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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村合作社:短暂的历史,曲折的命运

时间:2023-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民党政府所举办的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是多数。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发起农民合作化运动。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的号召。

中国的农村合作社:短暂的历史,曲折的命运

1.解放前“农合”的思想及实践

民间力量倡导下的农村合作组织建设

被誉为“中国合作运动导师”的薛仙舟先生(1878-1927)最早在中国传播合作经济理论。薛仙舟系统地研究了德国(被认为是世界合作运动的发祥地)的合作运动并对合作运动的价值形成了深刻的认识。他深信,合作制度是帮助贫民走出贫困的有效途径,合作社是救国、救民的唯一方法。

——1918年3月30日,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成立。北京大学消费公社基本符合近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它既是消费合作社的先驱社,也是中国近代合作社的先锋社。它的诞生,拉开了中华合作社运动的序幕。

——1921年11月16日成立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1923年6月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城内福音堂倡设“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成为中国农村历史上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20世纪20-30年代,全国各地掀起了乡村建设运动,在华北乃至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显著者,当属晏阳初的河北定县平民教育实验和梁漱溟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他们亲身进行乡村合作运动实验,推进了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开展。

晏阳初的乡村教育实验与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验最终都失败了。尽管如此,应当说,定县与邹平两实验县开创的社会与地方政权“联合实验”农村合作运动的新模式,对于中国农村的合作事业具有非同一般的创新意义和启示作用。

国民党政府倡导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一文中提出:“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1927年,国民党立法院通过了第一个合作社法。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今后之民众运动,必须以扶植农村教育、农村组织、合作运动及灌输农业新生产方法为主要任务。”从此,农村合作运动被正式确定为农村民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934年3月1日,全国施行《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合作社法的国家法律,对合作社免征所得税与营业税,更是极为有力的国家扶助合作事业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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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民国时期吴江开弦弓村一生丝精制运销合作社股单(摄于吴江费孝通纪念馆)


——1935年9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又颁布了《合作法施行细则》,将合作事业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并掀起全国范围内的合作运动奠定了基础。

——1945年,国民党政府修正颁布了《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在国民党政府所举办的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是多数。

国民党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尽管一度声势鼎沸,但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所推动的农村合作运动没有达到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主要原因是,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不是建立在民间自发的基础上,而是由政府的外力推动的,并把合作社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利益,最终只能失败。

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发起农民合作化运动。

——著名的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每期学员都由共产党的教员讲授“农村合作”课程

——1923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就建立了农民协会和农民消费合作社。(www.xing528.com)

——1926年9月中共中央的《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提供农村消费合作运动”。随后,合作社运动在湖南、湖北、广东等地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农民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20世纪30年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决劳动力不足的方式是组织农民,成立劳动互助社(最初称“耕田队”)。

——1932-1933年,苏维埃政府相继颁发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的大纲等三个文件,推动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

——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信用合作雏形组织——“农民低利借贷所”。

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塞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得更快、规模也更大了。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管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

2.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

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1952—1957年﹚。

解放初期,农民分到土地以后,由于缺乏大牲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耕种土地遇到很多困难。基于此,开始鼓励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的号召。从1952年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

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195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决议》,号召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初级农业合作组织。全国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暴增,但其中许多是强迫命令,勉强办起来的。

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以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为转折点,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阶段。

但是,后期出现的以运动方式搞合作化的情况,搞合作化过快过粗,严重违背“入社自由、退社自由”的合作组织原则,为后来在农业生产及其合作组织问题上的左倾冒进错误埋下了伏笔。由于当时的合作化运动的经济效果极差,受到农民的抵制。1956年秋冬之后,中国农村出现了退社风波。

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

人民公社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

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1958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把各地刚成立不久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升级为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从1958年夏季开始,只短短几个月时间之后,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被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民达1.2亿户,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9%以上,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实际上已快速演变为集体化性质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体制的长期实施,实际是把“合作化”混同于“集体化”,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很快就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

这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快速演变,既完全违背了合作化初始中央提出的循序渐进与自愿互利的原则,也超越了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与当时中国农民的觉悟水平。不仅使农村合作经济变异,没有了“合作”的实质内容,而且使相当多的农民对合作组织产生了扭曲性的认识与恐慌感,对中国合作事业造成了久远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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