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宽严相济
实际上,中国古代诉讼严也好,宽也罢,都不是依法断狱,它与科学的诉讼观是相背离的。因为任何的古代宽与严往往都只会给诉讼带来无尽的消极影响和灾祸。如上所述的唐以前的从宽带来不少诉讼实践中“淹滞狱讼”的弊端;而宋以后的从严,又是诉讼中大量“兴盛刑讯,顿生冤案”的决定性因素。为此,历史上众多政治法律思想家总是不断地在理论上主张既戒宽缓又避峻严。因为“宽”则多纵罪,是为不可取;“严”则伤民又危国,亦为不足训。正如唐代陆贽所言:如果“禁防滋章,条目纤碎,吏不堪命,人无聊生,农桑废于征求,膏血竭于笞箠,市井愁苦,家室怨咨,兆庶嗷然,而郡邑不宁矣”[108]。如果说这是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安宁的伤民表现,那么更为严重者则是危及封建君主和国家,即所谓“刑谪太峻,禁防伤严,上下不亲,情志多壅,乃至变生都辇,盗据宫闱”[109]。但是在诉讼实践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做到又何其难也。于是更多的思想家则主张诉讼宽严结合,交替使用,相辅而行,这就成了一个封建诉讼的经典理论。自孔子总结出“宽猛相济”理论后,为什么历代政治法律思想家都对此津津乐道,视为传统诉讼理论上的圣言铁则,努力将它贯彻到诉讼实践中,且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首肯,少有真正的批评反对者,知此就顿释其惑了。
关于孔子总结的诉讼宽严理论主张,虽不正式见于《论语》,但载于其他文献者有两处。一是见于《左传·昭公二十年》:“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二是见于《礼记·杂记》:“子曰:……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的确,孔子诉讼宽严(即其宽猛或文武之道)理论对后世影响很大,唐朝思想家吕温谈及执法宽严时,仍不厌其烦地重复孔子的思想,主张宽严并用:“宽则人慢,纠之以猛;猛则人残,施之以宽”,因此要“宽以济猛,猛以济宽”[110]。可谓完全继用,少有异议和新诠者。
直至明末清初之际,大概只有王夫之才对这个理论转换视角,重新审视,并赋予它全新理论意义。王夫之认为孔子的“猛”不是“严”,而是一种执法走极端,而且认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不是宽严相结合,而是两个极端手段的交替使用,其结果不会带来“政是以和”,而只会出现“行之不利而伤物者多矣”的可怕局面。并且进一步说:“夫严犹可也,未闻猛之可以无伤者。”[111]“猛则国竞而祸急……其以戕贼天下无穷矣!”[112]王夫之则认为:“严者,治吏之经也。”执法“严”,即指严惩贪吏:“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簿尉胥隶,皆喙息而不敢逞。”[113]在这里不难看出,王夫之对“严”的界定是严格的,也是全新的。一是“严”不为“猛”,不是严以待民,王夫之的宽严主张实际上是“宽以养民”、“严以治吏”,不走极端。二是宽严关系应该体现在“宽以养民”和“严以治吏”的价值目标实现上,并且认为“宽以养民”以“严以治吏”为保证措施,只有这样“二者并行”,不“以时为进退”、“无择于时”而行,才能真正达到政是以和。可以说,王夫之是站在朴素的民主思想的立场上,从批判性地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高度上宏发此论的,它不失为传统的宽严理论注入了活力和带来了生机。但是,尽管如此,他的宽严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在这里恕不赘述。
理论指导实践,特别是当一种被社会接受,并且具有影响的理论形成后,它便使社会的实践者自觉或不自觉地信条般遵循着,传统的宽严诉讼主张便为如此,因此,它无可避免地演绎出一幅内容丰富的中国古代宽严理论实践的历史长卷,其实践的价值既表征着积极的意义,也凸显出消极的影响。
三国时期魏国贾逵为豫州刺史时,由于“天下初复,州郡多不摄……长吏慢法,盗贼公行”,天下真乃一片混乱。他到官数月中,“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114]。贾逵以严治郡,而不以宽主政,成绩斐然。故此曾得到魏文帝的高度称赞:贾逵“真刺史也”。并且“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115]。同时,他又能“惠施于百姓”,颇得百姓之誉。对此,《三国志》作者评曰:贾逵“精达事机,威恩兼著,故能肃齐万里”[116]。可见,执法宽严相济确不失其有效性和事功性。(www.xing528.com)
自然,针对具体情况、不同世态,执法严有严的收获,宽有宽的得益,宽严相济更不失其整肃、治世之功,同时也都不漏其百出的弊端。众所熟知的秦朝尚“严刑峻法”、“督责益严”,不仅没有带来秦朝的国祚长享、社会安定,相反,在统一天下的大好形势下很快出现“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可怕局面。[117]不几多时,赫赫事功、强大统一的王朝迅速走向暴亡败国的绝路。这显属以严执法败国之典型一例。相反,汉初反思秦亡之教训,刻意宽缓,行无为而治,但是在“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之际,“三章之法何以御奸”?因此,诸侯坐大,吴楚七国作乱,内患屡兴;匈奴频侵,高祖困厄平城,外祸顿起。终于造成社会“干戈日滋,行者赍,居者送,中外骚扰相奉,百姓抏敝以巧法,财赂衰耗而不澹”[118]的混乱局面,带来王朝岌岌可危的可怕情境。这又是诉讼从宽的一个绝好的注脚(可惜往昔之观点,往往只看到反秦政后的“安定”和“繁荣”,却忽视了这一点)。况且,事实证明的是每当一严或一宽后,势必出现严后的畸宽或宽后的畸严,并且它已成为带规律性的东西。如秦朝严刑酷法(畸严)后即出现无为而治(畸宽);无为而治(畸宽)后紧接着的是汉武帝时期的“有为而治”(畸严)。据史籍记载,武帝承汉初之弊,不得不推行高度的政治统一、思想统一和法制统一;信奉近于法家思想的“公羊”儒学;颁行严令、推行峻法、重用酷吏。这种“畸严”局面,直至昭帝时期还仍然保持“武帝时形成的严刑峻罚的风气”[119]。所谓社会无不“颇言狱深,吏为峻诋”[120]。正如《汉书·黄霸传》所载:“昭帝立……遵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由是俗吏上严酷以为能。”
那么宽、严司法,究竟孰是孰非?思想家们在注目观之,潜心研之,因此,在汉昭帝时终于爆发了一次著称于史的“盐铁会议”之争。实质上它是一场关于宽严治国的手段和法宜宽平还是法宜严酷的理论之辩。以桑弘羊为代表的主严派,从汉初“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的认识出发,认为治国理民要靠立严法、施严刑。即他们主张法律不能不严密,执法不可不严厉,因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从督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121]。他们针对贤良文学派主张的立法简、执法宽,犹如康庄大道之说,用心良苦地以汉初疏于立法,宽于执法带来的“弛道不少也,而民公犯之”的事实加以驳斥,果断地主张:“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122]相反,贤良文学派则主张约法省刑,因为法律制定多,反而“民不知所辟”,不仅是人民,连官吏也“不能遍睹”,其结果官吏断案,不是“疑惑”,就是“或浅或深”。这样,不仅不能严法治国理民,反而是“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123]。因此,他们同样也是颇有心计地以秦朝立法“繁如秋荼”,执法“密于凝脂”而迅速亡国的历史教训说明之;以汉初高祖“约秦苛法”而“泽流后世”的事实佐证之。可见,汉之盐铁会议之争,两派都围绕着诉讼宽严理论的辩难,各执一端,针锋相对,不失为传统理论的一次冲突和深化。但是,可惜的是,汉之“盐铁会议”之争,并未从诉讼理论上解决宽严问题;反之,历史的传统在反复地演绎着。
如上所述,执法从宽,其后则必趋严;执法从严,其后又必是宽。总之,宽、严执法都为极端执法,即使是宽严相济,也是两个极端手段的结合连用,其严重后果,势必引起众多政治思想家们更深层次上的认识。如《唐律疏议·进律疏》在总结以往历代王朝执法经验基础上,深刻领悟到“轻重失序则系之以存亡,宽猛乖方则阶之以得丧”的道理。确乎,斯言美哉!宽严求平才是不少思想家和有为统治者真正追求实现的境界,尽管它是历代任何统治者难以真正做到的历史事实。在这点上,可以说直到清朝时期,中国社会在经历了多少个严而宽、宽而严、宽严相济的圆圈运动后,也在目睹耳闻了多少由此带来悲剧和喜剧后,清朝的统治者和思想家才比较冷静地悟出了一个值得肯定的道理,认为儒家的“恤刑”、“慎罚”并不是一味讲宽;自宋以来的繁法重刑也不是盲目地主严,而是历朝都不忽视宽严适“平”。即所谓“从来帝王用刑之际,法虽一定,而心本宽仁”[124]。以宽仁之心行严格之法,以严峻之举体宽仁之心,无论宽严,“失出失入”皆失平,同时也强调“失出失入皆如律”。这样,它既能防止司法官的过严残民,又能杜绝司法官的过宽纵罪,诉讼达到“渐为平允”的目的。
我们知道,清承明制,与以往唐宋执法比较,严其所严,宽其所宽。即使在其“严”刑之中的死刑监候案件,经秋审和朝审后,一方面有“情实”的判决(关押一年后仍执行死刑),也有“缓决”、“可矜”和“留养承祀”的宽处。无论严至死刑,轻至宽宥,都必须经皇帝、大臣们集议会审,目的在于尽量做到执法持平,尽量不失宽严,尽管事实上难以做到而流于形式,但理论上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对此,《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六记载的几朝皇帝均有较深刻的认识,如雍正帝认为:“凡情有可原者,务从宽减,而意非主宽;凡法无可贷者,便依斩绞,而意非主严。”乾隆帝也津津乐道:“应酌情准法,务协乎天理之至公,方能无枉无纵,各得其平……朕毫不存从宽从严之成见。”又说:“朕临御万机,乾纲独断,宽严之用,务在得中。”连嘉庆帝也强调司法审判“不得预存从宽、从严之见,用昭平允”。应该说,历史上几千年之久的宽严诉讼理论,至此终于有了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思想。虽然这种认识,其来也晚,其行也难,但是总结历史经验,无疑对后世乃至今天仍有其理论和实践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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