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受讼和不受讼的法律责任
中国古代法律强调司法官依法受理词讼,如有依法应受理而不受理,或依法不能受理而受理者,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受理而不受理
就目前资料所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明文规定:司法官不受理应该受理的诉讼,应受到法律的惩处。[59]如果说,西周时期的法律规定尚属相当原则和粗疏,那么后代在此基础上逐渐趋于明细和完善。唐律中明确记载,按法令规定应该受理的诉讼,司法官应马上受理审判,如果推诿、压制不予受理,则构成司法官犯罪行为,处以笞刑五十;如果总计不受理的有四件,处刑是杖刑六十;不受理案件达十件者,处以杖刑九十为止。[60]唐代一般地禁止越诉;但如果司法官阻碍合法上诉,处以笞刑五十。对于“邀车驾及挝登闻鼓”等直诉,司法官不受理则“加罪一等”。特别是对于重大犯罪的控告,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官府接到控告后,如果不立即受理,进而突击逮捕,时误半日的,司法官员的法律责任是与“知而不告”的犯罪相等,处以流刑二千里或死刑绞刑。[61]司法官违法不受讼的法律责任制度自唐定型后,宋元明清各朝沿袭之。[62]
2.不应受理而受理
由于中国古代集权的专制统治、等级森严、特权突出,以及漠视民众权利等各种缘故,因此,在诉讼方面相应规定了种种限制性措施。如果司法官吏违背规定,受理依法不能受理的诉讼,理所当然地构成违法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秦简中规定了“非公室告”(父母告子女盗其财物,子女、奴婢告父母、主人对其擅用刑)案件、“州告”(指罪人,其所告且不审,又以他事告之)案件、“家罪”(指父伤害家人、奴婢或儿子杀伤父亲的畜牲或盗窃父亲的财物,在其父死后才有人告发)案件,司法官都不能受理。如果受理,司法官要承担法律责任。可惜的是,究竟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则语焉不详。自唐开始直至清朝,司法官违法受理案件的法律责任则已具体化、制度化。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1)受理越诉的法律责任
古代形成了比较严格的逐级诉讼制度,除了特殊情形外,司法官不能受理越级起诉,如果受理,司法官要负法律责任。比如《唐律疏议·斗讼·越诉》规定:“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www.xing528.com)
(2)受理匿名信的法律责任
中国古代禁止用匿名信告发犯罪。利用匿名信告诉,司法官不能受理,如果受理,构成犯罪。在法典中明文专条作出规定的始于唐朝,据《唐律疏议·斗讼》“匿名书告人罪”条记载:对于投匿名信告发,“官司受而为理者,加等……辄上闻者,徒三年”。意指司法官受理匿名信,按送书人的罪加重二等,判处徒刑二年。得匿名信的告案上报奏闻皇帝的,判处徒刑三年。
(3)受理诉状格式不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唐律》规定:司法官如果受理可疑不明的诉状进行审判,比照所告之本罪,减轻一等处刑。所谓诉状可疑不明,是指未注明时间年月,所陈犯罪事实不清可疑者。
(4)受理老少笃疾者告一般罪的法律责任
古代已经注意到了老少和笃疾之人由于生理条件所限缺乏独立的行为能力,也由于传统法律思想中“恤刑”理论的影响,同时还由于统治阶级重视对危害君主和国家等严重犯罪的惩处,因而相对轻视对一般性犯罪的论刑,并在法律中作此规定。比如《唐律疏议·斗讼》“囚不得告举他事”条说:年老年少以及身患重病的人,除对于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子女不孝罪和缺少供养罪,以及他们在同居之内被人所侵犯等项外,其余一概不许告发。如果告发,司法官不能受理,否则按所推勘的告举罪减三等处刑。[63]除此以外,诸如在押囚犯,赦免以前的事告发者,以及亲告乃论之罪而无亲告者等,司法官都不能受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以相应的刑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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