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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八议”原则

更新时间:2025-01-0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八议”,就是有八种人犯了法可以不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并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八议形成为司法制度开始于汉朝。及至曹魏,八议首次入律,历来就存在的特权司法和儒家关于八辟的法律思想被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唐以后至清的各朝法律中,八议更是不可或缺的司法原则,特别是明、清律中的八议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一、“八议”原则

中国古代法是特权法,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最集中反映在“八议”之中。所谓“八议”,就是有八种人犯了法可以不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并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八议的对象是:一曰议亲;亲,指皇帝的内外亲属,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故,指皇帝的故旧,是长久相处或长期侍奉皇帝的故旧。三曰议贤;贤,指有大德行的贤人,即所谓有封建德行的代表人物和为人楷模的“贤人君子”。四曰议能;能,指有大才能者,即有治国治军才能,帮助皇帝统治,起大作用及为人效法的那些人。五曰议功;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六曰议贵;贵,指二品、三品以上的官员和一品爵位以上的贵族官僚。七曰议勤;勤,指忠于职守,日夜操劳,忘私为国之人。八曰议宾;宾,指前朝已退位和“禅让”的国君和贵族。

“八议”起源于周代的“八辟”,《周礼·小司寇》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记载。当时的八辟,即已确定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与后世完全相同。如何“附”法,《周礼》没有具体说明,但由此可以推及周代已有了等级特权的司法原则。八议形成为司法制度开始于汉朝。汉朝对“廉吏”、“宗室”及各级官吏就已实行了“有罪先请”的制度,并“规定上造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都可降为鬼薪、白粲”(《汉书·惠帝纪》)。但此时八议尚未系统化,也没有普遍化。及至曹魏,八议首次入律,历来就存在的特权司法和儒家关于八辟的法律思想被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唐沿隋制,《名例律》对八议的适用对象、主要内容和执行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而严密的规定。唐以后至清的各朝法律中,八议更是不可或缺的司法原则,特别是明、清律中的八议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八议者不管犯什么罪,司法机关都不能自行审理,而要一律奏请皇帝。

上述“八议”之人犯了死罪,该如何处置,《唐律疏议·名例·八议》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这段话包含三层意思:首先,这些特权者犯了死罪,要先交大臣会“议”,议其所犯之罪及应处刑罚,然后再奏请皇帝裁决,司法机关不能随便处理,即所谓“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2]。其次,八议之人如犯的是流罪以下之刑,依规定,“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司法机关依此定例,照章办理,不必奏请皇帝。再次,对八议之人罪行的减免,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十恶为不赦之罪,严重危及皇权,故即使是八议特权阶层,也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在这一特别程序的保护下,绝大多数贵族和官僚的犯罪都能轻易地得到宽宥和优待。如唐高宗永徽年间,华州刺史肖令之贿案,皇帝怒,欲杀之,而御史大夫唐临援引唐律有八议之规定而上奏,最后肖令得免死罪,配流岭南。[3]

此例属于“八议”特权中之“议亲”和“议贵”。而属于“议功”者之例也不少,特别是汉代“引经决狱”者常以经义为据,为有功于国者犯罪进行辩解,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此时,审判机关不得按一般程序定罪判刑。如《汉书·田延年传》载,宣帝初,大司农田延年因“主守盗三千万,不道”,被劾。御史大夫田广明提出,废昌邑王时,田延年有功。“《春秋》之义,以功覆过”,请求赦免田延年的贪污罪。上应其所请。又《后汉书·马援传》载,伏波将军马援因用兵失算,遭受重大损失,被梁松陷害。马援死后,朱勃上疏以“以功覆过”为据,请求为他平反:“臣闻《春秋》之义,罪以功除,圣王之祀,臣有五义。若援,所谓以死勤事者也。愿下公卿平援功罪,宜绝宜续,以厌海内之望。”(www.xing528.com)

从上述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特权阶级基本上不受司法机构及普通法律程序拘束,法司不能依法逮捕他,审问他,更不能判决他的罪名。这种人只受最高司法官皇帝的命令,只有他才能命令他的法官去审问,也只有他才能宣判其罪名,加以执行。[4]“八议”之中,除“议亲”、“议贵”、“议宾”三项在形式上有一定标准外,其余“五议”皆“简在帝心”,即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因此,“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

八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朝代虽略有不同,但其基本含义没有变化,通过这种特别程序,形成了一个区别于普通平民的特殊团体,其结果,如同一位西方学者所说的那样,“这样,在广大未受过教育的平民和少数受过教育、从理论上说非世袭的文人官僚之间,法律以另一方式正式划定了一条区别其地位的鸿沟”[5]

封建社会享受司法特权的实际上不止八议者,统治阶级中还有更多的人通过上请、例减、听赎、官当等方式,享有不同程度的司法特权,从而可以减、免或易刑。

请,指凡皇太子妃一定范围的亲属,八议者一定范围的亲属和五品以上之官,犯十恶以外之死罪,法司无权直接裁决,必须奏请皇帝裁决。根据唐律规定,其具体程序是:法司“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及“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6]。如应请之人犯流罪,则减一等处理。可见“请”的法律特权是“议”的法律特权的延伸。减,指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流罪以下可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事实上死罪也可以收赎,在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罪金额。“官当”,适用于一般官吏,即以其官品的等级抵罪,如:五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二年,“公罪”徒三年。如有兼官,则先以高者抵罪,再以低者抵罪。如罪小官大,抵罪以后留官收赎,如果罪大官小,则余罪收赎。如因“官当”去官者,一年以后仍可降原官一等任用。在唐律中还有“免所居官”的规定,凡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现职),比徒一年”。凡因罪免所居官者,一年后,降原级一等叙用。“减”、“赎”、“官当”的程序与“请”大致相同而略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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