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课题组于2001年在全国选取了1万名在校大学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方略,认为“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会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找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25.54%的人“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自认倒霉”。这说明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仍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主要表现为:
(一)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
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了事,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本科32学时,专科28学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不可能的。因此,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观点、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们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中国青年研究》(1999,2)中有这样一组调查数据,对象是某高校三年级的大学生,他们对于“如果你涉及到诉讼,你对法律的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35.1%,而58.1%的大学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为79.7%,“不平等”的占第二位为12.8%,认为“平等”的占9.5%。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www.xing528.com)
(三)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时至今日,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据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文革”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而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17%。我们知道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现在知道了,自己很后悔。如此可见,刘海洋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
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多数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我教育的境界。”因此,高等院校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造成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1.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应试教育是一种以考试为手段,以分数为依据,以把少数人从多数人中选拔出来送进高一级学校为目的的教育模式。根据1998年的统计资料,全国有155万小学毕业生不能升入初中,有704万初中毕业生(占初中毕业生总数48.9%)不能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职业学校,有117万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各类高等学校。也就是说,我国每年有将近1000万普通学校学生不能升入上一级学校学习。由于应试教育选拔竞争激烈,导致学校重视知识教育,而忽视德育、体育、美育等。学生也形成惯性思维,即使考上大学了,最关心的仍然是每门课程考试的成绩怎样。老师要考的内容就学,不考的内容就不学。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但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大学生将这门课程定位为考查课、非专业课的“应试教育”思维有很大关系。
2.高校扩招的影响。近几年,高校连续扩招使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由于高校学生政工干部编制紧张,政工干部与其所管理的学生比例严重不协调。在实际工作中,政工干部只好抓两头,管理思想进步、成绩优秀的学生和违规的学生,而人数众多的中间层则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完全靠自我管理。另外,高校扩招后学生素质参差不齐、生源多样化使学校与学生、老师与学生以及学生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在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评优、入党、考研、就业等活动中,如果学校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将极大地影响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
3.网络社会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信息网络化发展为人类交往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它突破了人类交往史上的局限,使新的交往方式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平等性、普遍性和无限性等特点。这种新的交往方式能使个人失去了真正、真实的自我。大学生是网络社会最主要的群体,网络给大学生提供了极大的网上自由,使大学生在网上彻底摆脱了社会的限制,超越了现有社会和法律所能规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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