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什么是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所谓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减轻农民负担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条例》出台后,为减轻农民负担,各省成立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县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
2003年,全国普遍推行税费改革试点,取消了包括农业税在内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费用,同时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从此,农民负担彻底减掉。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011年11月在新浪长安讲坛作题目为《当前农业形势与农村政策》的演讲时指出,至1999年,农民的全部负担,包括四项税和五统筹、三提留,大概是1350亿,其中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土产税四项税。另外,本来应该由公共财政支付的钱,由于国家财政力量不足,乡镇不得不向农民收五项,即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军烈属优抚对象的补助,以及农村架桥修路的钱。在税收改革之前,村里还要向村民收公积金、公益金、共同管理费三项。农民向国家、乡镇、村上一共要交12项税费。此外,农民负担劳役,就是出两工。12项税费加上出两工,一年就是1350亿。从2000年开始,经过五年的税费改革,到2006年,中央开始全部免除税费。农民不交税费,一年就受益1350亿。
200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www.xing528.com)
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有了新内容,除将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纳入监管外,将惠农支农政策也纳入监管范围。
在2012年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监察部部长、国务院纠风办主任指出,2011年全国开展了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和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清查工作,全国共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问题2821个,责任追究1982人;纠正和查处各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1.4万个;查处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问题3.2万个,涉及金额4.3亿元,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2012年,继续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纠正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行为;深化面向农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罚款及乱摊派问题专项清查,建立健全收费审核制度;规范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行为,纠正和查处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捐资等问题,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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