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诉讼原则
中国传统法以刑为主,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其刑法原则不仅发达,今世学者对它也倍加关注,研究成果颇多,难以枚举。然而,学界对中国传统诉讼原则的研究却极显薄弱,这不利于全面、正确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其实,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源远流长,反映在每个历史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其诉讼原则同样丰富多彩。我们认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对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司法活动起指导作用的诉讼原则是有限的。综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等级特权原则、宗法伦理原则、仁道矜恤原则以及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原则等。诉讼过程中的等级特权原则与作为刑法原则的等级特权原则略有不同,它侧重于等级法律特权在司法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如“八议”法律特权及“请”、“减”、“赎”、“官当”等司法适用规则,限制奴告主,限制卑告尊,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及良贱不平等,种族特权上的诉讼不平等。宗法伦理原则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一项政治原则,也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贯彻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在诉讼过程中主要体现为“相隐”和“五服”制下维护尊卑伦常的诉讼规则。仁道矜恤原则体现了历代统治阶级的“恤狱”、“慎刑”思想。在封建统治者的眼里,仁政和德主刑辅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慎刑恤罚。为了标榜仁政、宣扬德治,统治者在司法诉讼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矜老恤幼、存留承祀、登闻鼓直诉、录囚、死刑复奏等,遇重大冤情,当事人甚至还可以拦车驾向皇帝直诉。“有罪推定”相对于“无罪推定”而言,更符合中国古代的诉讼实情,它是我国从奴隶社会继承下来的传统,体现出刑律的残酷和诉讼程序法的落后。封建时代,司法专横、刑讯逼供、纠问诉讼等情更是家常便饭。本章的基本研究方法是把有关刑法原则和制度置于特定的司法运作中进行取舍,抽象出符合历史真实的诉讼原则,并辅之以大量的司法判例充分论证,且略加评论,以求正于学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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