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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违法刑讯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代刑讯制度起源于西周,禁止违法刑讯的制度亦开始于西周。直到唐宋以后,才建立完善的法官违法刑讯的责任制度。同时,该条还规定依法拷囚限满后不释放的,司法官也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司法官在孕妇未产时进行拷讯,因此而致其流产的,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减伤害罪三等处刑;因此致死人命的,则要处以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其四,不用法定刑具拷讯的法律责任。

古代违法刑讯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审讯的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主要是违法刑讯的法律责任。古代刑讯制度起源于西周,禁止违法刑讯的制度亦开始于西周。《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掠”指“捶治人”。意为要求司法官在春季的第二个月不得刑讯人。秦律规定在审问犯人时,犯人辞穷,多次欺骗,改变供词,拒不服罪时,可以依法进行刑讯拷打。[65]魏晋南北朝时也有类似法律规定。[66]虽然可以看出从西周至魏晋,法律上有了对刑讯的种种限制,强调依法刑讯拷问,但司法官违法刑讯拷问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律缺明载。直到唐宋以后,才建立完善的法官违法刑讯的责任制度。

其一,《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引《狱官令》说:司法官只有在“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的情况下才能“拷掠”,否则,违法拷讯的司法官要处以“杖六十”的刑罚。同时《唐律疏议·断狱》“决罚不如法条”还规定进行拷讯时,必须施于法定部位:“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如果违制,司法官要处以“笞三十”的刑罚。致囚犯死者,处以刑罚徒刑一年。辽金元时期亦有类似规定,而明清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为详细。[67]

其二,《唐律疏议·断狱》“拷囚不得过三度”记载刑讯有法定的限度:“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从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三年。”同时,该条还规定:当拷讯时,如果囚犯身长疮疾或身患疾病,不等待囚疮好病愈就拷讯的,司法官应处以杖刑一百。如果对囚决以杖刑、笞刑者,司法官应处以笞刑五十。如果对于囚犯在疮病未好就进行拷讯,以及对其执行杖刑、笞刑罪而致死者,司法官应处以徒刑一年半。假若依法行杖,囚犯又恰好在此期间偶然身死的,对司法官则不予论罪。但对此,仍由主管长官以下官员亲自去检验囚尸,弄清没有其他原因致死,且具文立即报告上司,如果长官等不立即勘验的,则应负刑事责任,杖六十。同时,该条还规定依法拷囚限满后不释放的,司法官也要负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其三,《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了对依法不能拷讯之人进行拷讯的责任。“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即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按故意出入人罪或过失出入人罪论处。宋律规定基本同于唐律。明清法律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规定得更具体。[68]

中国古代法律还规定了司法官对妇女违法拷讯要负刑事责任。此项责任制度可能起源于汉朝,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学自汉朝开始建立后,随之产生的恤刑原则中就规定:“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69]由此可推及怀孕妇女在犯罪后妊娠期间是不准拷讯的。对于此项规定,尤其是司法人员违法的具体责任最早、最完整的记载见于《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条。宋代以后,历朝法律都继承这一制度。宋唐一制,明清相近。如《明律·刑律·断狱》“妇人犯罪”条记载:孕妇犯罪以后,依律应拷讯的,先交给其丈夫看管,到产后期满一百天时才行拷讯。如果司法官在孕妇未产时进行拷讯,因此而致其流产的,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减伤害罪三等处刑;因此致死人命的,则要处以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如果产后未满百日而拷讯的,比照未产而行拷讯减一等处刑。即使犯死罪,也必须在产后百日才处刑。如未产而拷讯者,或产期未满而决者,或其过限不决者,司法官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是杖刑八十、杖刑七十和杖刑六十。过失者,各减其三等处刑。

其四,不用法定刑具拷讯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刑具者,据目前资料所见,大致始于汉朝。自汉至魏晋南北朝都强调“拷讯如法”,必须使用法定刑具。[70]但如果法官不使用法定刑具进行拷讯时,究竟需承担何等刑事责任,不很清楚。自唐开始,法律有明确规定,司法官依法拷讯囚徒时,必须使用法定的“讯囚杖”、“常行杖”和“笞杖”,禁止使用其他拷讯工具。如果“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打司法官三十,以此故意致人死命者,则徒刑一年。[71]宋律沿袭唐律规定,并且屡有禁止之令,如真宗在景德四年(1007年)针对黄梅县尉使用非法拷讯工具造成冤案的事实,一是严惩黄梅县尉潘义方,二是诏令各地销毁一切非法刑具:“应有非法凡囚之具,一切毁弃,提点刑狱司察之。”[72]明清法律对于拷讯工具及违法责任所作的规定则更为严格、详细。[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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