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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

时间:2023-05-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的手续一般由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

公证,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人们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时,可以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并予以确认,这确认的证明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余年。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即合同,约剂即券书契约。以上两条引文的意思就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所谓司约指掌管约书之官,治民之约指处理人民征税、迁移、买卖、赊欠、和解等约书;所有大小约书都由司约保存,如有争讼则开府库取视所藏之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以上的券书既为官府所制发,又能在法律上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因而已经含有公证之意。在客观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秦汉两朝,傅别约剂改称券书书契,如东汉郑玄在注释《周礼。秋官。士师》时说: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按券以正之。汉代在市场上作交易仍然以券书为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根据以及买卖不成可能引起讼诉的有效证据。在汉代,全国各重要城市都由官府派员管理贸易市场,制发券书。因此券书在秦汉仍然具有公证作用。

秦汉时期,以券书作为合法根据的买卖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婢,到了唐代以券书为根据的买卖内容有了扩大,而且在法律上开始明文加以保护。券书已改称为契券文契。《唐律疏议。杂律》载: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青,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说明唐代已由官府强制性立券,以保障买卖奴婢、马牛等纳入法律管辖范围之内,违者要受法律制裁。而市司不及时为之券书者,也要受到笞杖之刑。

官府制发这种文契的目的,虽然在于征税,以扩充国库之需。但同时却也起到了公证的作用。

五代以后,券书的公证作用进一步扩大,例如遗产继承等等,相传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逼后周恭帝柴宗训退位,为笼络人心,颁发柴氏所谓丹券铁书,实质上就是公证文书。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载: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章者,听自陈,官给公凭。又据《 后村 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书判》载:遗嘱必须官印押,出执为照。这与现代遗嘱公证几乎没有差别。宋代田宅买卖必须立券报官,交纳契税。官府则在契券上加盖公印,称之为税契。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的按语里说: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www.xing528.com)

说明这种税契既有官府盖印,当然也就起到了公证作用。

宋代以后的元、明、清的律例也对这种税契作了明文保护的规定:如果典卖田宅不交契税,可以刑罚制裁,并追回典卖原价,一半入官府,一半奖给告发人。《大清律例》则明确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

但是,无论是傅别约剂券书文契,还是税契

它们公证的范围较小,只适合用于买卖、遗嘱等数项法律行为,尚没有形成严格、系统和完整的制度。正确地说,我国的公证虽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却发展过程缓慢,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保持着自己独特的形式,一直过了2000多年,才开始出现了正式的公证法规。(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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