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谐”与“无讼”的伦理意义与审美价值
在这里,我们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和谐”与“无讼”的理想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价值取向的总原则,这与“和谐”与“无讼”本身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独特的伦理意义和审美价值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伦理上讲,谦让、和气、不争,这既是个人的美德,也是一个地方的良好风尚,而中国古代社会最根本的行为规范——“礼”——也恰恰是用来促进“和谐”,使人世间所有的人都不起冲突、不生争端的,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也。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道德高尚者不会“滋讼”,风俗纯朴善良之地不会有讼;只有当世风日下、道德堕落之时,人们才会争财争利、相讼于庭。几乎可以说,在当时一般人的心目中,“诉讼是道德沦丧的结果;一个人的道德越坏,就越喜欢打官司;一个地方、一个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平较低,那里肯定就会多讼”[4]。(https://www.xing528.com)
从审美上看,中国古代社会在数千年间始终以“和”为美。[5]这种审美观念极大地强调了对立面的均衡统一,而把均衡的打破以及对立面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视为应予竭力避免的灾难;同时,这种审美观念不只是涉及美的外在感性形式,而且延伸至社会政治领域,从而倡导“政通人和”之美,强调整体社会的和谐统一是美的。依据古代中国这种流行的审美观念,“诉讼”不仅不美,反而恰恰是对美的破坏,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现丑”或“丢丑”,因为,就其本质而言,“诉讼”恰恰是对立双方(原告与被告,或称“两造”)的相互矛盾和冲突,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它又正是对均衡或“和谐”的打破。反过来,只有消除了纷争和刑杀,实现了高度和谐与统一的“无讼”境界,那才是美的呈现。
上述伦理与审美,或者说善与美两方面的观念相结合[6],势必使得“和谐”与“无讼”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并由此深刻地影响到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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