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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息讼”精神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精英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基层流行的各种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也常常将“息讼”、止讼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当然,古代中国“息讼”之文化趋向和努力主要仍集中于司法领域,其主要载体与操作者便是各级司法官吏。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息讼”精神

二、息讼之文化趋向

由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由社会上下“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便必然导致古代中国息讼之文化趋向。因为,于个人而言,息讼、止讼乃是爱惜自己“面子”、保持自身品德、维护家族声誉之所需;于国家而言,“息讼”、“去讼”则更是维护礼教、弘扬道德之大事业。所以,从远古时代开始,中国人就把息讼、止讼当作了自己的理想。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在舜年轻时,“历山之农者浸畔”(农民常为田疆地界发生争讼),雷泽“河滨之渔者争坻”(渔民常为居所及渔获争讼),舜便先后来到历山、雷泽两地,悉心开导,耐心劝解,不出一年,不仅争讼全息,而且“历山之人皆让畔”,“雷泽之人皆让居”。尧帝正是感于舜之道德高尚,善于教化,有“息讼”、“止讼”之奇才,方将王位禅让予他。在后世的文献记载中,大凡儒家圣人似乎都是息讼、止讼的高手。周公辅佐“成康之治”,使“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民和睦,颂声兴”[59]孔子为鲁国大司寇,劝讼息讼,几至“让畔让居让长”的“无讼”境界。[60]在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息讼”成为了古中国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正如清代贤臣循吏们所主张的:“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61]

为了劝民息讼,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从皇帝到各级官员到乡绅族老,无不倡导止讼之善、宣讲诉讼之害,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宣传声势和教化氛围。比如清朝,从顺治、康熙开始,各种圣训、圣谕常常都离不开“息讼”这一重要内容,并要求州县官亲自下乡宣讲。康熙《圣谕十六条》中以下诸条均与“息讼”有关:“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息诬告以全良善”、“训子弟以禁非为”等等。[62]至于各级官员,则无不以“息讼”、“止讼”作为自己政绩的标榜,而国家也无不以此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因此,各级官员倡导“息讼”尤为积极。宋代著名司法官胡颖居然在一篇判决书中力陈诉讼之害处:“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率徒斥辱,道途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诉,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伤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63]而清代两江总督裕谦曾专门撰《戒讼说》一文,也历数诉讼之十大坏处,如“坏心地”、“耗资财”、“伤天伦”、“结怨毒”、“损品望”、“招侮辱”、“失家教”等等,并痛陈“诉讼”之违背“五常”,劝民息讼止讼。这位裕大人还将此文印刷后发至辖区百姓,令州县官广为宣传,并多次重刊,“以期兴仁讲让,俗美风淳,勉副本府劝民无讼之至意”[64]。明代哲学家王阳明为地方官时,反复告诫百姓:“心要平恕,毋得轻易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并推行“十家牌法”,要求“十家之内有争讼等事,同甲即时劝解和释”,劝解无效才可见官。[65]清代某县衙门前曾有一副对联:“尔小民有闲暇各勤尔业,众百姓若无事莫进此门”[66]。这是县太爷为劝人息讼止讼而张贴的。清道光年间,四川某地方官曾出《劝民息讼告录》,并以自家“经验”现身说法,向百姓宣讲“息讼”的好处:“……一切口角细故,原是百姓们常有的,自有一定的道理。若实在被人欺负,只要投告老成公道的亲友族邻替你讲理,所以和息也就罢了,断不可告官讦讼……就算有十分道理也要忍气,牢牢记得本官的话,只要投告亲族和息,就吃点亏总比到官较有便宜……本县在江西也是百姓,我家二百年来不敢告状讦讼,暗中得了多少便宜,也只是忍气的好处,你们不可辜负我教你一片苦心……”[67]如此苦口婆心,其息讼、止讼之理念可见一斑。

不仅皇帝和各级官吏为“息讼”而极尽宣传、教化之能事,一般文人同样力倡息讼、止争。据宋人范公偁撰《过庭录》一书记载,当时有位老学究曾作《戒讼录》一首,为众人传诵:“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陪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在一般文人教导子孙的文字中,“息讼”、“止讼”往往都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明代朱柏庐的《治家格言》反反复复地劝家人“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68]。明人王士晋劝本族子弟止讼的《宗祠条规》历数诉讼之害,叫人触目惊心:“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如何廉明,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受胥皂呵叱,伺候几朝夕方得见官。理直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甚至破家。忘身辱亲,冤冤相报害及子孙。”[69]甚至专以代人诉讼为生计的“讼师”也有人撰文劝人息讼。如《刀笔菁华》载,清乾隆年间,江苏吴县讼师诸轼作《解铃人语》曰:“事情无论巨细,既已涉讼,长官必须和而息之,庶可免人胜负不休……在涉讼者亦宜得休便休,不可固执不化……如有无为之争,悉凭亲友劝谕;即有些微委曲,务宜容忍,则亦临崖勒马,江心补楫之一道也。”(www.xing528.com)

在上述精英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基层流行的各种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也常常将“息讼”、止讼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如清代安徽桐城《祝氏宗谱》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倘有倚分逼挟恃符欺弱及遇事挑唆者,除户长禀首外,家规惩治。”江苏晋陵《奚氏宗谱》云:“或因小愤而涉讼,渐至破家,或因争产而涉讼,反至失业,‘讼则终凶’。”江西南昌《魏氏宗谱》强调:“族中有口角小忿及田土差役账目等项必须先经投族众剖决是非,不得径往府县诳告滋曼。”浙江萧山《朱氏宗谱》曰:“和乡里以息争讼。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诚笃言也。如族中有因口角细故及财帛田产至起争端,妄欲涉讼者,家法必先禀明本房房长理处,或理处不明方许伊赴祠禀告祖先,公议其是非,令其和息。”湖北获溪《章氏家乘》规定:“凡同族争闹不能和解,当先遍告族长、支长代为剖晰曲直。倘不诉知尊长径自控官者,无论曲直,族长、支长传至祠堂重责,并摈祭若干年。”[70]由此不难看出一般民间对待诉讼的态度。

当然,古代中国“息讼”之文化趋向和努力主要仍集中于司法领域,其主要载体与操作者便是各级司法官吏。由于“息讼”乃是官方和民间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而当事者又能藉此获得好的声名和政绩,于是各级司法官(尤其是地方官)总是乐于挖空心思、想出各种办法来“息讼”。关于中国古代的息讼之术,国内已有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司法官吏最惯常使用的息讼之术有四种:一是“拖延”术,即受审案件后以拖延的方法来促使诉讼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撤销诉讼;二是“拒绝”术,即对于一般所谓“民间词讼”常常不予受理,以减轻讼累、阻却兴讼之路;三是“感化”术,即在诉讼过程中本着“以德化人”之心,恳切劝谕,使当事人主动息讼,这是古代司法官最经常使用的手法,它几乎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基本内容和模式;四是设“教唆词讼”罪,将鼓励、怂恿他人兴讼或私自代拟诉状者以“教唆词讼”罪论处。[71]还有的学者则将这些古代的息讼招数归纳为三类:“第一是道德感化,以绝讼源;第二是多方调解,以消讼意;第三是惩罚讼徒,以儆效尤。”[72]这些息讼之法常常花样百出,不断翻新,正所谓“戏法人人变,技巧各不同”,它们一方面折射出中国古代诉讼文化独特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构成了中国诉讼传统之丰富而又怪诞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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