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司”系统的司法官及其职责
1.中央官吏与职责
(1)审判官吏及职责
秦汉两朝中央司法官都称为“廷尉”,职掌“刑辟”,主要负责审理皇帝下诏的大案和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因此,廷尉地位很重要,为朝廷九卿之一;作用很特殊,象征着正义与公平,所谓“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9];“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10]因此,廷尉戴有一种具特殊象征意义的法冠——獬豸冠。廷尉之下设左右正、左右监和椽史等属官,协助廷尉处理司法审判事宜。
(2)监察官吏及职责
中国历史上御史监察制度始于秦汉,御史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官屹立于朝。秦朝中央最高监察官称御史大夫,位上卿,与丞相、太尉同列三公,职掌国家文书档案、群臣章奏、下达皇帝诏令、典正法度、纠举百官之责。同时,还负有监督法律、法令实施之责。御史大夫副为御史中丞。[11]其职能为:“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12]御史大夫、中丞之下设有侍御史,其职责亦为“纠诸不法”[13]。汉朝御史监察制度在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御史台成为独立机构,官员有御史大夫1人、中丞2人及主要属官御史45人。其职责为:御史大夫“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14]。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15],以“佐天子,专掌纠劾”为己任。[16]侍御史(45名御史中除留寺理事的30员外的15员称侍御史)的职责主要是“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劾举之”[17]。
2.地方官吏与职责
(1)审判官吏及其职责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机关为郡、县两级,郡守(汉景帝时改为太守)、县令(长)为其长官。其职责为:郡守,掌治其郡,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力。县令(长),掌治其县,负责全县的司法审判工作。郡守之下设有郡丞、决曹椽史、辞曹椽史。其职责是协助郡守处理全郡司法事宜,审判重大案件。县令(长)之下设县丞协助处理“典知仓狱”之事,也就是秦简中见到的县丞有询问告发人、证人,审讯被告和参与勘验和司法调查的权力。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秦汉两代在地方京师地区的司法长官是一个地位特殊的官吏,它不仅兼京师地区的行政、司法大权,而且兼有中央和地方审判官的双重职权。秦朝及汉初以内史“掌治京城”,汉武帝以后,更名为京兆尹,又设左冯翊、右扶风号称“三辅”,分别管辖区内的民刑案件。正如沈家本《历代刑官考》所说:“京师之内,三辅分治之,其讼狱自论决之,不之廷尉也。”
(2)监察官吏及其职责
秦朝在地方三十六郡设置监郡御史,称为监御史。主要职责掌监察,但此时还不是专职地方监察官,还兼有其他行政职能。[18]汉初在地方未设监御史,自惠帝开始部分地区恢复了御史,“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19]。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更加重视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废以往监察不力的监御史制度,建立刺史制度,分全国为13个监察区,置13州部刺史,职“掌奉诏六条察州”[20]。即以汉武帝亲自制定的“六条”规定监州,也就是所谓的“六条问事”。“六条”内容为:(www.xing528.com)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十古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另外,在京师和京畿七郡设司隶校尉[21],其职掌是“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22],这样,汉代便基本形成了中国古代较严密的地方监察制度。
该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司法机构“两司”制向“三司”制的演变时期,其一是,北齐把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其长官为大理寺卿,副长官为少卿和丞,下设正、监、平各1人,律博士4人,明法掾24人,司直、明法各10人。这标志着司法机构(寺)与官职(卿)的分离。其二是,南北朝时期的尚书省设有掌管司法事务的尚书,为隋唐以后的司法机构——刑部及其司法长官——刑部尚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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