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以,古中国的诉讼文化,包括各种诉讼组织和诉讼制度等,都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地发展开来。但是,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和谐”与“无讼”的理想绝不是毫无意义的,甚至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它们不但作为一种永恒的理想长驻在中国人的心中,而且作为一种终极的目标,规定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总体发展方向,作为一种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引导着各项诉讼机制的建构,规范着各种诉讼活动的进行,并支配着人们的诉讼心理和诉讼观念。
四、“和谐”与“无讼”的诉讼价值
然而,理想终归是理想,无论是“和谐”世界,还是“无讼”天堂,都如海市蜃楼一般,可望而不可即,都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美好愿望之中。现实的世界,却总是冲突不断,争讼不止。所以,古中国的诉讼文化,包括各种诉讼组织和诉讼制度等,都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地发展开来。但是,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和谐”与“无讼”的理想绝不是毫无意义的,甚至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它们不但作为一种永恒的理想长驻在中国人(无论是官僚还是百姓)的心中,而且作为一种终极的目标,规定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总体发展方向,作为一种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引导着各项诉讼机制的建构,规范着各种诉讼活动的进行,并支配着人们的诉讼心理和诉讼观念。(www.xing528.com)
“和谐”的理想社会虽不可得,但这种理想却已化作一种精神,弥漫在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各个层面:在刑事领域,刑罚的执行须讲究时日,以求人类与宇宙之“和谐”;在民事领域,某种实体的权利是否得到法庭的认可,需要考虑其所涉及的各种伦理关系,以求家族与邻里之和谐;各种因民事“细故”而生之纠纷,各界当力求和解、不使成讼,已成讼者,各级司法官员亦当尽力和而息之,以求社会之和谐。因为这“和谐”与“无讼”之根本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才格外地强调维护“秩序”,才格外地重视纲常礼教而漠视权利,也才有了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中上下一体的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和息讼之诉讼倾向,也才有了中国无比发达的调解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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