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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中国的诉正话语与儒家的爱民话语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皇帝集权以中央集权为条件,中央集权以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为基础,两者互为因果。为实现皇帝集权,必须分散中央政府的事权,并使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格局。这就是说,帝制中国的“正项赋税”出自农业,无论古今,农业经济的产出能力始终有限;并且,本着“薄赋轻徭”的道德理念,“正项赋税”自然不能过多,否则就是苛政。

帝制中国的诉正话语与儒家的爱民话语

二、诉讼心态:把事情闹大

(一)制度与思想

为了深入理解平民百姓何以形成“把事情闹大”的诉讼心态的真实内涵,我们必须探讨这种心态的由来。其实,上面讨论的“诉冤”话语与这种心态也有关系。

1.集权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组织原理

虽说中华帝国是一个专制社会,然而这一专制权力也有自身的局限,就是帝国权力止于州县衙门。对基层的乡土社会,只能采取比较间接的控制方式,比如半官半民的乡里组织。[91]这种政治权力的设计,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已经初具规模;秦汉帝国在继承了这一政治遗产的同时,又有不少修改和完善以便适应治理幅员辽阔的巨型国家的要求。此后,帝制中国的政治权力格局基本没变,只是皇帝专制和中央集权日趋强化。与此同时,随着宋明以来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人口的迅猛增长,社会权力也呈现上升的趋势,人们的社会生活空间有了很大的扩展。

建基在农业经济上的中华帝国,它的政治制度的宗旨只有一条:集权。实现“集权”的措施有二:皇帝集权和中央集权。皇帝集权以中央集权为条件,中央集权以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为基础,两者互为因果。为实现皇帝集权,必须分散中央政府的事权,并使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格局。为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避免造成“尾大不掉”、地方威胁中央的态势,必须精简机构,减少官员人数。导致州县衙门“一人政府”的这种制度设计的缘由,不出于此。如欲实现这一政治构想,尚有一条政治原理“忠君、爱民”必须严格遵循。法家(儒家亦然)特别强调前者,这是因为,皇帝乃是孤家寡人,独居深宫,故而“思虑不到、耳目不及”的情形在所难免,这就要靠各级官僚的忠诚。在承认皇权专制的前提下,儒家非常强调爱民,这是因为,他们或多或少已经看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阿克顿语)这一政治铁律的深刻意味;德治和爱民,其实可以视作儒家试图通过“道德权力”实现制约政治权力之目的。然而,这是一种非常软弱的约束,每每难以奏效。另有一个政治技术守则:能、勤与清、慎。法家非常重视官僚的“能与勤”的能力和品质,因为偌大帝国如要得到有效治理,没有行政才干和管理效力,那是断断不能奏效的。儒家基于“爱民”的信仰,特别强调官僚的“清与慎”的道德品格。因为他们确信,光有政治能力而没有道德素养,也是难以治理国家的。孟子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汉武帝首倡、历朝历代秉承的“儒法合流”的治理模式,基本上反映了帝制中国的政治哲学和吏治原理。在政治实践中,法吏注重实效,雷厉风行,因而法家思想更受帝皇的重视;由于儒吏往往华而不实,中看不中用,所以儒家思想仅被当作吏治的一种堂皇缘饰,一种政治实践的修辞话语。当然,这种修辞并非真的毫无意义。就司法而言,儒家的“爱民”情结无论如何也是民众采取“把事情闹大”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础;因为,如若民众没有对于官府“爱民”的信仰,他们大可不必把纠纷闹到衙门。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粗枝大叶”的治理模式,也与农业产出有限,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瓶颈的制约有关。这就是说,帝制中国的“正项赋税”出自农业,无论古今,农业经济的产出能力始终有限;并且,本着“薄赋轻徭”的道德理念,“正项赋税”自然不能过多,否则就是苛政。故而,在制度意义上,中华帝国的财政收入显然无法承受庞大的官僚机构的行政经费,也无法支付人数繁多的官僚的薪水;采取“精兵简政”的组织原则,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司法领域,地方政府尽量把民事纠纷留待民间自行解决,甚至拒收案件也同样是可以理解的事情。因为官府审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还有费用必须承担。据说,一个案件经过各级衙门相继审理之后,所有的花费可能达到五十两银子之多。[92]这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不过,也有更加昂贵的例证,比如《清史稿》卷三八一《姚文田传》就说:

即如办一徒罪之犯,自初详至结案,约需百数十金。案愈巨则费愈多。递解人犯,运送粮鞘,事事皆需费用。若不取之于民,谨厚者奉身而退,贪婪者非向词讼生发不可,吏治更不可问。

所谓“每办一案,招解有费,押送有费”[93]的描述表明,对经费一向紧张的地方衙门来说,与其接受诉讼,不如留待基层自理。有时,对官僚来讲,担忧费用压力远远胜于处理案件或者实现正义[94]当然,这与传统中国不收诉讼费用的制度安排有关。[95]

但是,我们必须谨记在心,这仅仅是一种“理想形态”的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对直接面对百姓大众的州县衙门来说,一人政府自然无法胜任愉快。司法、税收、户口、邮驿、教育、治安、公共事业祭祀典礼,以及其他杂务,光靠一个州县长官,四五个数量不等的额设(国家编制)吏员——那种“领持大概者,官也;办集一切者,吏也”[96]的治理模式,显然不足任事。这样一来,名目繁多、人数庞大(多至数千)的胥吏、衙役,就被用来参与具体的管理事务[97]加上胥吏、衙役来源复杂,品流不一,尽管一时强化了帝国衙门的治理,然而,本身也带来了治理的困境。俗话“任你官清似水,也难逃吏猾如泥”的尴尬局面,也就难以避免;其结果是,治理胥吏、衙役本身也成为了帝国官僚处心积虑、寝食不安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可想而知,原本那种精兵简政的理想政府体制,终于被纷繁复杂的治理现实淹没了。这是帝制时代的平民百姓必须面对的政治现实,他们的诉讼心态与这样一种“理想与现实”悖谬的困境息息相关。换句话说,小民百姓到底“诉”还是“忍”,也就成了一个问题。既然衙门小事不理,是否“把事情闹大”也就成了百姓诉讼行动的策略。

2.压制社会的组织网络与道德教化

秦汉以降,中华帝国即有“幅员辽阔、交通困难”的地理特征,以及“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社会风貌。这一空间结构,乃是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给予认真考虑的一个内生变量,因而,也是任何统治当局都不能回避的一个根本问题。秦皇嬴政统一中国以后,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的政策,对于强化中央集权统治来说,不仅具有象征性的文化意义,而且具有根本性的政治作用。

然而,如何实现对郡县底下留出的社会空间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是一个难题。秦汉时期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基本上是:乡、亭、里。具体是指: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循、禁贼盗。[98]

一县四乡,一里二十五家,里也是户籍编制的基础。[99]这些组织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从而有助于国家权力深入到基层社会;如果配合“什伍编制”的管理办法,帝国权力对“编户齐民”的控制,可谓非常严密。这一“伺察+连坐”的制度,无疑是一张“群众监督”之网。这是法家路线的反映,那种声称民间自治的说法,恐怕与这一情形邈不相涉。尽管随着“唐宋转型”的出现,尤其是明清以后,基层组织(譬如保甲、里甲、里老、乡约之类)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社会权力的上升,比如士绅阶层的兴起,他们日益成为官民交涉的桥梁;再如,宗族组织的出现和繁荣,以及各种各样的行帮组织、民间会社,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这些都是官民之间的中间结构;与此同时,人们的社会生活空间,也有明显的拓展。秦汉时代奠定的乡里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控制原理,基本上被继承了下来,而且,对强化社会基层控制的意图和努力,明清皇朝始终没有放松。

乡土中国已被诸多学者描绘成为雍睦和谐农民日常生活的空间场域,对乡民个人来说,首先是充满亲情的家族;接着是和和美美的左邻右舍,皆以叔伯兄弟相称,真是温情浓郁。由此,我们就看到了一幅如画的景致:

在错落有致的场屋空地上,一群孩童嬉戏玩耍,三五老者豆棚闲话;鸡鸭牛羊三三两两,自在觅食,散漫鸣叫;尚有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或者晚霞残阳,袅袅炊烟,啾啾宿鸟,牧童短笛,随风飘荡。恰如一幅洋溢着宁谧和美的田园风光![100]

明清时期,民间尚要定期宣讲圣谕,进行人伦道德教化,不外乎是变着法子要求人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和睦乡里、农桑为本、男耕女织、忍愤息讼、不犯刑宪、共享太平,全都成为家族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国家的忠臣顺民。[101]无论家规族法、乡规民约抑或皇帝的圣谕诰谟、国家的律令典章、衙门的告示训令,虽然内容各有不同,但精神却完全一致,均以道德教化为宗旨。真是一轴弥漫着人伦亲情的风俗画卷!这里,没有一丝帝国权力的影子,乡民过着悠悠自在的日子。

美妙是美妙,然而,一如电影《山杠爷的悲剧》描绘的那样,在乡土社会中,除了温情关爱,其实也有难以忍受、无法诉说的压抑和羞辱。在层层叠叠的社会组织网络中,从己身起,房户、家族、宗族、保甲、乡约,一圈一圈展开,己身(个人)只是这一社会组织网络中的一个纽结而已,完全没有独立存在的合理空间。用来编织这一组织网络的纵横交错的绳索,便是上述名目繁多的规范。它们强调的宗旨只有一个,即是“无我”;贯穿的精神唯有一条,亦即“无违”。从积极方面来说,是“孝”;由消极方面来看,是“忍”。一个“忍”字,道尽传统中国社会的压制性格。鲁迅先生《狂人日记》发出“礼教吃人”的呐喊,就是对“忍”的彻底批判,也是对这一社会组织网络和道德教化的批判。正是在这种社会组织网络和道德教化的双重压制下,诉讼或申冤无疑具有冲破种种秩序压制的特性。为使诉讼或申冤奏效,必须赋予它力量,而“把事情闹大”无疑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二)心态与行动

据笔者看来,把事情闹大,既是一种诉讼心态,又是一种行动策略。这种诉讼心态的基本意涵,就像俗话“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表达的那样。其一,他们确信,假定默不作声,官府也就无法得知(听到)自己的冤抑;而且,如果声音不够洪亮,同样难以引起官府的重视。有趣的是,诸如“喊冤”、“鸣冤”以及“击鼓鸣冤”这些术语,所要强调的都是“声音”对于传达冤情的重要意义。其二,他们深知,州县衙门这个“一人政府”不仅庶务繁忙,而且办案经费非常有限——这与帝国衙门的司法资源匮乏有关,无法处理那些琐碎细小的纠纷,故而,必须“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官府的注意,迅速作出处理。其三,一旦基层社会不能伸张他们的冤抑,就把希望寄托在衙门身上,因为他们相信衙门是一个“讲理”的地方,也是一个可以讨回“公道”的地方;即便当地衙门不成,总有这样的地方,上告越诉、叩阍直诉就是这种信念的体现,最后的希望则是仁慈的皇帝。其四,所谓架词设讼、谎状、诉冤,其实与“把事情闹大”也有内在的关联,前者是指把原本琐碎细事说成大事,它们的动机和目的皆是为了耸动官府,这是乡野百姓告状诉讼的行动策略。其五,这种“把事情闹大”的诉讼心态和行动策略,尚有一个目的,就是给基层社会施加压力;上告越诉、叩阍直诉,乃是给没有作出公平处理(是否公平要看两造的理解和感觉)的地方官僚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上级衙门的介入和干预。其六,受到俗话“大闹大好处,小闹小好处,不闹无好处”这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的影响。原因在于,人们总是相信,如果没有冤抑,如果冤抑已经得到抒发或者伸张,他们何苦经县越州,风餐露宿、不辞辛劳,甚至不惜倾家荡产,不断上告上访?当然,结果未必能够如愿以偿,这是因为,帝国官僚每每把它视为刁民缠讼、嚣讼,不仅不予理睬,而且还要给以惩罚。其七,由于地方衙门未能及时地、公平地解决词讼案件,以致酿成大案。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两造根本没有求助官府的意思,只是通过“私斗”来解决冲突;二是,有意制造更大的争端,迫使官府介入,达到告状之目的。(www.xing528.com)

在“把事情闹大”的诉讼心理支持下,小民百姓可能采取以下诉讼策略[102]

1.谎状

俗话“歪打官司邪告状”,乃是对于谎状的生动刻画。所谓谎状,就是将小事说成大事,甚至凭空而讼,毫无根据。从传统中国法律来看,谎状具有“告状不实”或者“诬告”的意思。说到诬告,自从商鞅变法伊始,已经实施“反坐”的原则。从《唐律疏议》以来,告状必须“明注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103]已为通例;而“如虚坐诬”或者“如虚重惩”,也是明清时代状词末尾的惯常用语。到了清代,设置代书、规范词状格式、限制词状字数,都是为了杜绝谎状。[104]可是,谎状依然屡禁不止,乃至泛滥成灾。原因不外乎是衙门漠视些小事情;小民百姓为了耸动官府,引起重视,只得使用谎状的手段。出人意料的是,某些“市饮争詈”的微末细故,原告竟以“跳杀救命”捏词越控。[105]就此而言,如若官府不能正视纠纷,不把纠纷当作正常乃至合理的社会现象,那么谎状也就难以避免。与此相反的是,官府深知告状难免架词设讼,难免虚构诬告,往往予以驳回,拒绝受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案件在“官、民”之间“推来挤去”而无法及时解决的局面,从而导致纠纷不断升级。从现代法律观点来看,纠纷对于社会秩序的发展颇有积极作用,成为制度变迁的一种动力,这是因为,纠纷本身具有暴露现行制度的缺陷的功能;但是,在中国古人眼里,纠纷对于社会秩序乃至天道秩序只有破坏的作用,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衙门就会采取压抑告状的态度。

2.缠讼

在司法档案判牍和公案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读到一些累月经年,换过数任官僚,经过各级不同衙门,乃至进京告状的案件和故事。有时,这些纠纷的起因确实只是一些琐碎的事情,然而,原、被两造却不惜身家性命,不断缠讼,很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气概,恐怕并非事出无因。萧公权曾说:虽然中国乡村的农民以性好“和平”而著称,可是一旦基本利益发生危机,或者人身受辱、家族声望受损,个人情绪将被激发起来,他们仍然会为任何一种想象得到的事情进行争执和斗争。[106]为了争得财产、出口恶气、挽回面子、保住声望,缠讼即是一种基本手段。有时,缠讼还变成了一种“图赖”的方法,与正常的财产纠纷、出气争气、挽回面子不同,只是无理取闹而已。在人命案件中,缠讼显得非常凸出,原因与“人命关乎天”或者“人命大如天”的思想有关;也就是说,人命案件的冤抑最为深重,也最为强烈,故而,此屈不伸、此冤不报,难以吐气、不得扬眉。事实上,缠讼基本上属于贫弱阶层的诉讼心态和行动策略。这是因为,他们手中没有任何社会资源可以利用,与衙门也无任何关节可通,所以,唯有“缠”或“闹”一途。[107]据此,考察缠讼,乃是理解传统中国小民百姓诉讼意识的重要进路。有人可能会问:为了些小事情而缠讼,案件怎么能被衙门受理呢?事实上,也许“讼由”确实微小,无足轻重,然而,缠讼的特殊意义在于“缠讼”行为本身,而非作为“讼由”的纠纷事实。缠讼具有放大“讼由”的功能——越级控诉,可以给地方衙门造成一种来自外部的压力;京控直诉,更能起到给整个帝国司法机构施加压力的功效。而案件一旦引起皇帝的垂顾和追究,有关官僚的前程将会受到影响,不仅可能乌纱不保,而且还会引起性命堪忧的严重后果。在这个意义上,缠讼也是“把事情闹大”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对缠讼行为来讲,司法官僚每每仅给予缠讼者杖责的处罚。这种处罚并不严重,也正因为如此,决意缠讼者大多甘愿冒险,大不了杖责而已。

3.自杀

法国作家阿贝尔·加缪曾经指出:

只有一个哲学问题是真正严肃的,那就是自杀问题。[108]

谁拥有支配生命的最高权力[109],确实是一个根本性的哲学问题。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也有“生存还是死亡?这是问题所在”的深刻追问。重生,或许是传统中国哲学思想和宗教信仰的根本特征;俗话“好死不如赖活”似乎也反映了中国民众对生命的基本态度。当然,这话多少有点忽略生命的精神价值,而仅仅关注肉体生存的缺陷,在许多社会里,自杀都是重要的宗教、文化、社会和法律问题。传统中国法律没有禁止“自杀”的规定;然而,它有对于“威逼致人自杀”的惩罚。由于“人命关天”是中国民众的普遍信仰,也因为“杀人者死”是法律的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传统中国法律亦然,故而,自杀或者利用尸体夸大纠纷的争点,或者进行令人难堪的图赖,也就成为弱者的诉讼武器。

在《醒世姻缘传》里,作者写了这么一个故事:浪荡子姚大舍先娶计氏为妻,又纳妓女珍哥为妾;大舍宠爱珍哥,冷落计氏,致使妻妾不和。一天,珍哥诬赖计氏与和尚、道士通奸,导致两人发生激烈的冲突,以致大舍要休计氏。当然,计氏不肯善罢甘休,“算计要把珍哥剁成肉酱,再与姚大舍对了性命”。但是觉得自己身小力怯,万一失手,落入他人之手,必定苦不堪言;然而担个私养和尚、道士的污名,岂能消受?因此,决定自杀。[110]后来,计氏的父兄抱冤告状,案件结果如何,这里暂且不必追问。非常清楚的是,计氏自杀的动机显然是为了报复大舍和珍哥的欺凌和羞辱。当然,也有“以死明志”的动机和目的。

在《龙图公案》卷八《箕帚带入》中,也有一个类似的故事:李秀如生性妒忌,诬陷弟媳张月英与丈夫黄士良通奸,致使张月英产生“此疑难洗,污了我名,不如死以明志”的想法,终于自缢身亡。这是文学故事,然而,也能反映传统中国民众的诉讼心态。

在档案和判牍里,同样也有这类案件的记录。清代有一案例:婆婆嫌面饼太硬,要吃饺子,儿子儿媳声言面饼已做,允诺日后再做饺子,后婆婆自尽。判决以“不孝”来严惩儿子儿媳。[111]婆婆的自杀可能并无诉讼的意图,但是致使婆婆自杀的后果,也必然会引起官府的追究。据此,虽然不能说是诉讼或者申冤策略,但是效果并无不同。在某种情形下,乡愚小民的自杀,既是一种要挟的手段,也是一种泄愤的方式。

在《盟水斋存牍》中,记有一个“藉死图赖”的案件。这是一个案中案:案一,胡居贤等人将家信和65两银子寄托欧阳乘登,后来乘登遇风覆舟,意欲干没银两,说是银子已经沉河,无法打捞;遂致居贤兴讼,乘登羁狱病死。案二,死者老母萧氏不肯罢休,就以人命上控;为着安抚死者老母,顺德县令判给萧氏二十六两银子作为安葬费用;居贤又以“抄杀相抵”(反诉)架词设讼。[112]这是一起“依死图赖”的案件。说到底,本案之目的也是要把事情闹大。这里,人命也就成了一种夸大词讼的修辞手段,一个赢得诉讼的武器。[113]与自杀属于同类性质的“把事情闹大”的诉讼策略,还有“自残”行为。[114]

传统中国的平民百姓之所以惯用“人命”作为诉讼的幌子,显然与“人命关天”这种观念有关;与此同时,也与帝国法律有关。因为法律规定,凡是人命案件,地方衙门必须即刻受理,马上着手尸体检验;因此,地方司法档案文书常有“卑职随即单骑减从,带领刑仵,前诣尸所”[115]这样的记载。而且,对此地方司法官员的司法责任也要大于词讼案件。小民百姓“窥破”了帝国法律的意图以及司法官僚的心思,从而采取这一诉讼策略。然而问题总是相反相成。有时,正因为破案难、时间紧、经费缺、责任重、处罚严,反而导致地方衙门讳盗不报,甚至压制报案之人,以致地方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

4.械斗

关于械斗,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清代。就清代而言,械斗严重的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浙江等省;另外,直隶、山东、安徽、江苏等省也时有发生,时有所见。所谓械斗,乃是宗族、乡村、土客(土著居民和外来移民),间有土匪参与的规模大小不等的武斗或者私斗。械斗之风的炽盛,与民情、民风、吏治、司法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从帝国权力控制的角度来看,表面上是民间私事的械斗,实际上反映的是国家权力、权威、法律的削弱和失控。[116]尽管帝制中国的治理模式的基本理念是“爱民”,然而,真正把小民百姓的福祉当作施政根本的官僚,可谓少之又少。皇帝真正关心的是税收和秩序,希望百姓成为良民、顺民;官僚热衷的是敛财和乌纱,因此拒讼、讳盗之事每每发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学会了不要去依赖他们的地方官,而且实际上还要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和官府直接打交道”[117]

顺便一提,这种避免与地方官打交道的做法有二:其一,民间发生的婚姻、钱债和田土之类的些小纠纷,通过基层组织自行解决,这与帝国治理的基本要求吻合;其二,采取“自力救济”的办法,摆平争执和冲突,械斗就是办法之一种。

导致民间械斗之风炽盛的基本原因如下:其一,官吏玩视词讼。民俗凶悍固然是械斗的原因之一,不过探究肇衅之由,大都出于户婚、土地细事。司法官僚对词讼案件,不是迁延时日,就是听断不公,致使原、被两造私愤难泄,仇怨相报,没有底止;甚至不准起诉,时间一久,百姓也就不愿报案。这类纠纷的解决办法,不是私和,就是私斗。[118]其二,官吏勒索两造。史载帝国官僚“每逢听讼,未看词纸,先查粮册”,目的是要摸清两造的家资财力。有钱,曲可为直;无钱,是反作非。“无钱者困受其冤,有钱者苦遭其剥”。不论有钱无钱,总是没有好处[119],百姓只得规避衙门。其结果是,纠纷的解决同样只有二途:私和或者私斗。其三,官僚讳盗讳斗。尽管侦察、缉捕、审理命盗案件属于州县长官的基本职责,但是,这些案件往往也是最难缉捕和审理的案件。而帝国的官吏处分则例却非常繁密,极其严峻,稍有处断不慎或不当,便有罪愆,因此,为着身家性命,为着保住乌纱,他们的应对措施就是讳盗、讳斗。[120]矛盾和冲突不得解决,冤抑不得申释,必然仇怨难泄,转而私斗或械斗。尽管械斗的起因多种多样,但是与衙门的态度、腐败、能力密切关联,也与官民之间(官僚无视民瘼、玩视民间纠纷,以致百姓不信官僚)的极度隔膜,深有关系。

这样一来,械斗也就成为“把事情闹大”的一种行动和策略;只不过是,这种“把事情闹大”与谎状、缠讼和自杀有着很大的差异。因为,在皇帝和官僚眼里,械斗挑战了国家权力,破坏了帝国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简直形同叛逆。[121]据此,似乎难以视作“把事情闹大”的一种诉讼策略。然而,在某种情形下,私斗、械斗也会成为上控、京控的事由。[122]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仍然可以将械斗看作“把事情闹大”的一种手段。当然,有组织、大规模的械斗,又与普通的私斗、械斗有所不同,处理也会差异。

综上所述,就“把事情闹大”而言,谎状和缠讼是比较典型、比较普遍的诉讼心态和申冤策略,而自杀(包括自残)和械斗相对少见一些。另外,自杀基本上是平民百姓在绝望与期待中采取的极端措施,尽管也有诉讼策略的某些特征,但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策略,而是给死者家属采取诉讼或者申冤行动提供了机会和借口;对械斗来说,只是在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或适当解决的情况下,民间采取的自力救济的行动。一句话,谎状和缠讼乃是“把事实闹大”的自觉行为;械斗,具有“把事情闹大”的客观效果,既是一种“私的解决”的极端办法,也有希望官府介入的意图;自杀似乎介于两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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