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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官职责全解析,丰富多样的法吏系统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是奴隶制发展的兴盛时期,其司法官仍称司寇和士。[8]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由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转型的时期,法吏系统呈现出过渡时期的多元性特点,有的国家仍称司寇,有的国家称“理”,还有的称“司败”,并形成各自的法吏系统。

中国古代司法官职责全解析,丰富多样的法吏系统

二、司寇系统的司法官及其职责

夏商两代的司法官称大理、司寇、士等。除此以外,商代盛行神判法,司法审判重鬼神轻人事,故巫、史、祝、卜也属于司法官。无论大理、司寇、士,还是巫、史、祝、卜等都是两职兼于一身的。前者大致都与兵制有关,即军事官兼司法官;后者都是与祭祀有关,即祭祀官兼司法官。但都因资料缺乏,详情难考。

西周是奴隶制发展的兴盛时期,其司法官仍称司寇和士。还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司徒。司寇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职责分明。大司寇之职责:一是用法律(邦典)帮助国王治理邦国,安定四方。二是审判重大案件。即“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4]。三是负责监狱管理。即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其不能改,出圜土者杀”[5]。小司寇之职责:一是协助大司寇处理政事,审判案件,用法律维护社会治安。包括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在大小司寇之下设士师、司师、司圜、掌戮、司隶、布宪等61种属官,其下又设府、史、胥、徒等办事执役人员。他们或按行业或按地域掌管地方或行业司法工作。(www.xing528.com)

司徒是西周专门处理民事诉讼的机关,职官有大司徒1人,小司徒2人,下设乡师、上士、中士、旅下士。其下又同样设府、史、胥、徒等属吏。[6]其职责为:大司徒掌管全国土地与人口之数,帮助国王安邦养民,审断因民事发生的诉讼,如果是属刑事案件则移于刑事诉讼机关审理。[7]大司徒之下的属官也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8]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由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转型的时期,法吏系统呈现出过渡时期的多元性特点,有的国家仍称司寇,有的国家称“理”,还有的称“司败”,并形成各自的法吏系统。地方开始由郡县长官兼理司法长官,为以后长期的地方政法合一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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