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重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一)起重作业前监督
(1)重大、特殊的起吊作业,应有完善的吊装施工方案,需经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审批。
(2)起吊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3)重大、特殊的起吊作业,对起吊载荷需进行准确计算。
(4)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5)起重作业人员(指挥、司索、司机)需经过专门培训,且应持证上岗。
(6)起重作业区设专人监护、拉设警戒线、悬挂警示牌。
(7)起吊工作负责人应制订标准检查项目表,对起吊用各种索具进行检查,起重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声光报警装置良好,并签字确认。
(8)在重大起吊作业前,应制订标准检查项目表,有关专业人员、生产技术部门对起吊设备、机械需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确认。安全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9)现场临时安装的起吊设施,使用前需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起重作业人员检查所使用的每台起吊设备(行车、卷扬机、电动葫芦、导链及千斤顶、吊环等)应完好、合格,编号、检验合格证齐全。
(11)钢丝绳、棕绳等起吊工具应符合规程规定,编号、检验合格证齐全。
(12)钢丝绳无断绳、断股、磨损、腐蚀等现象。
(13)U型螺栓外观完整,无缺损。
(14)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5)起重设备中所使用的吊环和吊钩,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二)起重过程监督
(1)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应由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起吊重物前检查悬吊情况及吊物捆绑是否牢固,确认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必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以后方准继续起吊。
(3)吊物重量不许超过允许负载。
(4)吊物上应无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若起吊大件需有人员站在吊物上工作,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防止高空坠落。
(5)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可靠,声光报警装置信号正确。(www.xing528.com)
(6)起吊现场光线充足。
(7)吊物边缘锋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起重作业有专人指挥,佩戴标志,指挥用具(哨、旗、手势等)齐全,信号明确,规范。
(9)吊物下无人员站立、行走或通过。
(10)起吊过程禁止斜拉斜拽现象。
(11)吊物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12)没有用管道、栏杆、脚手架、瓷件、电缆托架起吊或悬挂重物的现象。
(14)禁止用起重机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5)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16)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7)起重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
(18)当油压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19)使用油压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20)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21)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22)千斤顶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23)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允许起重量。
(24)链条葫芦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25)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有可靠的刹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若刹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26)卷扬机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
(27)操作时禁止站在提升或落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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