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天”意识
在专制社会中,无“民主”有“明主”,有“青天”。“青天”意识是专制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意识。官吏以做“青天”而光荣和自豪,民众以有“青天”出现和存在而满意和放心。于此,大概古代中国社会尤为突出,所以,打开浩繁的历史典籍,随处可见“青天”为民呼喊、为民申冤、为民做主的记载,甚或为了民意和民利,不惜直犯龙颜,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青天”司法官在历史上地位很高,在人民中口碑很好,是社会上一座高耸入云的丰碑。“青天”意识是清官行为的一种思想指导和价值取向。对于司法官而言,首要者乃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当然是相对而言的),在司法上适中尚宽,勿求酷烈,仁恕断狱。正如古人所言:“为官长当清、当慎、当勤,修此三者,何患不治乎?”[124]因此,以“清”、“慎”和“勤”修身司法者,乃“青天”意识的集中表现。
1.“清”
清廉品德是为官的必要条件,更是执法的必备前提条件。司法官执掌法律,断人是非,判人罪否,权力很大。因此,社会上的各种人都愿与其接近,特别在是非顿生、诉讼提起之际,行贿者、行请者势所难免。如果司法官没有拒贿、拒请的品质,势必造成审判的不公正。因此,清官比较自觉地注意自身人格完整和高尚品质的完善。明朝著名的清官轩輗,任浙江按察使时,身穿青布袍,家无佣人,妻子操持家务,三天买一斤肉。即使朋戚到来,也只上一个菜。任满离浙时,全部的家当仅有一个包裹。在任上他从不受请赴宴。一次在毫无办法之际,接受了同僚的请客。回家后他拍着肚子说:“这里面有赃物了”。自此后,不管怎样,对他来说,请不到宴,送不进家。这无疑为他公正执法提供了条件,他也由此以“情操闻天下”[125]。
清朝康熙时期司法官张克嶷曾微服私访,破获一起多年未破的途中杀亲夺妻案。判决前,有官吏衔命为请,并贿以黄金四百镒。张克嶷却不为上有命、下有钱所动,公正执法,并痛斥来者:“吾官可罢,狱不可鬻也。”最终将罪犯“卒寘诸法”,被人称为“青天”[126]。
2.“慎”
“慎”,即“慎乎法”,“慎于刑”,在诉讼活动中不弃律,不尚酷,不惟官而屈法,不为民而酷法。当然,在封建社会中,这样的清官是相当难做的,但在传统“民本”思想指导下,亦有很多司法官深深意识到,身任司法官必须“执天下之衡”求“天下之平”。历史上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司法官商鞅、韩非之类,以及历代酷吏等,都是刑不厌酷、法不厌重的司法官,他们照例是进不了“青天”行列的。只有受礼治思想和儒家法律思想指导的司法官,才有资格成为“青天”,为民申冤,宽平执法。汉朝张释之官为廷尉,一次审理危害皇帝的“犯跸案”,依法处以罚金四两。结果汉文帝大怒说,你怎么敢只判罚金四两?面对至高无上的皇帝,张释之坚持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127]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一个司法官宁肯冒生命之险,坚持依法断狱,顶住皇帝的压力和怒斥,也异常地忠于法、慎于法,其精神实乃可贵。历史上类似张释之的司法官并不鲜见。如晋代之刘颂[128],唐代之李乾佑[129]、戴胄[130],等等。(www.xing528.com)
不过,“青天”意识在封建社会前期不如后期突出。宋朝以后,随着封建专制开始极度强化,社会矛盾也日趋激化,体现在司法领域,更是重典治世,重典治盗贼。为了统治的巩固,刑罚的滥用与酷烈,更为前期所不能比。在此背景下,社会的不公,冤错案件的迭出,官吏的恣意用刑,幕友的舞文弄墨,更加剧了司法审判的黑暗。黑暗的司法、野蛮的狱政,使人们更盼望“青天”的面世和“青天”的做主,而一部分受传统遗风影响的清廉之吏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主持正义、为民申冤,比以往更赢得社会的赞扬。同时,一部分司法官做“青天”的意识也更加强化。认识了这一点,我们对于宋、明、清时期出现宋代的“包青天”包拯、明代的“海青天”海瑞、清代的“施青天”施世纶等等著名大“青天”,也就不足为怪了。
海瑞、包拯和施世纶之所以成为中国历史上最被人津津乐道的“青天”,关键是他们在封建末期污浊的吏治、黑暗的司法中,能做到慎于法、慎于刑,刚毅无私,能够有办案处事的“公”与“明”。也正是这点,才激励了许多正直官吏的直道行法和坦荡为政,甚至能使我们听到“为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民众知音。至于包拯被人们装饰成一个半神半人的青天司法官:或说他“明镜当空,物无不照,片言可折狱也”;或说“包公所断之案,尝阅一过,灵思妙想往往有鬼神不及觉;而信手拈来,奇幻莫测,人人畏服”[131]。这只是戏曲中的青天包公的形象,当然也是人们内心企盼的司法官形象。其实包公并没如此神通广大。但是有两点很值得注意:其一,值得钦敬的人格力量。正如《宋史》所载:“包公性峭直,寡色笑,平生无私书,不妄取,不苟合”。所以被认为“自古而下,阐风敬畏,遇无头没影之案,即云:非包爷不能决……以其刚毅无私,遂以神明况之”[132]。其二,秉“公”办案,断狱以“明”的优秀品质。包公之所以“青天美誉古今”,就在于其“公”与“明”。大抵宋以后,能否成为“青天”就在于“公”与“明”二字。也许正是这些方面才铸造了真正包青天的性格和气质,也许正是这些方面才定格了中国古代为民高歌的“青天”价位。所以清朝嘉庆时期李西桥如是认为:“夫人能如包公之公,则亦必能如包公之明;倘不存一毫正直之气节,左瞻右顾,私意在脑中,明安在哉!”[133]
由于宋代包拯的“青天”意识被定位,实际上也决定了中国古代“青天”的基本体貌,也正由于“青天”意识的定位,一方面使作为司法官主体的价值观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又作为一种法律文化深深扎根于民众中,所以“青天”意识的影响极为深远。明代的海瑞可以说是当时的包拯,是明代最有影响的“青天”。尽管他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常常不太讲是非标准,而只从“存体”和“顾情”出发简单了事下判。[134]但这丝毫不影响这位“古怪的模范官僚”海“青天”的高大形象。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一般处理案件时,守于法,慎于行,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且执法不阿[135],甚至具有为了伸舒民意,买好棺材,诀别家人,奏疏皇帝的勇气。
3.“勤”
勤是优秀司法官必具备的条件之一,被誉为“青天”的司法官更不待说。因为,司法审判是一个异常复杂和相当严肃的工作,从受理诉讼到判决的全过程,都要进行法律的慎思、证据的获取(证据包括口供的取得不是轻而易举的)、审判技艺的运用,等等。任何优秀的司法官对此是从不敢偷懒和懈怠的,作为“青天”的司法官就更注重和讲究它。这就需要“勤”:“勤思”和“勤政”。
清朝有一个先为名幕后成名吏的汪辉祖,堪为司法官的典范,无论他在任幕还是任吏期间,每判一个案子都勤于思考,因为他认识到法律上由不慎重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出入人罪”,轻则使人皮肉受苦,重则剥夺生命;或者使犯罪者逍遥法外。故此,他一生办案从不敢怠慢,马虎以对。正如他自己所言:“尽心奉职,昭昭然造福于民。”[136]他23岁入幕,57岁入官,在三十多年中目见不少“阳谴阴祸亲于其身,累及子嗣者”;“不能造福,亦不肯造孽者”;“勤政爱民,异于常吏之为者”,三种不同的人具有三种不同的报应。对此,汪辉祖颇有感慨:“是以窃禄数年,凛凛奉为殷鉴。”[137]“殷鉴”者无非是“勤政”带来的福报,造孽带来的阴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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