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维护宇宙自然秩序依照中国古代的观念,人、社会与自然、宇宙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且,宇宙和自然有其自身的意志和运行规律,因而,人类法制的运行、诉讼的安排应当合于、或从属于宇宙的自然秩序,并进而实现、维护宇宙的自然秩序。
一、维护宇宙自然秩序
依照中国古代的观念,人、社会与自然、宇宙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且,宇宙和自然有其自身的意志和运行规律,因而,人类法制的运行、诉讼的安排应当合于、或从属于宇宙的自然秩序,并进而实现、维护宇宙的自然秩序。比如,根据儒家众多经典(包括《周礼》、《礼记》、《大戴礼记》、《左传》、《吕氏春秋》)的说法,宇宙间一年四季的运行各有其内在的规律和意义,其中,春、夏两季乃是万物生长、创造生命的季节,此时,人间的司法运作就不能违背天意而毁灭生命,不能行刑杀人,而只能顺应天意去施恩布德,去清理监狱、改善囚犯境况,去平反冤情、赦宥天下;到秋、冬两季,万木萧条,不仅许多自然生命在此时得以终结,而且宇宙间一片肃杀之气,人间的司法正应乘势审理犯罪、行刑惩恶。这便是《礼记·月令》所说: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孟秋之月,“戮有罪,严断刑”;后世中国之秋冬行刑与秋审朝审等制,不仅均由此发展而来,而且历朝历代还有许多详尽的制度规定。基于同样的道理,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灾异的发生常常会促使皇帝大赦天下,促使各地官员实施“录囚”,因为中国古人相信,宇宙间有一种严整有序的自然秩序,任何人世间的冤抑不平之狱都会破坏这种秩序,从而诱发自然灾异,降祸于人类,而赦罪、录囚等则是对自然秩序的恢复和维护,有免灾、邀福之功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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