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国家政治秩序
维护国家政治秩序是中国传统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这主要集中体现于当时有关控告犯罪(起诉)的各项政策和惩处犯罪的有关时限规定上。
前已叙及,古代中国崇尚“无讼”、不喜狱讼,历代对于控告、起诉之事均有许多限制,然而,每当事关统治者的根本政治利益时,法律非但不限制诉讼,反而加以(百姓)控告和(官府)受理之强制性义务,从而显示出一种国家政治秩序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而其间有关诉讼时限的规定更是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价值取向。
有国家,自然便有惩罚犯罪、维护政治秩序的刑事诉讼。但古代中国真正自觉地将国家政治秩序视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这还是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针对当时儒家将家族亲情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倡导“父子相隐”的观点,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明确主张国家政治秩序高于家族伦理秩序,不但坚决提倡和奖励“告奸”,而且对隐匿犯罪者坚决予以打击,这就是“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13]。这种奖励告奸的政策还延伸到了官吏之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14]商鞅甚至鼓励人们为维护国家政治秩序而蔑弃伦理亲情地“告奸”,其中包括主动向国家告发自己的亲属,认为告奸行为不应为亲属关系所妨碍,这叫“不害于亲”[15]。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秦朝有关控告犯罪的法律发展得相当全面而具体。(www.xing528.com)
自汉以后,虽然随着儒家思想的复兴,法家倡导的“首匿连坐”之法几乎被废止,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却被制定为法律,但历朝仍然程度不同地实行着奖励控告犯罪(尤其是政治犯罪)的政策,假如官府应受理而不予受理,那还会受到严厉处罚。特别是当事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涉及国家根本政治利益的犯罪时,历朝历代的态度都不仅坚决、严厉,而且完全将其他法律原则排除在一边:法律规定“亲属容隐”(亲属犯罪,相互之间可以隐瞒不告),但若犯谋反、谋叛、谋大逆,则隐瞒者必受重罚;法律严禁奴告主、严禁卑幼告尊长,但若遇谋反、谋叛、谋大逆,则非告不可;法律严禁以匿名文书告发犯罪,但若涉及谋逆以上政治重罪,则“理须闻奏,不合烧除”[16]。凡此种种,均充分表明,对于中国传统刑事诉讼而言,维护国家政治秩序乃是首要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众所周知,自然经济是一种时间观念比较模糊、效率概念比较淡薄的经济形态,与此相适应,以之为根基的中国古代诉讼文化对于诉讼时限也往往并不当真,真正例外的情形恐怕就是事关国家政治秩序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官司了。历朝法律都严格规定,对于谋叛以上政治重罪,官府接到控告而不立即受理,以及在接受控告后不立刻去突击逮捕者,都将受到严厉制裁。[17]对于案件的审理,早在西周时期,出于慎刑的考虑,曾规定审问以后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才能判决。[18]但后来为了及时打击犯罪,许多朝代都制定决狱程限,规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审判完毕,不得拖延,否则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罚。[19]但在实际生活中,只有事关谋叛以上犯罪时,这些法定的审判期限才被严格遵守,违反者也才真正受到处罚。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行刑时间。一般犯罪案件,死刑执行要受到秋冬行刑等各种严格制度的限制,但若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政治性重罪,则不再受到任何限制,一经皇帝裁决,就立即执行,此所谓“决不待时”。到清朝咸丰年间,当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从根本上威胁到国家的政治秩序时,惊恐万分的统治者还创造了有名的“就地正法”(后来还曾颁行《就地正法章程》),使各地官府能够不受任何程序限制地镇压敌对势力,维护既存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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