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心态:把事情闹大
(一)制度与思想
为了深入理解平民百姓何以形成“把事情闹大”的诉讼心态的真实内涵,我们必须探讨这种心态的由来。其实,上面讨论的“诉冤”话语与这种心态也有关系。
1.集权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组织原理
虽说中华帝国是一个专制社会,然而这一专制权力也有自身的局限,就是帝国权力止于州县衙门。对基层的乡土社会,只能采取比较间接的控制方式,比如半官半民的乡里组织。[91]这种政治权力的设计,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已经初具规模;秦汉帝国在继承了这一政治遗产的同时,又有不少修改和完善以便适应治理幅员辽阔的巨型国家的要求。此后,帝制中国的政治权力格局基本没变,只是皇帝专制和中央集权日趋强化。与此同时,随着宋明以来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人口的迅猛增长,社会权力也呈现上升的趋势,人们的社会生活空间有了很大的扩展。
建基在农业经济上的中华帝国,它的政治制度的宗旨只有一条:集权。实现“集权”的措施有二:皇帝集权和中央集权。皇帝集权以中央集权为条件,中央集权以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为基础,两者互为因果。为实现皇帝集权,必须分散中央政府的事权,并使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格局。为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避免造成“尾大不掉”、地方威胁中央的态势,必须精简机构,减少官员人数。导致州县衙门“一人政府”的这种制度设计的缘由,不出于此。如欲实现这一政治构想,尚有一条政治原理“忠君、爱民”必须严格遵循。法家(儒家亦然)特别强调前者,这是因为,皇帝乃是孤家寡人,独居深宫,故而“思虑不到、耳目不及”的情形在所难免,这就要靠各级官僚的忠诚。在承认皇权专制的前提下,儒家非常强调爱民,这是因为,他们或多或少已经看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阿克顿语)这一政治铁律的深刻意味;德治和爱民,其实可以视作儒家试图通过“道德权力”实现制约政治权力之目的。然而,这是一种非常软弱的约束,每每难以奏效。另有一个政治技术守则:能、勤与清、慎。法家非常重视官僚的“能与勤”的能力和品质,因为偌大帝国如要得到有效治理,没有行政才干和管理效力,那是断断不能奏效的。儒家基于“爱民”的信仰,特别强调官僚的“清与慎”的道德品格。因为他们确信,光有政治能力而没有道德素养,也是难以治理国家的。孟子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汉武帝首倡、历朝历代秉承的“儒法合流”的治理模式,基本上反映了帝制中国的政治哲学和吏治原理。在政治实践中,法吏注重实效,雷厉风行,因而法家思想更受帝皇的重视;由于儒吏往往华而不实,中看不中用,所以儒家思想仅被当作吏治的一种堂皇缘饰,一种政治实践的修辞话语。当然,这种修辞并非真的毫无意义。就司法而言,儒家的“爱民”情结无论如何也是民众采取“把事情闹大”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础;因为,如若民众没有对于官府“爱民”的信仰,他们大可不必把纠纷闹到衙门。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粗枝大叶”的治理模式,也与农业产出有限,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瓶颈的制约有关。这就是说,帝制中国的“正项赋税”出自农业,无论古今,农业经济的产出能力始终有限;并且,本着“薄赋轻徭”的道德理念,“正项赋税”自然不能过多,否则就是苛政。故而,在制度意义上,中华帝国的财政收入显然无法承受庞大的官僚机构的行政经费,也无法支付人数繁多的官僚的薪水;采取“精兵简政”的组织原则,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司法领域,地方政府尽量把民事纠纷留待民间自行解决,甚至拒收案件也同样是可以理解的事情。因为官府审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还有费用必须承担。据说,一个案件经过各级衙门相继审理之后,所有的花费可能达到五十两银子之多。[92]这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不过,也有更加昂贵的例证,比如《清史稿》卷三八一《姚文田传》就说:
即如办一徒罪之犯,自初详至结案,约需百数十金。案愈巨则费愈多。递解人犯,运送粮鞘,事事皆需费用。若不取之于民,谨厚者奉身而退,贪婪者非向词讼生发不可,吏治更不可问。
所谓“每办一案,招解有费,押送有费”[93]的描述表明,对经费一向紧张的地方衙门来说,与其接受诉讼,不如留待基层自理。有时,对官僚来讲,担忧费用压力远远胜于处理案件或者实现正义。[94]当然,这与传统中国不收诉讼费用的制度安排有关。[95]
但是,我们必须谨记在心,这仅仅是一种“理想形态”的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对直接面对百姓大众的州县衙门来说,一人政府自然无法胜任愉快。司法、税收、户口、邮驿、教育、治安、公共事业、祭祀典礼,以及其他杂务,光靠一个州县长官,四五个数量不等的额设(国家编制)吏员——那种“领持大概者,官也;办集一切者,吏也”[96]的治理模式,显然不足任事。这样一来,名目繁多、人数庞大(多至数千)的胥吏、衙役,就被用来参与具体的管理事务。[97]加上胥吏、衙役来源复杂,品流不一,尽管一时强化了帝国衙门的治理,然而,本身也带来了治理的困境。俗话“任你官清似水,也难逃吏猾如泥”的尴尬局面,也就难以避免;其结果是,治理胥吏、衙役本身也成为了帝国官僚处心积虑、寝食不安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可想而知,原本那种精兵简政的理想政府体制,终于被纷繁复杂的治理现实淹没了。这是帝制时代的平民百姓必须面对的政治现实,他们的诉讼心态与这样一种“理想与现实”悖谬的困境息息相关。换句话说,小民百姓到底“诉”还是“忍”,也就成了一个问题。既然衙门小事不理,是否“把事情闹大”也就成了百姓诉讼行动的策略。
2.压制社会的组织网络与道德教化
秦汉以降,中华帝国即有“幅员辽阔、交通困难”的地理特征,以及“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社会风貌。这一空间结构,乃是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给予认真考虑的一个内生变量,因而,也是任何统治当局都不能回避的一个根本问题。秦皇嬴政统一中国以后,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的政策,对于强化中央集权统治来说,不仅具有象征性的文化意义,而且具有根本性的政治作用。
然而,如何实现对郡县底下留出的社会空间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是一个难题。秦汉时期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基本上是:乡、亭、里。具体是指: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循、禁贼盗。[98]
一县四乡,一里二十五家,里也是户籍编制的基础。[99]这些组织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从而有助于国家权力深入到基层社会;如果配合“什伍编制”的管理办法,帝国权力对“编户齐民”的控制,可谓非常严密。这一“伺察+连坐”的制度,无疑是一张“群众监督”之网。这是法家路线的反映,那种声称民间自治的说法,恐怕与这一情形邈不相涉。尽管随着“唐宋转型”的出现,尤其是明清以后,基层组织(譬如保甲、里甲、里老、乡约之类)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社会权力的上升,比如士绅阶层的兴起,他们日益成为官民交涉的桥梁;再如,宗族组织的出现和繁荣,以及各种各样的行帮组织、民间会社,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这些都是官民之间的中间结构;与此同时,人们的社会生活空间,也有明显的拓展。秦汉时代奠定的乡里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控制原理,基本上被继承了下来,而且,对强化社会基层控制的意图和努力,明清皇朝始终没有放松。
乡土中国已被诸多学者描绘成为雍睦和谐的农民日常生活的空间场域,对乡民个人来说,首先是充满亲情的家族;接着是和和美美的左邻右舍,皆以叔伯兄弟相称,真是温情浓郁。由此,我们就看到了一幅如画的景致:
在错落有致的场屋空地上,一群孩童嬉戏玩耍,三五老者豆棚闲话;鸡鸭牛羊三三两两,自在觅食,散漫鸣叫;尚有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或者晚霞残阳,袅袅炊烟,啾啾宿鸟,牧童短笛,随风飘荡。恰如一幅洋溢着宁谧和美的田园风光![100]
明清时期,民间尚要定期宣讲圣谕,进行人伦道德教化,不外乎是变着法子要求人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和睦乡里、农桑为本、男耕女织、忍愤息讼、不犯刑宪、共享太平,全都成为家族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国家的忠臣顺民。[101]无论家规族法、乡规民约抑或皇帝的圣谕诰谟、国家的律令典章、衙门的告示训令,虽然内容各有不同,但精神却完全一致,均以道德教化为宗旨。真是一轴弥漫着人伦亲情的风俗画卷!这里,没有一丝帝国权力的影子,乡民过着悠悠自在的日子。
美妙是美妙,然而,一如电影《山杠爷的悲剧》描绘的那样,在乡土社会中,除了温情关爱,其实也有难以忍受、无法诉说的压抑和羞辱。在层层叠叠的社会组织网络中,从己身起,房户、家族、宗族、保甲、乡约,一圈一圈展开,己身(个人)只是这一社会组织网络中的一个纽结而已,完全没有独立存在的合理空间。用来编织这一组织网络的纵横交错的绳索,便是上述名目繁多的规范。它们强调的宗旨只有一个,即是“无我”;贯穿的精神唯有一条,亦即“无违”。从积极方面来说,是“孝”;由消极方面来看,是“忍”。一个“忍”字,道尽传统中国社会的压制性格。鲁迅先生《狂人日记》发出“礼教吃人”的呐喊,就是对“忍”的彻底批判,也是对这一社会组织网络和道德教化的批判。正是在这种社会组织网络和道德教化的双重压制下,诉讼或申冤无疑具有冲破种种秩序压制的特性。为使诉讼或申冤奏效,必须赋予它力量,而“把事情闹大”无疑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二)心态与行动
据笔者看来,把事情闹大,既是一种诉讼心态,又是一种行动策略。这种诉讼心态的基本意涵,就像俗话“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表达的那样。其一,他们确信,假定默不作声,官府也就无法得知(听到)自己的冤抑;而且,如果声音不够洪亮,同样难以引起官府的重视。有趣的是,诸如“喊冤”、“鸣冤”以及“击鼓鸣冤”这些术语,所要强调的都是“声音”对于传达冤情的重要意义。其二,他们深知,州县衙门这个“一人政府”不仅庶务繁忙,而且办案经费非常有限——这与帝国衙门的司法资源匮乏有关,无法处理那些琐碎细小的纠纷,故而,必须“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官府的注意,迅速作出处理。其三,一旦基层社会不能伸张他们的冤抑,就把希望寄托在衙门身上,因为他们相信衙门是一个“讲理”的地方,也是一个可以讨回“公道”的地方;即便当地衙门不成,总有这样的地方,上告越诉、叩阍直诉就是这种信念的体现,最后的希望则是仁慈的皇帝。其四,所谓架词设讼、谎状、诉冤,其实与“把事情闹大”也有内在的关联,前者是指把原本琐碎细事说成大事,它们的动机和目的皆是为了耸动官府,这是乡野百姓告状诉讼的行动策略。其五,这种“把事情闹大”的诉讼心态和行动策略,尚有一个目的,就是给基层社会施加压力;上告越诉、叩阍直诉,乃是给没有作出公平处理(是否公平要看两造的理解和感觉)的地方官僚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上级衙门的介入和干预。其六,受到俗话“大闹大好处,小闹小好处,不闹无好处”这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的影响。原因在于,人们总是相信,如果没有冤抑,如果冤抑已经得到抒发或者伸张,他们何苦经县越州,风餐露宿、不辞辛劳,甚至不惜倾家荡产,不断上告上访?当然,结果未必能够如愿以偿,这是因为,帝国官僚每每把它视为刁民缠讼、嚣讼,不仅不予理睬,而且还要给以惩罚。其七,由于地方衙门未能及时地、公平地解决词讼案件,以致酿成大案。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两造根本没有求助官府的意思,只是通过“私斗”来解决冲突;二是,有意制造更大的争端,迫使官府介入,达到告状之目的。(www.xing528.com)
在“把事情闹大”的诉讼心理支持下,小民百姓可能采取以下诉讼策略[102]:
1.谎状
俗话“歪打官司邪告状”,乃是对于谎状的生动刻画。所谓谎状,就是将小事说成大事,甚至凭空而讼,毫无根据。从传统中国法律来看,谎状具有“告状不实”或者“诬告”的意思。说到诬告,自从商鞅变法伊始,已经实施“反坐”的原则。从《唐律疏议》以来,告状必须“明注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103]已为通例;而“如虚坐诬”或者“如虚重惩”,也是明清时代状词末尾的惯常用语。到了清代,设置代书、规范词状格式、限制词状字数,都是为了杜绝谎状。[104]可是,谎状依然屡禁不止,乃至泛滥成灾。原因不外乎是衙门漠视些小事情;小民百姓为了耸动官府,引起重视,只得使用谎状的手段。出人意料的是,某些“市饮争詈”的微末细故,原告竟以“跳杀救命”捏词越控。[105]就此而言,如若官府不能正视纠纷,不把纠纷当作正常乃至合理的社会现象,那么谎状也就难以避免。与此相反的是,官府深知告状难免架词设讼,难免虚构诬告,往往予以驳回,拒绝受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案件在“官、民”之间“推来挤去”而无法及时解决的局面,从而导致纠纷不断升级。从现代法律观点来看,纠纷对于社会秩序的发展颇有积极作用,成为制度变迁的一种动力,这是因为,纠纷本身具有暴露现行制度的缺陷的功能;但是,在中国古人眼里,纠纷对于社会秩序乃至天道秩序只有破坏的作用,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衙门就会采取压抑告状的态度。
2.缠讼
在司法档案判牍和公案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读到一些累月经年,换过数任官僚,经过各级不同衙门,乃至进京告状的案件和故事。有时,这些纠纷的起因确实只是一些琐碎的事情,然而,原、被两造却不惜身家性命,不断缠讼,很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气概,恐怕并非事出无因。萧公权曾说:虽然中国乡村的农民以性好“和平”而著称,可是一旦基本利益发生危机,或者人身受辱、家族声望受损,个人情绪将被激发起来,他们仍然会为任何一种想象得到的事情进行争执和斗争。[106]为了争得财产、出口恶气、挽回面子、保住声望,缠讼即是一种基本手段。有时,缠讼还变成了一种“图赖”的方法,与正常的财产纠纷、出气争气、挽回面子不同,只是无理取闹而已。在人命案件中,缠讼显得非常凸出,原因与“人命关乎天”或者“人命大如天”的思想有关;也就是说,人命案件的冤抑最为深重,也最为强烈,故而,此屈不伸、此冤不报,难以吐气、不得扬眉。事实上,缠讼基本上属于贫弱阶层的诉讼心态和行动策略。这是因为,他们手中没有任何社会资源可以利用,与衙门也无任何关节可通,所以,唯有“缠”或“闹”一途。[107]据此,考察缠讼,乃是理解传统中国小民百姓诉讼意识的重要进路。有人可能会问:为了些小事情而缠讼,案件怎么能被衙门受理呢?事实上,也许“讼由”确实微小,无足轻重,然而,缠讼的特殊意义在于“缠讼”行为本身,而非作为“讼由”的纠纷事实。缠讼具有放大“讼由”的功能——越级控诉,可以给地方衙门造成一种来自外部的压力;京控直诉,更能起到给整个帝国司法机构施加压力的功效。而案件一旦引起皇帝的垂顾和追究,有关官僚的前程将会受到影响,不仅可能乌纱不保,而且还会引起性命堪忧的严重后果。在这个意义上,缠讼也是“把事情闹大”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对缠讼行为来讲,司法官僚每每仅给予缠讼者杖责的处罚。这种处罚并不严重,也正因为如此,决意缠讼者大多甘愿冒险,大不了杖责而已。
3.自杀
法国作家阿贝尔·加缪曾经指出:
只有一个哲学问题是真正严肃的,那就是自杀问题。[108]
谁拥有支配生命的最高权力[109],确实是一个根本性的哲学问题。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也有“生存还是死亡?这是问题所在”的深刻追问。重生,或许是传统中国哲学思想和宗教信仰的根本特征;俗话“好死不如赖活”似乎也反映了中国民众对生命的基本态度。当然,这话多少有点忽略生命的精神价值,而仅仅关注肉体生存的缺陷,在许多社会里,自杀都是重要的宗教、文化、社会和法律问题。传统中国法律没有禁止“自杀”的规定;然而,它有对于“威逼致人自杀”的惩罚。由于“人命关天”是中国民众的普遍信仰,也因为“杀人者死”是法律的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传统中国法律亦然,故而,自杀或者利用尸体夸大纠纷的争点,或者进行令人难堪的图赖,也就成为弱者的诉讼武器。
在《醒世姻缘传》里,作者写了这么一个故事:浪荡子姚大舍先娶计氏为妻,又纳妓女珍哥为妾;大舍宠爱珍哥,冷落计氏,致使妻妾不和。一天,珍哥诬赖计氏与和尚、道士通奸,导致两人发生激烈的冲突,以致大舍要休计氏。当然,计氏不肯善罢甘休,“算计要把珍哥剁成肉酱,再与姚大舍对了性命”。但是觉得自己身小力怯,万一失手,落入他人之手,必定苦不堪言;然而担个私养和尚、道士的污名,岂能消受?因此,决定自杀。[110]后来,计氏的父兄抱冤告状,案件结果如何,这里暂且不必追问。非常清楚的是,计氏自杀的动机显然是为了报复大舍和珍哥的欺凌和羞辱。当然,也有“以死明志”的动机和目的。
在《龙图公案》卷八《箕帚带入》中,也有一个类似的故事:李秀如生性妒忌,诬陷弟媳张月英与丈夫黄士良通奸,致使张月英产生“此疑难洗,污了我名,不如死以明志”的想法,终于自缢身亡。这是文学故事,然而,也能反映传统中国民众的诉讼心态。
在档案和判牍里,同样也有这类案件的记录。清代有一案例:婆婆嫌面饼太硬,要吃饺子,儿子儿媳声言面饼已做,允诺日后再做饺子,后婆婆自尽。判决以“不孝”来严惩儿子儿媳。[111]婆婆的自杀可能并无诉讼的意图,但是致使婆婆自杀的后果,也必然会引起官府的追究。据此,虽然不能说是诉讼或者申冤策略,但是效果并无不同。在某种情形下,乡愚小民的自杀,既是一种要挟的手段,也是一种泄愤的方式。
在《盟水斋存牍》中,记有一个“藉死图赖”的案件。这是一个案中案:案一,胡居贤等人将家信和65两银子寄托欧阳乘登,后来乘登遇风覆舟,意欲干没银两,说是银子已经沉河,无法打捞;遂致居贤兴讼,乘登羁狱病死。案二,死者老母萧氏不肯罢休,就以人命上控;为着安抚死者老母,顺德县令判给萧氏二十六两银子作为安葬费用;居贤又以“抄杀相抵”(反诉)架词设讼。[112]这是一起“依死图赖”的案件。说到底,本案之目的也是要把事情闹大。这里,人命也就成了一种夸大词讼的修辞手段,一个赢得诉讼的武器。[113]与自杀属于同类性质的“把事情闹大”的诉讼策略,还有“自残”行为。[114]
传统中国的平民百姓之所以惯用“人命”作为诉讼的幌子,显然与“人命关天”这种观念有关;与此同时,也与帝国法律有关。因为法律规定,凡是人命案件,地方衙门必须即刻受理,马上着手尸体检验;因此,地方司法档案文书常有“卑职随即单骑减从,带领刑仵,前诣尸所”[115]这样的记载。而且,对此地方司法官员的司法责任也要大于词讼案件。小民百姓“窥破”了帝国法律的意图以及司法官僚的心思,从而采取这一诉讼策略。然而问题总是相反相成。有时,正因为破案难、时间紧、经费缺、责任重、处罚严,反而导致地方衙门讳盗不报,甚至压制报案之人,以致地方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
4.械斗
关于械斗,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清代。就清代而言,械斗严重的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浙江等省;另外,直隶、山东、安徽、江苏等省也时有发生,时有所见。所谓械斗,乃是宗族、乡村、土客(土著居民和外来移民),间有土匪参与的规模大小不等的武斗或者私斗。械斗之风的炽盛,与民情、民风、吏治、司法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从帝国权力控制的角度来看,表面上是民间私事的械斗,实际上反映的是国家权力、权威、法律的削弱和失控。[116]尽管帝制中国的治理模式的基本理念是“爱民”,然而,真正把小民百姓的福祉当作施政根本的官僚,可谓少之又少。皇帝真正关心的是税收和秩序,希望百姓成为良民、顺民;官僚热衷的是敛财和乌纱,因此拒讼、讳盗之事每每发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学会了不要去依赖他们的地方官,而且实际上还要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和官府直接打交道”[117]。
顺便一提,这种避免与地方官打交道的做法有二:其一,民间发生的婚姻、钱债和田土之类的些小纠纷,通过基层组织自行解决,这与帝国治理的基本要求吻合;其二,采取“自力救济”的办法,摆平争执和冲突,械斗就是办法之一种。
导致民间械斗之风炽盛的基本原因如下:其一,官吏玩视词讼。民俗凶悍固然是械斗的原因之一,不过探究肇衅之由,大都出于户婚、土地细事。司法官僚对词讼案件,不是迁延时日,就是听断不公,致使原、被两造私愤难泄,仇怨相报,没有底止;甚至不准起诉,时间一久,百姓也就不愿报案。这类纠纷的解决办法,不是私和,就是私斗。[118]其二,官吏勒索两造。史载帝国官僚“每逢听讼,未看词纸,先查粮册”,目的是要摸清两造的家资财力。有钱,曲可为直;无钱,是反作非。“无钱者困受其冤,有钱者苦遭其剥”。不论有钱无钱,总是没有好处[119],百姓只得规避衙门。其结果是,纠纷的解决同样只有二途:私和或者私斗。其三,官僚讳盗讳斗。尽管侦察、缉捕、审理命盗案件属于州县长官的基本职责,但是,这些案件往往也是最难缉捕和审理的案件。而帝国的官吏处分则例却非常繁密,极其严峻,稍有处断不慎或不当,便有罪愆,因此,为着身家性命,为着保住乌纱,他们的应对措施就是讳盗、讳斗。[120]矛盾和冲突不得解决,冤抑不得申释,必然仇怨难泄,转而私斗或械斗。尽管械斗的起因多种多样,但是与衙门的态度、腐败、能力密切关联,也与官民之间(官僚无视民瘼、玩视民间纠纷,以致百姓不信官僚)的极度隔膜,深有关系。
这样一来,械斗也就成为“把事情闹大”的一种行动和策略;只不过是,这种“把事情闹大”与谎状、缠讼和自杀有着很大的差异。因为,在皇帝和官僚眼里,械斗挑战了国家权力,破坏了帝国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简直形同叛逆。[121]据此,似乎难以视作“把事情闹大”的一种诉讼策略。然而,在某种情形下,私斗、械斗也会成为上控、京控的事由。[122]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仍然可以将械斗看作“把事情闹大”的一种手段。当然,有组织、大规模的械斗,又与普通的私斗、械斗有所不同,处理也会差异。
综上所述,就“把事情闹大”而言,谎状和缠讼是比较典型、比较普遍的诉讼心态和申冤策略,而自杀(包括自残)和械斗相对少见一些。另外,自杀基本上是平民百姓在绝望与期待中采取的极端措施,尽管也有诉讼策略的某些特征,但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策略,而是给死者家属采取诉讼或者申冤行动提供了机会和借口;对械斗来说,只是在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或适当解决的情况下,民间采取的自力救济的行动。一句话,谎状和缠讼乃是“把事实闹大”的自觉行为;械斗,具有“把事情闹大”的客观效果,既是一种“私的解决”的极端办法,也有希望官府介入的意图;自杀似乎介于两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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