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艺术的交合,哲学家、符号美学大师苏珊·朗格认为:“每一种艺术品,都只能属于某一特定种类的艺术,而不同种类的艺术作品很不容易被简单地混为一体。然而,一当不同种类的艺术品结合为一体之后,除了其中的某一个个别艺术品之外,其余的艺术品都会失去原来的独立性,不再保留原来的样子。举例说,一首歌曲,当把它放在一幕优秀的剧中演唱时,它就不再是一首独立的歌曲,而变成了一件戏剧事件。”[1]进而,她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在艺术中并不存在着美满平等的婚姻——存在的只是成功的强奸。”当电影与戏曲交汇时,“强调两种艺术形式和各自表现手段的结合,在保持戏曲的艺术表现基础上融合电影表现技巧,进而达到美学上的交融”,这一折中的美学理想显然违背了客观艺术规律。“当人们用那些半瓶醋式的理论去指导实践时,便会导致可悲的后果。其中最为可悲的后果便是某些人煞有介事地画出的那些纸上交响乐、与诗相对应的绘画以及用音乐谱出的与某些绘画相对应的音乐作品。”
用电影表现戏曲的企图无异于纸上交响乐的做法。正如本文第一章所论述,华语电影与中国戏曲的直接、简单的结合承受着价值失落的命运。
在解释不同艺术的交合规律时,苏珊·朗格提出“适用于各门艺术之间的交叉关系的无所不在的原则就是同化原则。”[5]“在一般情况下,同化原则均以人们熟悉的方式起作用。举例说,在普通情况下,音乐能吞并歌词以及吞并那些构成歌剧的情节,还能吞并清唱剧或歌曲;而舞蹈则能同化音乐。”[6]在《情感与形式》一书中,苏珊·朗格阐述道:“当歌唱中一同出现了词与曲的时候,曲吞并了词,它不仅吞掉词和字面意义上的句子,而且吞掉文学的字词结构,即诗歌。虽然歌词本身就是一首了不起的诗,但是,歌曲绝非诗与音乐的折中物,歌曲就是音乐。”[7]综合苏珊·朗格的理论,“同化”原则的作用对象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的艺术形式,作用过程是由一占据主导地位的艺术形式“吞并”其他作为客体的艺术形式,“同化”的结果是客体艺术被吸纳、转化,附属于主体艺术,失却其作为独立艺术形式的价值,主体艺术在保持本体特征的基础上,因为更多其他艺术元素的融入而愈加丰满。(www.xing528.com)
华语电影与中国戏曲的交互不可规避“同化”原则的发生。考察华语电影与中国戏曲的“同化”,首先面对的难题是:当稚嫩的华语电影与成熟的中国戏曲展开对话,“同化”与被“同化”的身份确定颇费思量;其次,历经百多年的风雨沧桑,华语电影与中国戏曲的“同化”经历了怎样的观念嬗变与创作更迭;最后,个性鲜明的主客体艺术如何求同存异,即华语电影与中国戏曲的艺术互通点何在,又怎样实现吞并进而消化、吸收,这更是涉及实践操作和美学理念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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