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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厌讼、贱讼心理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标准,作为“人”应当重义轻利、谦和礼让,人与人之间相互争讼乃是道德沦丧的表现,一个人若为自己的财产利益而兴讼则更是道德败坏的标志。前已述及,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几乎不承认当事人在程序法上有任何诉讼权利,这就使得诉讼参与者们在全部诉讼过程中根本不可能保持自己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尊严。

中国传统的厌讼、贱讼心理

一、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

前文已经述及,倡导“和谐”精神、追求“无讼”理想乃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总的价值取向,这种精神和理想从一开始就对中华民族的诉讼心理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中国传统社会里的人们大多都将“诉讼”视作不祥之事,古老经典《易经·讼卦》中关于“讼”、“终凶”的断语在后世经常出现于各种言论和诗文之中,从而鲜明地标识出古代中国人对待诉讼的一般态度。

依据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标准,作为“人”(或者“君子”)应当重义轻利、谦和礼让,人与人之间相互争讼乃是道德沦丧的表现,一个人若为自己的财产利益而兴讼则更是道德败坏的标志。所以,一般的社会心理都倾向于这样一种“共识”:有德之人不会兴讼,民风淳朴、善良之地必定少讼;相反,一个人道德越败坏就越喜欢打官司,一个地方的普遍道德水平越低就越多争讼,一个时代越世风日下就越是积案如山。东汉陈宠在一次上疏中列举出当时西州地方有三大腐败现象:“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52],明确地将诉讼多视为社会腐败的一大表征而要求坚决治理。中国古代的著名清官海瑞曾在《兴革条例·吏属》中对“诉讼”之起因有一番颇具代表性的解释,他说:“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清代袁枚任知县时,有兄弟三人争夺遗产,父死七天(旧礼称“满七”或“终七”)后投诉县衙。袁知县见状大怒,挥毫即判:“父尸未寒,挥戈涉讼,何颜以对祖、父于地下,何颜以对宗族于人间!”并当即治三人以“不孝”之罪。[53]在这里,这位才子知县的愤怒隐含着一个观念和心理上的前提:诉讼是不道德、不光彩的,在丧父之际涉讼则更是道德败坏。

正由于“讼”是道德败坏的标志,是不光彩的同义语,所以,中国古代大凡描述“诉讼”活动及诉讼参与者的词汇几乎都是贬义的。比如“滋讼”、“聚讼”、“兴讼”、“争讼”、“健讼”、“好讼”、“讼棍”、“讼师”、“好讼之徒”、“讼学”、“讼术”、“讼辞”、“包揽词讼”等等。尤其“滋讼”一词,用得最多,义如“滋事”,在古人眼里便是“无事生非”、挑起矛盾的同义语,其厌恶、鄙弃之情溢于言表。既然一般争讼者已被视为道德败坏,那么靠策划、甚至煽动诉讼为生计的“讼棍”(“讼师”)自然就更是无耻之尤了。现代“律师”在古代中国的对应物“讼师”几乎总是被斥之为“讼棍”或“好讼之徒”,那是些十足的贬称,几可译作“道德败坏之徒”;在中国古人的描绘中,他们大多都是“獐头鼠目”、“尖嘴猴腮”、“鬼头鬼脑”、“皮笑肉不笑”的面目可憎之辈;他们的“包揽词讼”当然都属于败坏道德的下贱勾当,与他们有关的“讼学”、“讼术”、“讼辞”则是“群相鄙弃”的“害人之术”和“道德败坏者的卑鄙伎俩”;到明清时期出现的各种“讼师秘本”更被视作专事“架词唆讼”的坏书,向为律例所严禁。

社会的观念和心态“厌讼”、“贱讼”,而在中国古代的文化背景下,整个诉讼的过程、包括诉讼程序的设计也确使诉讼参与者不得不“贱”、不得不“厌”。前已述及,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几乎不承认当事人在程序法上有任何诉讼权利,这就使得诉讼参与者们在全部诉讼过程中根本不可能保持自己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尊严。首先,当事人需要克服许多心理障碍、带着某种道德上的愧疚感或耻辱感去官府投递诉状;投诉之前,又难免去找“黑市”讼师求助,难免受“讼棍”敲诈愚弄、颐指气使。到了官府,自然先要受到卑贱衙役(胥皂)的呵斥、刁难;若是命盗刑案,当事人、证人、甚至被害人亲属等往往即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到了法庭上,先是自我称呼就须自我贬低,再于众目睽睽之下“跪供”,便更觉低人一等了;至于受官老爷训斥、受衙役杖击,那是再经常不过的事情。随后又难免成为街头巷尾的话柄,成为邻里嘲笑的对象。可以说,整个诉讼的过程就是要让人蒙羞、给人耻辱、使人下贱(只要进了官府,一般当事人就连当时最低贱的衙役皂隶也不如)。(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原因和现实,“打官司”、参与诉讼,被公认为是当众丢人、大损“面子”之事。不仅一般民众如此看待,就连主持诉讼的司法官也抱持同样的心理和态度。清朝光绪年间,陕西秦中某地有一文官之遗孀与其继子相讼至县衙,该地知县樊增祥在原告呈词上批道:“士族涉讼,且系男女涉讼,男女而又系母子涉讼。此等官司,本县所不忍问也……该氏孀妇跪堂,大不好看。伊即不为现在之子顾声名,亦当为已故之夫留体面……”同时又在被告呈词上批道:“……况翁氏又系体面人家,两造到堂,母子对讦,成何事体?!”[54]同是这位樊知县,又在另一对举人互讼的呈状上批道:尔等“平日名声俱好……构成讼案,本县深为不悦。公庭跪质有何体面?”[55]可见,在这位知县大人看来,诉讼使人体面丧尽,凡顾及脸面、名誉之人当尽力避免诉讼。不仅如此,在古人看来,打官司还会损及祖宗、家庭的大面子,正如南宋文人陆游所云,“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门户之辱”[56],都把兴讼视为有辱全家全族的大丑事。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不但文人士大夫厌讼、贱讼,就连普通百姓也十分厌恶打官司,以致形成这样一些普遍化的诉讼心理:“家丑不可外扬”,哪怕家庭(族)内部纷争不断,也要尽量对外遮掩,更不能讼至官府;“屈死不告状”,宁愿不分清是非曲直而受尽委屈,也不愿撕破情面去告状;“宁私了不官了”,宁可将纠纷在私下里解决,也不愿诉至法庭去公断;等等。所以,一般人均以一生未进“法院”为荣,一般家族则在修谱时以“阖族和睦,历久无讼”相标榜。而在清代顺天府宝坻县的刑房档案里,凡是百姓向官府请求息讼的呈状和“甘结”,到处都是这类语句:“乡农之人,以无事为荣”,“永断藤葛,实不敢再劳天心”,“素仰天台受民如子、息事宁人之至意”,“回家安分度,再不敢争吵滋事”,“情愿出具妄告甘结,再不滋事”,等等。

有时,古代中国人的“厌讼”、“贱讼”还会达到一种天真、可笑的地步,如晋代名吏邓攸为书生时,太守贾混“以讼事示邓攸,使攸决示”,以测试其才能,谁知邓攸“并讼牍亦不肯视之”,还振振有词地说: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您怎么忍心叫我做这等下流之事呢?而贾太守非但不以为怪,反而十分欣喜,并将女儿许配邓攸。[57]在这里,邓攸的表现、太守的反应,以及史籍的记载本身,都足以表达出中国古代传统的诉讼价值取向。

总之,中国传统社会里的这种厌讼、贱讼心理,并非为个别人所特有,而是为全社会普通共有;也不只是在某一时期才流行,而是在数千年里经久不衰,并经长期积淀、终而成为一种民族的传统心理。[58]其深刻影响,在整个20世纪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仍可清晰地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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