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否结婚?
随着时代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生育一律采取阻止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而且也无法律依据可循。
患有精神病的人,面对正常的恋爱、婚姻及家庭的组建,确实有很多困难。其症结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常见精神病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精神病的治疗、转归、预后尚缺少满意效果;精神类药物大多不利于胎儿和哺乳期婴儿的生长发育;患者病情对家庭、社会、子代近期或长远均有一定影响;当事者对子代抚养、教育的能力下降。因此,他(她)们的生育就不可能像健康者那样做到优生优育。
目前,公认的精神病发病机制与遗传方式尚未被阐明和揭示,期望增加优良遗传素质的途径尚在探索当中。但已治愈并得到巩固的精神病患者要结婚,从婚姻法来说是允许的,无可非议。康复中的精神病患者,有结婚的要求是情理中的事,也是其正常社会功能恢复的表现。有学者调查分析后指出,精神分裂症患者有近半数能建立婚姻家庭,其结婚率为47.4%。由配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有助于提升患者的精神卫生水平,换言之,婚姻状况好的,预后往往较好。
需要强调的是,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掌握并深刻认识其结婚生育中的不利因素,自觉地按医学科学规律办事,减少精神病风险儿、缺陷儿的出生,从而切实提高人类的遗传素质。
精神病患者以下情况不适宜结婚:
(1)男女双方同患严重精神病的,不宜通婚。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患病双方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既高于一方患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更高于精神健康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且重性精神病复发率高、预后差、抚养子女的能力低下或缺乏。(www.xing528.com)
(2)男女双方同为重性精神病高发家系的成员,不宜通婚。尽管这些人虽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但患重性精神病的风险大,携带精神病的遗传因素多,所生子女由父母双方带给的遗传因素的累加,致使其发病风险升高。
(3)当事人罹患严重精神病期间,应暂缓结婚。一方面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另一方面,在患病期间,精神病患者缺乏责任心及行为能力,对恋爱、结婚所承担的义务、责任、权力,不能进行正确的自我保护和实施,不论在夫妻间及家庭中,均很难进入角色。
(4)患精神病已变成慢性或衰退状态的,不宜结婚。他们除了有与严重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间不能结婚的同样道理外,其病情也已进入慢性和衰退状态,社会适应性及生活自理能力大大降低,缺乏或无法担当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5)病情痊愈后巩固治疗未达两年以上者,应暂缓结婚。众所周知,精神病十分容易复发。研究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出院后的头两年为高复发危险期。一般来说,巩固疗效的时间越长,复发的可能性就越小。况且在结婚前后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精力还是体力都比较劳累,具有较多的诱导复发的不利因素。
存在上述五种状况的人,要结婚肯定是弊大于利。除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况外,“不宜结婚”不等于“不能结婚”,所以患者和家属要权衡考虑,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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