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态度:健讼与惧讼
通说认为,西方人好讼,中国人厌讼或者贱讼。这既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价值判断。这种意见,表面看来似有道理,其实未必。尽管时下的西方(尤其是美国)已经到了“诉讼爆炸”的令人困扰的境地;而传统中国却一再提倡“息讼”之道,追求“无讼”的天人和谐的境界。西方人是否果真好讼,不无疑问,美国总统林肯就曾奉劝美国人民不要热衷于诉讼。[73]如果西方人真的一贯好讼,德国法儒耶林大可不必撰写“为权利而斗争”这篇著名论文。这也表明,传统德国人似乎不是那么好讼。至于传统中国人是否果然“厌恶”诉讼,同样令人怀疑。当然,我们这么说,并不是要否认中西法律文化存在诉讼态度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只是想提醒人们不要过分强调它们之间的对立。
孔子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4]此言背后的根据,当然是“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达到这一理想境界的手段,不外是道德教化;至于它的终极渊源,就是“天人合一”的理念。后世儒家认为,天人感应相通,合而为一,天道之自然和谐的秩序应该成为人类社会秩序的样板和准则。据此,儒家倡导爱人、孝顺、忍让、不争,提倡教化为先,德治为本;即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也要设法调处息讼;即使调处息讼不成,迫不得已而用刑罚,也要通过刑罚达到“无刑”的效果。由此一转,我们来看法家,尽管商鞅主张重刑,但也以“去刑”为皈依,期盼“至德”的理想社会。道家更是效法自然,顺从天道,提出“小国寡民”和“绝圣弃智”的思想,同样反对争讼。墨家既有“兼相爱,交相利”的说法,自然不会认为争利、争讼是什么好事。后世信奉儒家思想的帝国官僚,大多咏叹这种“无讼”的高调,否认诉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易经》所谓“讼则终凶”是也。
这是传统中国官僚精英有关诉讼(厌讼和贱讼)的基本价值取向。然而到了清代,终于有人出来反对儒家的“息讼”老调。崔述指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75]
他的基本理由是:其一,即便圣人尧舜也不能消灭诉讼,何况后世的凡人官僚;其二,提倡息讼只能是为强者张目,而使弱者忍气吞声。
崔述之论,确有见地。
其实,所谓“无讼”只是一种社会秩序的道德理想而已,而“息讼”也仅仅是一种弥消纠纷的手段罢了。因为“曲高”,故而必然“和寡”。精英官僚的理想话语,未必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形,也未必符合民间百姓的胃口,甚至未必就是帝国官僚的实践指针。事实上,帝国官僚也未必不知道一味提倡“无讼”,只能导致对于诉讼的压制;一味提倡“息讼”,也只能产生人为的讼累。实际上,随着宋代社会经济的急剧变迁——土地交易日趋频繁,其他商品交易在时间、空间、数量、价值上的迅速展开,“好讼”的风气逐渐形成,人们到处都能读到“好讼”、“健讼”、“嚣讼”的记载[76],所谓“舌唇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77]的说法,也不鲜见。与此同时,民间也出现了“习律令,性喜讼”[78]的现象。明清以降,这种“好讼”的风气,更是愈演愈烈,以致精英官僚哀叹道德沦丧,世风浇漓。明清时期“公案”文学的繁荣,讼师秘本的流播,都与这种“好讼”的社会风气有关。可见,民间百姓的法律意识与官僚精英并不等同;这种隐蔽的、悄无声息的、潜滋暗长的民间法律意识,倒是非常真切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日常景象,也多少消解了官僚精英有关“无讼”的道德话语。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衙门受理的案件也以民事诉讼为主。根据学者的估算,清代州县民事案件约占全部“自理”案件的50%。[79]黄宗智指出:
在清代后半期,县衙门每年处理五十至五百个民事案子,好些县可能每年在一百至二百件。平均而言,每县每年大概有一百五十件左右。[80]
黄宗智教授进一步指出:清代民事诉讼的统计数字显示,在一定程度上,清代已是一个“健讼”社会。假设每县平均人口为三十万,每年约有一百五十个案子闹到县衙,那么一年当中每二千人就有一个新案子,一年当中每二百户就有一户涉讼。[81]可见,对民间社会的小民百姓来说,一旦自身利益或者“权利”遭到侵犯,他们在提起诉讼时并不担心在道德上有何障碍;故而,所谓“厌讼”和“贱讼”难以表达他们的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传统中国的平民百姓颇有“好争”和“好讼”的性格,这是他们的日常生活体现出来的真情实况。然而,俗话“屈死不告状”一言,又当怎样理解呢?事实上,这仍然是对于传统中国平民百姓的诉讼心态的概括,只不过说的是另外一种情形。
我们必须牢记的是,理解和解释任何一种社会现象,切忌固持“单向度”的立场,而应该采取“多元化”的视角,把它置于特定历史语境当中加以考量,作出解释。传统中国社会的小民百姓“好讼”或者“健讼”无疑是事实,他们“畏讼”或者“惧讼”也不是虚构。这是因为,在不同语境中,人们表现出来的态度(厌讼抑或好讼、畏讼)会有差异,他们的行为选择(提起诉讼还是忍气吞声)也会有所不同,这是极其正常的现象。况且,我们现在读到的资料只是真实历史的“雪泥鸿爪”而已,或者说,它们都是真实历史的“片面”记载罢了。因此,在言述民间法律意识时,一要看语境,二要将这些零星记载整合起来,从而构成百姓不同情景之下的法律意识的整体认识。
俗话“屈死不告状”,其实与传统中国伦理思想中的“忍”很有关系。譬如《尚书》记有:“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而《论语》也说:“小不忍则乱大谋。”提倡“君子无所争”和“君子矜而不争”的道德伦理;至于《老子》则把“忍”提升到了“天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的“形而上”的高度。民间流播甚广的《忍经》和《劝忍百箴》更将“忍”作为中国古人(从帝皇将相到平民百姓)处世行事的相与之道,所谓“万事之中,忍字为上”是也。可见“忍”是善,些小琐事,如果能“忍”,纠纷自然弥消。史书有载:
曹节素仁厚,邻人有失猪者,与节猪相似,诣门认之,节不与争。后所失猪自还,邻人大惭,送所认猪,并谢。节笑而受之。[82]
相反,“争”是恶,不仅损人,而且损己;不仅损身,而且损财。所谓(www.xing528.com)
人心有所愤者,必有所争;有所争者,必有所损。愤而争斗损其身,愤而争讼损其财。此君子所以鉴,易之损而惩愤也。[83]
这里,孝顺尊长、雍睦邻佑的积极有为的道德伦理,由此退而成为谦抑不争、克己忍让的消极态度。在理想上,当然可以一忍再忍,但是,在大是大非上,孔子毕竟说过“是可忍孰不可忍”的话。对小民百姓来讲,在切己利益上,也有不能“忍”的情形。故而,有人能忍,有事可忍;也有人不能忍,也有事不可忍的情况。况且,一味忍让,对社会秩序的良性运作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灾难。虽然“忍”属于“好人”应有的品格,可是,如果从“坏人”的视角来看,也许“忍”恰好成了软弱可欺的表现,反而助长“恶言恶行”的泛滥。值得指出的是,提倡“忍”的处世态度,或许正是文化精英的统治策略,小民百姓未必如此。
总体来说,如果原、被告两造身份相当,一旦乡里社会无法解决纠纷,提起诉讼乃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假定两造权势财力相距悬殊,由于权势可以指使官府,财富能够贿买官僚,处于势单力薄地位的弱者,恐怕难免隐忍含屈。这是“屈死不告状”所要表达的基本含义。就事情本身而言,固然属于“冤屈”;但是,从“隐忍”的态度来看,有时未尝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当然,一旦忍无可忍,弱者也有抵抗的武器:架词设讼、上告越诉、拦驾叩阍、上访直诉、自残自毁、依尸告状、利用妇女老人出头告状,等等,这些都是各种史料经常提及的反抗方式。对这些行为,帝国法律均有禁止性的规定。实际上,利用诉讼手段本身就有借助政治权威抵抗强势对方的意图。在百姓看来,权力阶位越高,越能超越具体的社会利益格局,也就越能保持司法公正,因此,诉讼本身也就成了一种行动策略,一种权力技术。如若碰到吏治腐败的场合,即便权势财力尚可的涉讼者,也不免含冤忍屈,这是因为,官僚、胥吏、长随、衙役的敲诈勒索的情况随处可见;何况那些势单力薄的当事人。据此,所谓“屈死不告状”反映的是特定语境中的诉讼心态。
在某些情况下,“屈死不告状”也可能是一种夸张的说法。比如,诉讼可能会对既有的人情社会造成冲击乃至破坏,经过一番利弊权衡或得失比较,当事人选择了隐忍的策略,这是明智的做法。虽然当事人不至于真的“屈死”,然而,屈于“人情”而隐忍毕竟也是常见的事情。这一态度正可说明民间百姓对于“人情大过天”的深刻理解。可见,导致百姓惧讼的因素,既有双方权势地位的差异和官府的敲诈,也有人情的羁绊。
总之,对历史上的具体行动者(诉讼当事人)来说,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策略和行动,要看个人性情、社会风气、制度环境、吏治状况而定。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社会构成,不可一概而论。也就是说,每个案件的不同社会构成,将会影响诉讼的结果。[84]同样道理,每个纠纷也有不同的社会构成,也会影响两造的诉讼态度和诉讼策略。尽管小民“无知”,但是,他们并不缺乏“权衡利弊”的常识和理性。正是在这种“趋利避害”的常识指引下,小民百姓才能作出“告状还是屈死”的行动计划。这种说法可能引起某种误解,以为“告状还是屈死”是出于小民百姓的自愿选择。其实,笔者想说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告状还是屈死”确实也是一种被逼无奈的诉讼策略。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传统中国平民百姓“屈死不告状”的基本原因。帝制时期的帝皇每每认为,必须设置诉讼障碍,使百姓视诉讼为畏途,以便减少诉讼。比如,康熙就曾说过这样的话。这里,我们根据各种资料,描摹一下小民百姓“畏讼”或者“惧讼”的情形。
第一,经济原因。俗话“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表明,人们的谋生之道取决于他们的职业。孟子所说“仰事俯畜”乃是人生的基本需要。但是,官府衙役的正当收入唯有伙食费(公食银)而已;有时,就连这点微薄的伙食津贴也被扣剋,由此,要求他们“枵腹从公”无疑是强人所难。他们的生财之道,也只能是借“近水楼台”来“得月”——百姓诉讼,便是他们收入的源泉。诚如京剧《苏三起解》所说:
大门里不种高粱,二门里不种黑豆,三班衙役不吃打官司的,吃谁去?
难免弄到“公人见钱,犹如苍蝇见血”的地步。即使读圣贤书起家的官僚,只怕也是“千里为官只为财”的德行。清人所谓:
世人呼初入仕途者为下炉,言精铁至此,皆熔化也。[85]
由此可见,官场好比镕炉,即使“精铁”之人,也难免会被熔化;官场好比污浊酱缸,即使“清廉”之官,同样难免遭到熏染。对赃官墨吏,人称“白面盗贼”,实属生动写照。因为他们过着室内的生活,很少曝晒阳光,所以脸色大都苍白。[86]如果不幸碰到那些“灭门的知县”(俗话)承审案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矣!可怕的是,一旦官僚与衙役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小民百姓还有什么官司可打?俗谚:“堂上一点硃,民间千滴血”;“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即是指此。
第二,其他原因。早在汉代即有“前有召父,后有杜母”的称谓;宋代以降,地方官也被人们叫作“父母官”这种充满温馨的称呼。[87]然而“君要臣亡,不得不亡;父要子死,不得不死”,也是对皇权专制和父权专制的流行看法。对小民百姓来讲,州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君权和父权的特征;因此,老百姓与父母官之间的地位,可谓天悬地隔。州县长官高高在上,公案耸立,号称老爷,可以拍案和撒签打人;小民百姓匍匐地面,丹墀低下,只是蚁民,唯有口称冤枉和该死。一坐一跪,一高一低,一个打人,一个该死,这是“支配与屈服”的权力符号,也是“威严与奴颜”的精神象征。[88]那些“不入衙门”的朴质农民,听见一阵阵响彻云霄的升堂衙鼓,一连串震慑人心的声声堂威,看见一排排如狼似虎的衙役,一列列夹棍刑杖,已然胆战心惊,如何能够从容陈述?对此,各种文学作品多有征引:
冬冬衙鼓响,公吏两边排;阎王生死案,东岳摄魂台。
可以看出,小民百姓“屈死不告状”乃是出于惧怕心理。[89]此外,刑讯逼供的合法使用,乃至非法滥用,导致案件尚未了结,皮肉之苦已经饱受,这使人们必须认真掂量是否提起诉讼这个要害问题。所谓“随你凶奸似鬼,公庭刑法不相饶”[90]并非虚言。还有其他一些原因,诸如帝国司法体制,人情社会和伦理社会的结构。
总体而言,所谓“无讼”、“贱讼”和“息讼”,基本上是帝国官方与官僚精英的诉讼观念的表达和解决纠纷的手段,与道德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精兵简政的权力结构、乡土社会的治理方式有关;至于“健讼”、“畏讼”或“惧讼”,更主要是民间社会小民百姓的诉讼意识,与他们的现实利益、纠纷的社会构成、吏治的普遍腐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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