吏编制仍有数百人。其中主管司法的刑部司在北宋时分为十二“案”(办公室),书吏编制定为52人,南宋时“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诸路公事;曰体量,掌凡体究之事;曰定夺,掌诉雪除落过名;曰举叙,掌命官叙复;曰纠察,掌审问大辟;曰检法,掌供检条法;曰颁降,掌颁条法降赦;曰追毁,掌断罚追毁宣敕;曰会问,掌批会过犯;曰详覆,掌诸路大辟帐状;曰捕盗;曰帐籍,掌行在库务、理欠帐籍;曰进拟,掌进断案刑名文书”,而编制的书吏仅35人,平均每案三名都不到。大理寺“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平均每案有六个书吏。御史台设置的书吏要少很多,书令史4人,“六察书吏”9人。而地方官府的书吏大多已作为征发的“职役”,一般不作为专职的政府职员处理。

(三)明清的典吏(www.xing528.com)

明朝在京城朝廷的书吏地位较高,最高的是在朝廷五军都督府供职的“提控”、在朝廷六部供职的“都吏”,次一等的是“掾吏”、“令史”,普通的书吏则为“典吏”。在都察院供职的高级书吏称“书吏”,在各省布政使司供职的叫“通吏”,在以下各级官府衙门供职的书吏分为“司吏”、“典吏”、“承发”三级。这样复杂的级别是为了让书吏感觉到逐步升迁的满足感,因为这是在书吏考满为官员后所很难体会到的。清朝入关后,仍沿袭明朝制度,不过这些等级已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一般在朝廷宗人府、内阁、翰林院、都察院的胥吏,称“供事”;礼部书吏别称“儒士”。府以上的书吏都可统称为“经承”,而在州县衙门供职的书吏都可统称“典吏”。

明清每个基层州县衙门一般都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书吏,分别负责有关事务。有些大的州县还会在房下再分科。每房、科的主管书吏称之为“司吏”,普通的书吏称“典吏”、“承发”。在各房、科从事誊录、抄写的叫“书手”、“书办”,不算正式的书吏,但民间往往统称为“吏书”,不作具体细分。

基层州县衙门中吏房司吏号为州县衙门的第一号书吏,各房书吏有事禀告长官,习惯上都应该由吏房司吏转达,吏房司吏是衙门全体书吏的领班、代言人。其办公的地点也是最靠近大堂。吏房主要掌管本州县内书吏的选拔、补充、考核;办理本地绅士选官的具体手续,比如出具“结状”(身份保证书)、办理登记事项、保管有关的档案等等;掌管本地城乡各种“地方”如甲首、地保、乡约等人员的选拔登记等等。有的州县吏房还掌管办理捐纳监生、贡生的手续(大部分州县是由礼房负责的)。

户房在州县衙门的六房里排行第二,所管的事务最杂最多,机构最庞大,人员也最多。据清代徐文弼《吏治悬镜》一书中列举的户房事务:“定实征,佥催头,点库吏,除杂漉,革保歇图差,革官银匠。分限比,立比簿,对串票,流水簿,日报簿,选柜书。慎拆封,审存解。理漕务,定编审。清丈量,稽屯田,报开垦。办灾伤,备荒欠,筹赈济。缉私茶,渔芦课,征杂税。”举凡州县衙门有关财政钱粮、户口耕地的一切事务,都归户房打理。此外,还有很多州县户房还负责处理有关田土、房宅、钱债等方面的诉讼事务。有的州县在户房之下再设若干个科、“总”的机构,分别负责特定的事务。如添设漕科、粮科、税房、粮总、税总等名目的办事机构。一个户房往往有上百个工作人员,算得上是衙门第一大职能部门。

州县六房中礼房的职责最不规范。明初《到任须知》规定州县礼房职责为祭祀鬼神、存恤孤老、表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组织本州县的童生生员考试这样四项。而清朝《吏治悬镜》记载的州县礼房事务为:“岁科考试,行香祭祀,敬礼城隍,迎春东郊,救护日月,旌表节孝,乡饮酒礼。讲乡约,立义学,判婚姻,定继承。”比明朝的规定多了处理婚姻、继承诉讼的职能。而保存至今的台湾的淡水厅档案中的“八房办案章程”,又排列为“婚姻、祀产、祭祀、祀典、学租、行香、唱礼、祈祷雨晴、寺税、庙僧、道士、团头、屠户,及寻常奸情、控争坟山、示禁卖买鸦片、栽种英菽(罂粟)”。诉讼事务的比重更大。看来州县礼房的事务明显是不统一的,各州县都按照本地惯例行事。

兵房负责地方治安及警察事务,常常在兵房之下又设置南科、北科,有的州县又从兵房分出铺长房。兵房一般有一位司吏,几位典吏,几十名书手、书办。清州县兵房的具体事务据《吏治悬镜》记载为“办驿递,安腰站,立驿局。抄差牌,选差役,拨差马,应大差。饬铺司,救失火。禁私宰,捕蝗蝻。设卡房,建栅栏。”习惯上兵房还掌管本衙门所有衙役的登记注册、点卯挂号。

刑房主要办理有关的司法审判事务。《吏治悬镜》列举为:“验尸伤,定凶手,禁打架,判自杀,禁威逼,办盐案,究窝家,审同伙,起赃物,饬刺字,断勾决,审奸情,驭捕役,查徒犯,驱娼妓,禁赌博,防私铸,究假银,严邪教,除反叛。”州县衙门的主要政务是司法审判,所以刑房的事务也是六房中头等重要的。有的州县还在刑房下分设房、科。刑房除司吏外一般要有三四个典吏,相当数量的贴书、书手,一房内的办事人员往往要有上百人。

工房的主要职责是维修州县衙门所属的公共建筑物:城墙、城门、州县衙门本身、文庙、驿馆、仓库、各处神坛等等。也包括社会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整修道路、河堤、沟渠等等。有的州县还把社会救济事业如养济院、育婴堂等也划归工房管理。明朝时实行军、民、匠、灶四民分别管理的户口制度,其中的手工业工匠的匠户和制盐专业户灶户也归工房管理。清朝对户口不作如此划分,工匠不归工房管理。

州县衙门的书吏都是有编制的,编制内的为“经制吏”。这种编制是很紧缩的,按照清末光绪年间的《大清会典》统计,全国1 448个州、县、厅(设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州县平级的行政机构),共有经制典吏15 809人,平均每个州县还不到11人。不过实际上这种编制都是开国时期定下的,后来的官员甚至皇帝都不愿背上违反祖制的罪名,尽量不予修改。虽然随着人口增加、社会发展,衙门事务越加庞杂,但书吏的编制数额总不见长。衙门里为了办事就召不少“贴书”、“贴写”、“帮差”等名目的人员,总称“非经制吏”。还有很多人为了逃避官府差役,出钱在衙门书吏的“卯册”(点名册)上买一个书吏的名义,这叫“挂名书吏”。所以实际上州县衙门里的书吏要比官多得多,一般总有上百名,有的州县竟然会达一两千人。清人侯方域说:“天下之官冗,而胥吏更多,每县殆不止千人。”[13]另一位清代政论家游百川说:“州县为亲民之官,所用胥吏,本有定额,乃或贴写、或挂名,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百人。”[14]除此以外,府、道、司、督抚及中央部院衙门也有大批胥吏,一般尊称为“经承”。由此看来,全国总计胥吏约有一百四五十万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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