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纪实性遭遇戏剧性
就像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离婚风波一样,第三者往往是离婚双方都必须面对的一个角色并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那场电影和戏剧的离婚风波中,纪实性便充当了这样的一个角色。其中鲜明典型的一种观点就是“在电影媒介的诸类要素中,最能标示其艺术特征,决定其艺术本性的‘优势要素’是它的纪实性”[4];并且,巴赞、克拉考尔的摄影本位论、物质世界复原论等美学观点成为他们最主要的理论武器。同时,反对离婚者也对此予以有力的回应,积极地捍卫着戏剧性在电影中的地位,并对一些对方所列举的所谓纪实性电影提出了批评。上个世纪80年代初谭霈生和杨妮的几篇论战文章可以说是双方观点交锋的集中体现。
回顾电视剧的发展历程,虽然没有出现过类似电影史这样大规模的理论争鸣,但是在观念上将纪实性与戏剧性加以对立却是一种普遍现象,甚至也有人认为纪实性电视剧本身就是在反对戏剧性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有论者提出“观众在看了大量扑朔迷离、起伏跌宕情节的电视剧之后,虽然得到休息、娱乐和一种审美愉悦,但终究觉得是水中月,镜中花,是艺术家飘扬杜撰的产物。厌烦之余不免产生一种审美需求,希望看到一些真实的东西,我们日常生活的反应。于是,纪实性电视剧也就应运而生。”[5]
1991年,《电视研究》上刊出了朱景和先生的一篇文章,文章在标题中就旗帜鲜明地亮明观点:“纪实性与戏剧性不可相容性。”该文认为“纪实性是新闻学和史学的特定属性和范畴。纪实和报道艺术,受‘新闻必须真实’的规范制约,排斥虚构和表演。而戏剧(包括舞台剧、故事片电影和电视剧)则是以虚构、表演、戏剧冲突为特征……两个完全对立的范畴,无法构成一个统一的名称……要求电视剧讲究纪实性和新闻的时效性,不仅是概念和艺术原则的混乱,实践上也是弊多利少,对事业对艺术都没有利……‘纪实性电视剧’这个名称是不科学的,是不利于电视剧艺术发展的。”[6]
从朱文的观点来看,这里纪实性和戏剧性的交锋实际上是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www.xing528.com)
首先体现了一种名实之争,即所谓纪实性电视剧是否名正言顺。事实上,从语言符号学的角度来看,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联系是建立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之上的。就像一个人和他自己的名字一样,比方说,只要周围的人认可了他叫张三,他就是张三。推而广之,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文学界曾发生过的一个类似现象,就是讨论报告文学究竟算是文学作品还是新闻报道。也有人质疑:既然是报告又何来文学?到后来出现了纪实小说,又引发了一系列类似的争论。但是这些争论都没有妨碍各自文体的发展普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纪实性电视剧一说便可以成立。纠缠于概念之争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其次,这场争鸣也是一场关于纪实性电视剧创作方法的争鸣。严格地说,朱文里所谈及的戏剧性并非本体意义上的戏剧性,而是谈了一个艺术加工、艺术虚构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把这里的戏剧性置换成艺术性也是可以的。这样一来,问题就变成了纪实性电视剧是否可艺术加工、艺术虚构的问题。如此问题便明朗了。既然在根本上是艺术作品,当然离不开艺术手法的表现,不管是有事实依据的现实主义作品,还是富于主观色彩的浪漫主义作品。严格地说,即使是新闻报道也不可能是完全纪实的,报道者也总在自觉不自觉中运用近似艺术的手段以使新闻更具可读性、可看性。
以上两点就像正式比赛之前的热身一样,只是解决了纪实性和戏剧性之争的一些次要问题。那么二者的正式比赛要在哪儿展开呢?我以为,最终还是应该落在审美的层面上来加以考察。只有从社会审美文化、观众审美心理等美学视角来观照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真正为创作总结出一些实实在在的有用的理论成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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