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无讼”的理想在中国古代还具有其独特的政治价值,因为它们一方面关乎政治统治秩序的稳定与维护,另一方面则涉及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政绩,这无疑也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与“无讼”为终极价值取向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宗法社会,其最稳固的政治基础就在于那些胆小怕事、安分守己、逆来顺受、从不争利益不诉讼的“顺民”和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相互谦让、互不争讼的和睦安宁秩序;而维持此种秩序、造就此种顺民的最佳手段之一,便是倡导“和谐”,尤其是“无讼”。反过来,若无此“和谐”与“无讼”,则传统的社会秩序一日难存,专制君主的统治秩序亦难以维持,这正如顾炎武所说:“人聚于乡易治,聚于城易乱……聚于城,则徭役繁,狱讼多,欲民之有恒心,不可得也。”[7]所以,息狱讼、求“无讼”、求社会和睦,这是中国古代各级官员的首要职责。(www.xing528.com)
清人刘礼松云:“夫听讼而使民咸惕然内讼以至于无讼,此守土者之责也。”[8]清代皇帝亦训令地方官吏说:“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之德化以移风易俗……由听讼以驯致无讼”,应努力做到“讼庭无鼠牙雀角之争,草野有让畔让路之美,和气致祥”[9]。这就是说,虽然古时官吏以居官听讼为第一功夫[10],但其真正的职责,却并不在天天明断案件,而在超越于具体案件之上、为实现“无讼”与“和谐”而努力。与此相适应,各级官吏的最大政绩,并不在于他们成功地审理了多少件民、刑诉讼案件,而在于他们是否通过种种努力,使得百姓“民风淳朴”,使得人们“皆以争讼为耻”、“几致刑措”,等等。比如西汉时,韩廷寿“为东郡太守,以德为治,三年之间,令行禁止,断狱大减,为天下最”,郡内“二十四县莫复以词讼自言者”[11],这就是这位太守的最大政绩。所以学者们指出,在中国古代,“所有想标榜自己政绩的统治者,几乎都不约而同地用‘几致刑措’、‘刑措而不用’、‘囹圄空虚’之类的话来为自己树碑立传,这体现了他们的一个共识,只有实现‘无讼’,才是实现了真正的、根本意义上的理想世界,才算是真正的政绩”[12]。显然,有这样一种贯穿始终、并为朝廷上下一体认同的政治理念作为背景,“和谐”与“无讼”理所当然地会成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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