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古代中国司法官的“父母官”意识

古代中国司法官的“父母官”意识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其中“父母官”意识的体现与影响,我们引用蓝鼎元的一席话,或许很有说服力。的确,具有“父母官”意识的司法官,从客观上说,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民伸张正义。总之,在古代中国一国犹如一家、一家亦如一国的社会理念下,官吏处理纠纷与案件,以安定与和谐为目的,重教化调停,辅行以刑罚,处理国民争讼几以排除家庭纠纷为模式,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官们普遍浓厚的“父母官意识”。

古代中国司法官的“父母官”意识

三、“父母官”意识

古代中国是一个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宗法制国家,国与家关系紧密,亲情伦理渗透于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其中父子关系演绎成君臣、臣民关系。因此,齐家的模式就是治国的经验。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一部分有识官吏深深懂得: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一旦“父母(官吏)代谋其生计,代恤其身家,启教其思想,未有不翻然悔觉者”[138]。因此官吏要“巡历乡村,询民疾苦”,善于、愿意接近民众,缩小吏民间的距离,然后宣布教化,如是,则统治效果显而易见:“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下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法令行而德化与之俱行矣。”[139]

这样,中国封建社会的“父母官”意识就形成了:一部分优良官吏刻求之,广大老百姓企盼之,最高统治者提倡之。所以身为州县长官的州牧(知府)县令(长),由于直接统领老百姓,就以“父母官”自居之,老百姓也习惯于以“父母官”称呼之。在这种情境下,随着地方长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民做主、为民申冤、为民求利等举措的制定与实施,社会的“父母官”意识也随之而强化,特别在封建社会的后期更加突出。

清代被称为“听讼如神,果有包孝肃遗风”的蓝鼎元任潮阳县令时,由于本县发生一起“欠租抗粮”事件,弄得吏民关系很紧张,最终演变为一起武装抗税案。对于这起案件,蓝鼎元没有以武力镇压,法律惩处,而是以“父母官”之身份,劝导解释,比较好地解决了问题。关于其中“父母官”意识的体现与影响,我们引用蓝鼎元的一席话,或许很有说服力。当吏民关系最紧张时,蓝鼎元出面说:事件发生“至今已有半年之久,为何不到县控告?……本县令绝不会包庇衙门差役,以至辜负你们士民的一片希望。你们士民把我看做是你们的父母,而我也把你们士民看做自己的儿女,衙役不过是使唤奔走的奴仆,比较起来,哪比得上我们父子的深厚情谊呢?这个道理非常明白,你们不必担心害怕,尽管向本县令说吧!”[140]县令与县民犹如家长与子弟,家长开导教训,亲情其前,做主其后,怎能不化解矛盾呢?(www.xing528.com)

的确,具有“父母官”意识的司法官,从客观上说,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民伸张正义。正因如此,“父母官”一方面赢得了人民的爱戴,另一方面也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赞许,在封建统治秩序中扮演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清代甘汝来,康熙年间任涞水县令时,对于擅据民舍、蹂躏田苗、殴击平民的侍卫毕里克勃然怒斥:“今为天子抚百姓,肯令君辈鱼肉小民耶!”同时,“遂挥令看管,置其家丁于狱”,极大地打击了当地恶势力,被康熙皇帝赞为“不畏强梁,真民父母也”[141]。《清代吏治丛谈》卷一《张伯仁为江南第一清官》记载,张伯仁任福建巡抚时,“毁淫祠,赎女尼为民妇,治尚严明,贪吏奸胥则尽置之法,政教大行”。后遭人诬告坐罪,天子辨诬免罪后,深得江南士民之欢庆:“天子圣明,还我天下第一清官,焚香结泉,拜龙亭,呼万岁者至数十万人。”还有数万人赴京师跪疏谢恩:“愿各减一龄,益圣寿万万岁,以申真实感激之忱,而闽省士民亦不谋而合,若赤子之庆慈父母也。”

总之,在古代中国一国犹如一家、一家亦如一国的社会理念下,官吏处理纠纷与案件,以安定与和谐为目的,重教化调停,辅行以刑罚,处理国民争讼几以排除家庭纠纷为模式,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官们普遍浓厚的“父母官意识”。因此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探索中国诉讼的原型,也许可以从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行为中来寻求。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喻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事实上,知州、知县就被呼为‘父母官’、‘亲民官’,意味着他是照顾一个地方秩序和福利的‘家主人’。知州、知县担负的司法业务就是作为这种照顾的一个部分的一个方面而对人民施与的,想给个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14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