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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社会中的冤抑现象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源于民间的“冤抑”植根在广袤土地上的中国古典社会,既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也是一个以“自身”为核心层层展开的伦理社会。

中国古典社会中的冤抑现象

一、冤抑的由来

(一)浅说“冤抑”的含义

冷佛《春阿氏谋夫案》开篇就说:“人世间事,最屈在不过的,就是冤案;最苦恼不过的,就是恶婚姻。”可见,不平与冤抑,在中国人眼里是何等令人揪心的事情!

这里,我们先得解释一下“冤抑”的基本内涵。明朝佚名所编《龙图公案》卷九《兔戴帽》讲述了一个著名清官包公平反冤狱的故事。其中,这样写道:

包公奉旨巡行天下,来到湖广,历至武昌府。是夜详览案卷,阅至此案,偶尔精神困倦,隐几而卧。梦见一兔头戴了帽,奔走案前。既觉,心中思忖:“梦兔戴帽,乃是‘冤’字。想此事自有冤枉。”次日,单吊杨清一起勘审。[2]

这一描述非常生动,然而解释并不准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释谓:

冤,屈也。从兔,从冖。即兔在冖下,不得走,益屈折也。

这使我们想到一只原先活蹦乱跳的兔子——就像“动如脱兔”这个成语形容的那样,被拘在狭小笼子里不得动弹的“屈折”情景。可见,所谓“冤”是指物性自然状态受到外部力量的压迫而被扭曲。然而“冤”尚非仅仅是指被冤抑者遭遇别人冒犯、欺凌、摧残之类的外部伤害,好比《汉书·息夫躬传》所说“冤颈折翼,焉得往兮”的情形;也指由此造成的被冤抑者内心郁积,宛转不得排遣引起的怨气和愤激,亦即精神遭受的压迫和扭曲,一如屈原投江之前所写《楚辞·九章·怀沙》抒发的那种“扶情效志兮,冤屈而自抑”的沉冤莫伸的悲怆情感。无疑,这是一种深层的伤害。[3]至于“抑”字,乃是遭受他人压迫而被扭曲的意思,与“冤”相连,似乎只是为了强化“冤”之不得伸张罢了,别无深意。

从日常法律用语来看,“冤”多数是被用作强调“无辜受罪”和“非法被害”的意思,一如《论衡·时调》所谓“无过而受罪,世谓之冤”是也。这种“无辜受罪”或者“非法被害”的情形,在法律语境里,约有两种情况:一是,无端遭到别人的侵犯和伤害,这时,家族邻佑、地保长老、司法机构都是“诉冤”的地方;二是,被冤抑者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公待遇,譬如“冤假错案”之类,从而导致“冤”上加“冤”的不平和怨愤。

要而言之,“冤”由“枉”而生,所谓“冤枉”两字,即是写照。而“枉”与“直”相对,处事不直、不平、不公,乃至恃财、仗势、豪横、欺侮、威逼、凌虐,都是产生“冤”的根本原因,所谓“事枉人冤”[4]就是这个意思,也是各种诉状的修辞用语。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间百姓往往把“冤”当作利益冲突的一种修辞手段和诉讼技术,比如,不把打官司称作告状或诉讼,而是喊冤或诉冤。尤其是,对冲突或纠纷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来说,每每将“诉冤”作为耸动官府的一种修辞手段和诉讼技术,一种话语策略,实际上,彼此所争的还是各种“权利”和利益。这种“诉冤”的话语策略背后,既包含了道德主义的法律观念的因素,也包含了弱势群体(小民百姓)的诉讼策略的成分。这是因为,在官僚眼里,争利乃是小人之举,诉冤却是正当的要求;帝国官僚基本上是从道德角度来看待诉讼和解决纠纷的,这与民间观点稍有差异。具体来讲,民众关心的是利益,道德仅仅是修辞;官僚着眼的是道德,利益是附带的东西。

(二)源于民间的“冤抑”

植根在广袤土地上的中国古典社会,既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也是一个以“自身”为核心层层展开的伦理社会。这个“自身”好比一块被抛入湖面的石头,由此激起的一轮一轮的荡漾延伸的波纹,就是“伦理”的绝妙写照[5],这是中国古人确定“群己权界”的基本准则。由于血缘家族组织与“拟制”家族关系构成社会的基础,也由于人们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葬于斯,彼此熟悉,故而“人情”和“伦理”也就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纽带。当然,名目繁多的契约仍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理想上,这种“情理”社会应该保持互谅互让、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实际上,正是人际关系的相互涵融,以及随之而来的物质利益的模糊界限,乃至“情理”本身的含混和非实定性,最易引发矛盾和冲突。这是因为,符合儒家经典要求的“情理”,只是君子才能遵循的行为规范,小人未必如此;一旦利益当前,小人争之唯恐不及。孔子那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6]的名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传统中国并非没有纠纷,而是被“人情”遮蔽了;也非缺乏争讼,而是被道德话语掩盖了。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动机和意图,官僚精英采取的是“息讼”的纠纷解决策略,追求的是“无讼”的社会理想,而民间百姓措意的是自身的物质利益,两者在法律意识上有着某种断裂。这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民间“冤抑”产生的历史语境。

那么,导致民间“冤抑”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1.纵向身份结构导致的冤抑

在中国古典社会里,无论精英还是平民,对儒家提倡的孝道大多能够奉行如仪——内心的真实感情如何,难以定夺,至少面子上是这样;基于孝道建构起来的身份关系,也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但是,在这一人际关系非常紧密的熟人社会里,彼此之间的利害关系在众目睽睽下恰如“小葱拌豆腐,一青二白”地摆在那里;另一方面,对乡野百姓来说,物质匮乏,生活艰辛,因此,彼此之间常为饾饤小利(鼠牙雀角)发生竞争。这样一来,兄弟伯叔、姑嫂妯娌之间难免也会发生冲突和纠纷。一旦祸起萧墙,而以分家析产、宗祧承继(其实也是争夺财产)为甚,受到欺凌和伤害的弱者自然感到无限之“冤抑”,为着捍卫自己的利益,就会踏上“诉冤”之路。

值得注意的是,家族作为传统中国身份社会的原型,也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怜寡恤孤,乃是维护家族和睦的道德原则;因此,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比诸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也就更具道德的意味。在词状里,尊长侵犯卑幼,每每用“恃尊欺卑”作修辞;相反,卑幼冒犯尊长,往往以“恶逆灭伦”来表达。作为典型弱势群体的寡妇,为了唤起同情,对自己用“苦守节惨”来诉说;对被告以“欺寡凌孤”作缘饰。总而言之,道德话语成了“诉冤”的包装。

2.横向契约锁链引发的冤抑

从“伦理”角度来看,越到边缘,“伦理”的痕迹越是淡薄,越是模糊,渐渐在视野中消失。伦理社会的人际关系也复如此。就法律而言,随着血缘伦理渐次淡化,道德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工具的价值,同样也在不断削弱;恰好相反,法律或者确切地说契约的作用逐步强化。特别是随着“唐宋转型”的出现,近世社会的面貌和性格逐渐浮出水面:一者,土地国有制(均田制)的全面崩溃,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发展,土地交易日益频繁。二者,国家经济管制的松懈和开放,比如市场管制的放松;宋代以降,商品经济确实有了长足的发展。三者,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是,平民文化的兴起,经济伦理不断冲击官僚精英的道德伦理。四者,原本出自伦理道德(礼和义)的国家法律,与源于民间日常生活的惯行,尽管仍有互动的情形,但是它们之间的“断裂”同样引人注目。[7]由于伦理道德的淡化,经济利益的凸显,契约成了维护这种社会的重要纽带。我们只要翻检一下留存至今的各类契约文书和官府档案[8],对这样一种色彩斑斓的景象,会有十分深刻的印象。其中,土地房产交易和借贷引起的冲突和纠纷,非常突出。

虽说抵押、绝卖土地房产和钱粮借贷,乃是随着人们经济状况的起伏波动作出的理性选择,并非表明卖方、借方一定就是经济上的弱者;即使买方和贷方,也非证明就是经济上的强者。这是因为,这些经济往来每每所值无几。不过,在日常生活中,卖方和借方大多属于弱者。可是,一旦到了要靠抵押、绝卖土地房产——农民的命根和祖宗遗产,或者依赖借债度日的境地,已与厄运降临不远。诚如《金瓶梅》所写:

(应伯爵)说道:“哥,该当下他的。休说两架铜鼓,只一架屏风,五十两银子还没处寻去。”西门庆道:“不知他明日赎不赎?”伯爵道:“没的说,赎甚么?下坡车儿营生。及到三年过来,七本八利相等。”[9](www.xing528.com)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纠纷呈告到衙门,作为弱者的他们,在词状里就会以“豪恶霸产”或者“恃财骗吞”来鸣冤申诉;与此相反,强者每每使用“藉命图赖”这样的说法对付“要钱没有,要命倒有一条”的所谓弱者。

(三)源于衙门的“冤抑”

秦汉以来,中华帝国的政治框架基本上出自法家的构想,然而,儒家的伦理道德也是这个巨型帝国的千年一贯的政治原理;所谓儒法合流或者礼法结合,即是对这一帝国治理模式的简洁概括。基于法家的治理思想,特别强调社会秩序控制的暴力作用;本着儒家的治理精神,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和谐,更加措意“心治”和“自治”的重要意义。前者强调“刑”的功效,后者突出“礼”的价值。随着周初“民本”思想的兴起,庶民的政治作用也被统治阶级所认识,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10]一句,就是这一认识的著名表述。后来,儒家提倡“仁政”和“德治”的要义,落实下来,乃是薄赋轻徭和德主刑辅。鉴于暴秦速亡,并且亡于“土崩”(民众反抗和社会崩溃)的不远殷鉴,历代帝皇都把“与民休息”和“约法省刑”当作政治理想。对民间百姓来说,除了当兵纳粮这个不能逃脱的义务,不入衙门、不受刑责居然也是一种人生理想,而“天高皇帝远”与“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就是这一理想的通俗表达。当然,孙中山先生所谓“一盘散沙”的著名概括,同样源于这样的历史语境。可是,理想是一回事,现实是另外一回事。考诸历代史乘,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帝国衙门既是民众“诉冤”的地方,又是制造“冤抑”的渊薮。

那么,官府造成民间“冤抑”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1.苛政导致的“冤抑”

圣人孔子和亚圣孟子早就说过“苛政猛于虎”[11]和“制民之产”[12]一类的话,秉承儒家的“民本”政治理想,帝制中国的赋税徭役(正项)并不繁重;可是,正项之外尚有各种名目的陋规,清代的“耗羡”原本就是陋规,后来经由雍正皇帝的批准而被合法化,留作本省官僚的津贴(养廉银)和各类衙门的办公费用。[13]陋规之外,又有胥吏、衙役、长随的名目繁多、毫无节制的需索,与“耗羡”加在一起,数量远远超过正项钱粮。对载册农民来说,他们视国家正项赋税徭役为应尽的义务;但是,对胥吏、衙役、长随的超额勒索(枉取),就会生出“冤抑”的感觉。所谓“催科勒耗苛于虎,课赎征锾狠似狼!天理岂能为粟米,良心未得做衣裳”[14]的诗句,既是对这种强取豪夺的描写,也是满腔怨愤的抒发。而“衙蠹叠害”或“蠹役索诈”之类的文字,在司法档案中屡见不鲜;百姓细民为了消除衙蠹诈害,不得已而“宪辕喊冤”或“赴辕鸣冤”也是常见之事。[15]

2.司法衙门制造的“冤抑”

帝国司法衙门制造的“冤抑”更是民间资料反复描述的事情。探考古体“法”的本义,原有“通过司法实现正义[16]的意蕴。因此,许慎《说文解字》释谓:“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这一解释恐怕是对中国早期司法(神判)传统的概括,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互证互释。这里,虽然“法”与“刑”可以相互释证,凸显出来的是刑罚的暴力功能;但是“法”依然具有正、直、平的意思,表明司法官员即便实施惩罚,也要保持正直和公平。[17]法官俨然是“平”的象征,汉代著名法官张释之就说: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18]

释之所言,可谓意味深长。撇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不谈,一句“廷尉,天下之平也”的议论,已经足见司法唯求“公平”的深意。总之,对司法来讲,审判不直、不平,便是枉法,这是导致“冤抑”的根本原因。换一角度来看,在小民百姓眼里,衙门本来是一个“讲理”的去处,恰如俗语“八个金刚抬不动个‘理’字”所说的那样;曾几何时,衙门倒变成了唯有“戥子声、算盘声、板子声”[19]的地方,而不再是“讲理”的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冤抑”岂可避免,也难怪俗话有“何处衙门不冤枉”的叹息。

帝国司法衙门制造“冤抑”的主要情形有三:

(1)刑讯逼供。由于刑讯逼供是传统中国的合法制度,因此,无论官方正史还是民间故事均有大量的描述;其中,既有正面的记载,也有猛烈的抨击。其实,小民百姓不把听讼断狱叫作“审官司”而是称为“打官司”本身,也可以看出他们对刑讯逼供的基本态度。窦娥之冤,乃是屈打成招的悲剧故事。在戏剧中,楚州太守桃杌喝道:“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左右,与我选大棍子打着。”结果,

(窦娥被打得来)不由我不魄散魂飞。恰消停,才苏醒,又昏迷。挨千般打拷,万种凌逼,一仗下,一道血,一层皮。打得我肉都飞,血淋漓,腹中冤枉有谁知!

为了挽救婆婆,孝妇窦娥只好“情愿我招了罢”[20]。一桩千古奇冤由此诞生。晚清谴责小说家李伯元《活地狱》描写酷吏桃源县知县魏伯貔(也许,名字取自“剥皮”的谐音)的刑讯逼供的残酷手段——“任你铜浇兼铁铸,管教磨骨与扬灰”,真是惨不忍睹,结果当然是“招亦死,不招亦死”[21],只得“招了再说”。

(2)贪赃枉法。做官发财,这是中国民众的普遍心态,所谓书中自有“千锺粟”和“黄金屋”之类的诗文,都是为了激发人们读书做官,进而做官发财的欲望。因此,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发财或者能否发财,而在于如何发财。也就是说,如果取财有道,取财有节,那么无论皇帝还是民众,都会予以默许,乃至宽容。俗话“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一言,尽管颇具“反讽”意义,但是,也多少反映出中国古人对清官尚且不抱幻想的现实态度。为官一任,居然敛财十万银两,如若按照现在的比价衡量,无疑是个超级贪官。在一定程度上,打官司要花钱是小民百姓的共识;可是,一旦到了“天下的官司倒将来,使那磨大的银子罨将去”[22],甚至“有钱者生,无钱者死”的地步,那还有“正义”可言吗?在这种情况下,钱就是理,官司输赢不是有理而是有钱。有笑话说:

一官最贪,一日拘两造对审,原告馈以五十金,被告闻知,加倍贿托。及审时,不问情由,抽签竟打原告。原告将手作五数势曰:“小的是有理的。”官亦以手覆曰:“奴才,你虽有理。”又以手一仰曰:“他比你更有理哩。”[23]

(3)法律知识不够。一来,由于传统中国仕进制度以科举为正途,以儒家经典、诗赋策论为考试范围,重在人文涵养而非专业知识;二来,专制帝国反对民间私习法律、诉讼一类的知识,以便实现思想控制,也是为了禁绝民间拥有“挑战”帝国权力的武器。这种正面引导规训与反面禁止打击并用的政治辩证法和治理术,终于导致士人官僚“读书万卷不读律”的结局。可是,不懂法律又要治理这个巨型帝国,发出“致君尧舜知无术”[24]的感慨,也就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了。面对乡土社会,诗声、棋声、琴声的治理固然美妙,然而中华帝国的政治结构已经足够复杂,这种治理模式肯定不能奏效。所以,不少官僚主张必须通晓起码的法律,例如清代名幕汪辉祖就有专门的议论。[25]针对这类糊涂官员,有笑话讽刺说:

一青盲人涉讼,自诉眼睛。官曰:“你明明一双白眼,如何诈瞎?”答曰:“老爷看小人是清白的,小人看老爷却是糊涂得紧。”[26]

这种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的官僚,想要他们胜任听讼断狱的职责而不制造“冤抑”简直是缘木求鱼,绝不可能。如果遇着“糊涂+贪酷”,“惟知钱和酒,不管公和正”[27]的官僚,哪有百姓的活路!当然,笔者也不是要一味指责科举考试造成的“反专业化”的弊病。其实,对传统社会来说,无论专业化抑或职业化,都是一个悬得过高的现代标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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