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孝道:独特的诉讼是非观
在中国古代,伦理纲常首重孝道,其诉讼文化对它自然也是爱护有加,但凡涉及孝道,只要不从根本上危及国家政治秩序,社会的诉讼观念和国家的诉讼运作都会将“孝”的伦理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在这方面最能集中体现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价值取向的莫过于各种复仇案件的处理,前述施剑翘案不过是晚近最著名的例证,而在中国古代,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在各种史籍中几乎比比皆是;这些案件不仅往往在最后均能得到标榜“以孝治天下”的皇帝的赦宥,而且各级司法官员常常旗帜鲜明地采取了一种将伦理纲常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立场。
东汉灵帝光和二年(173年),文弱女子赵娥(后来成了各种传统剧目赞颂不绝的著名烈女)为报父仇,竟用双手卡死一个须眉大汉,完成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壮举。不过,这里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并不是这起复仇案件的本身,而在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司法官员的表现以及社会的反应。依当时法律,凡复仇而杀人者,依律问斩;此案当如何处断,原本再简单不过。然而,受理此案的法官感于赵娥的“孝行”,竟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法庭上示意赵娥逃走了事,他自己则摘下乌纱帽,准备弃官不做,一同逃走。当赵娥拒绝逃亡时,这位法官竟命人强行将其车载回家;而这位法官的作为则受到了当时社会舆论的一致称赞。[32]然而,还有比这更登峰造极的。东汉齐国有孝子为复仇而杀人,齐国相桥元获知后极为同情、赞赏,拟为之开脱罪责,不料县令路芝却依法将孝子处死。桥元大怒,竟命人将路芝缚束,大杖杀之,“以谢孝子冤魂”[33]。上级司法官吏居然将依法处死孝子(也是凶犯)的下级司法官吏处死,这尽管并非中国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但也堪称中国一绝,同时也足以表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独特的价值取向。(www.xing528.com)
对于伦理纲常,特别是孝道的维护,上文所言袒护复仇孝子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各级司法运作常常无原则、无条件地捍卫家长对于子女的特权。前文已经述及,父母可随意以“不孝”之罪名呈控子女,并请求官府代为惩治,即便请求将子女处死,司法机构也不会拒绝。除“不孝”之外,家长和法官们更经常运用的罪名是“违反教令”,而无论是“不孝”还是“违犯教令”,单看实体法上的规定全然显示不出其中的奥妙,只有考察实际的司法运作,我们才能体会到它们的无穷威力,因为对于“不孝”和“违犯教令”,各级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并不要求所犯子孙有非常明显的劣迹,常常只要稍稍不合祖父母、父母之意即可治罪,倘若因子孙不顺长辈而导致长辈自尽身亡,其处罚就更重了;有时责任完全不在子孙,甚至曲在尊长,各级官府仍旧照样判决,并能获得上级支持。此类案件在清代《刑案汇览》中随处可见。如清嘉庆年间,河北徐庚申之父以上好木材烤火取暖,徐庚申见之异常可惜,即温言劝阻,谁知其父非但不听劝告,反而喝令他快搬木材来烧,庚申心中有气,不予理睬,其父大怒,起身追赶殴打,不慎一跤跌死。而官府受案后亦不问情由,即照子孙违反教令例将徐庚申判处绞监候。[34]道光年间,陕西民妇柴赵氏之婆母王氏要吃荞麦面,柴赵氏虑及荞麦性冷,而王氏一向腹痛,忌食性冷之物,因而不肯顺从,谁知王氏由此气愤难消,悬梁自尽,最后官府亦将柴赵氏杖一百流三千里。针对这些情形,瞿同祖先生评论说:“所谓违犯教令有时是很含混的,虽然子妇并无过失,亦无违犯之处,也不能不如此办理。究竟谁是谁非,是否违犯教令,法司对于这些客观的因素是不大注意的。”[35]因为,从根本上说,中国古代司法官员首先关注的乃是伦常问题,而非是非问题,这全由传统诉讼文化的主流价值取向所致。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全然不讲“是非”,而只是意味着传统中国有其独特的诉讼“是非”观。在这里,“‘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份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36]。此所谓身份,在古代中国的正式说法叫“名分”,而在法律上的表述和制度上的确定方法则是“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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