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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纲常如何体现于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对于亲属之间的争讼,假如服制不明,司法官员便无法裁判。[38]古代中国贯彻和捍卫伦理纲常的诉讼价值取向在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中同样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比如,关于判决的执行,中国古代素有一项独特而有趣的制度,即“存留养亲”与“存留承祀”[39]。凡此种种,其主要着眼点均在于伦理纲常。

伦理纲常如何体现于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三、制度设定:价值取向的具体显现

服制是中国传统社会里一项十分奇特而又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在诉讼文化领域,它最为集中地凸显了贯彻伦理纲常的价值取向,因为对当时的人们而言,服制不同,则名分不同;名分不同,则是非不同、权利义务不同。所以,自元朝开始,各朝法典都载有丧服图,明、清两代更将丧服图置于律首。由此,在实体法上,服制不同,则定罪量刑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在诉讼法上,只要事关伦常,明服制便成为司法审判的第一道程序。在实际的诉讼运作过程中,官府审案必须首先问明双方当事人相互如何称呼,以确定是否有亲属关系,然后须查明属何服制,以弄清亲密程度如何,再然后才可着手裁判。尤其对于亲属之间的争讼,假如服制不明,司法官员便无法裁判。

清乾隆年间,直隶王必俭过继给胞叔为子。胞叔死后,王必俭与胞叔之小妾发生口角,并一怒之下将其摔死。然而,王必俭与其胞叔小妾究竟属何服制,礼制上并无规定。这种礼制上的缺漏让司法官们大伤脑筋,几经周折之后,刑部官员仍然决断不下,无奈之余,便以服制问题应由礼部负责为由,将此案移送礼部,请其确定服制。而礼部官员因传统礼制中没有此种亲属关系之明文规定,亦不敢明确答复,便宣称“此案属刑案,如何治罪应由刑部自行酌办”,仍将案件踢回刑部。刑部对此颇为愤怒,申言“服制攸关之案,必先定服制,乃可科以刑名”,再次将案件送回礼部。最后,礼部官员只好硬着头皮斟酌再三,确定其服制属小功,并报请皇帝批准。在服制确定以后,刑部才真正进入实体性的审判阶段,并依殴杀小功尊长律处王必俭绞监候。[37]司法官员之所以如此慎重,乃因服制事关伦理纲常,事关诉讼宗旨,故不可不慎重行事。但因法典所载服制图不可能将全部亲属关系包揽无余,许多案件便因服制之争议而久拖不决。清道光年间,清河县吕起随父过继给本房叔祖,但仍然十分孝顺本生祖母吕宋氏。不料在继祖母病危时,吕起无心得罪了吕宋氏,后者心胸狭窄,竟因此悬梁自尽。吕起收监后,司法官员又遭遇了服制上的障碍,因吕起过继后与其本生祖母属何服制,礼制上同样缺乏明确规定,由此引发县、府、台三级司法机构之间的争论,公文往来驳顶数年仍无结果,致使案件始终无法进入实体性的定罪量刑阶段,最后,吕起瘐死狱中。[38](www.xing528.com)

古代中国贯彻和捍卫伦理纲常的诉讼价值取向在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中同样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比如,关于判决的执行,中国古代素有一项独特而有趣的制度,即“存留养亲”与“存留承祀”[39]。依此项制度,被判死刑或流刑之案犯,若系家中独子,或家中祖父母、父母年迈无人奉养,此时可不照原判决执行,而改换其他刑罚,以留香火、继宗嗣,或让其回家尽孝;寡妇虽未年老,但若守节满20年,其独子亦可申请留养,以矜其贞烈之志。凡此种种,其主要着眼点均在于伦理纲常。不过,“存留”之制又有许多限制,而这些限制也同样出于贯彻伦理纲常之需,比如,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二载:独子杀人案件,若被杀者也是独子,不准存留(但若被杀独子是不孝子则仍可);或杀人者原系在他乡游荡之不孝子,亦不准存留;若独子所犯之罪属于奸盗诱拐等恶性伦理案件,不准留养;曾经“忤逆”父母、触犯刑名而被父母逐出家门者,不准留养;未老之寡妇虽然守节满20年,但若曾经改嫁,则不得申请留养;等等。而在中国古代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颇为盛行的“代刑”之制[40],同样体现着传统诉讼文化贯彻伦理纲常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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