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的基本特点就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它最先形成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是对建国初期30年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改正,是农民的一种伟大的创新和实践。后来,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得到国家的肯定和支持,并在全国逐步进行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当时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满足了农民的实际需要,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不切实际的集体生产方式的否定,有其现实合理性
还以生产工具为例。建国初期,我们就出现了两个超越现实生产力水平的误判:认为立即实行集体生产方式和机械化生产方式肯定优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为此,在大力推进合作社、人民公社式的集体生产方式的同时,以行政力量强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得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论断。1966年全国第一次农业机械化会议确定了“198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目标,并由此展开了政府强制性的农业机械化进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将技术经济问题政治化,把农业机械化当成政治任务,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推进农业机械化。虽然这种农机化进程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设定的目标过高,超出当时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压制了农民的积极性,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和经济技术发展规律,最终不仅导致了目标的不可能实现,而且在国家财力无法支撑的情况下还出现了停滞与倒退。双层经营机制,这就彻底改变了过去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更多的生产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在分配方式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对过去的一种重大的变革。在过去,我们实行的是一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式的分配制度,也就是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这就极大了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刚好相反,它强调劳动者生产得越多获得就越多,这样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
事实更是胜于雄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效率都得到迅猛提高,其合理性迅速得到实践的证明。安徽小岗村1979年卖给国家粮食12497公斤,是上年的四倍,超过政府计划的7倍;卖给国家油料12466公斤,超过国家规定任务的80倍。还有钱,小岗农副产品收入47000元,平均每人400多元。而之前,这个村却是合作化以来23年从未向国家贡献一粒粮的“三靠队”。整个凤阳县实行包产到户后,全县粮食总产量4.4亿斤,比上年增长49%,人均收入150元,比上年增长85%。一年“大包干”,就结束了凤阳农民身背花鼓、四处行乞的历史,创造了奇迹。1979年,凤阳卖给政府大约4450万公斤粮食。凤阳县县委书记陈庭元给他的上级写报告说,这个数字相当于过去26年凤阳卖给国家的粮食的总和。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凤阳48万公社社员生产的粮食还不能养活自己。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当时的生产力水平
不可否认,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质上仍然是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小农生产方式。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方式下,农业劳动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这和过去在我国延续几千年的男耕女织的家庭生产并无二致。从农业生产土地规模上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生产土地规模并不大,也不适合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再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所运用的生产工具上看,除了一些大型的国有农业粮食生产基地,农业机械化在我国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在一家一户所经营的土地上,农业生产最为普遍的还是使用人力。
但是,在当时我国现实生产力水平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有其必然性的。(www.xing528.com)
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生产方式中,生产力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才会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任何新的生产方式的出现必须以新的生产力为前提,任何超越现存生产力状况的生产方式都是不会维持长久的。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的工业生产基本上一片空白,不仅连最基本的生活用品都不能生产,而且人们就连最基本的温饱都还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超越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新的农业生产方式,是很难想象的。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虽然在本质上是一种小农生产方式,但这种生产方式却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的发展,能够更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为进一步改造和发展小农生产方式创造和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从实践上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促进了农业的快速发展,主要表现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久,我国在短期内就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的吃饭问题。
同时从生产成本上看,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简化农业生产决策机制,有效降低了生产经营中的制度性耗损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经营中农民家庭作用凸显,农民自主生产自主监督,这实际上也有效地减少了监督方面的支出。再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生产的一切都赋予了农户,使得农民自己能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农业生产,使得农民在生产中有充分的主动权,为农民成为生产的主体创造了条件,从而为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内在动力资源。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生产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的基础
从理论上看,任何生产方式的存在总是有其两面性:一方面是适应了一定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它的局限性,因为它将是制约其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要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改进旧的生产方式,克服其局限性。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克服小农生产方式存在的缺陷,实现对它的改造,促进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由商品经济发展来推动实现。然而,在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的农业发展思路与之刚好相反,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逐步建立起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实际上束缚了农民的自由发展。特别是与这种经济体制相一致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小农生产方式。尤其在极左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在一段时期甚至还把商品经济当成了资本主义来批判,排斥商品生产和交换。相反,我们简单地认为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是“集体劳动”,这是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足,为了达到维持集体生产目的,我们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每个人靠工分取酬,只限于内部交换劳动,不参与市场交换,延缓了自然经济的瓦解过程,挫伤了向商品经济转化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对小农生产方式的改造也走入了误区,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快速发展,而且从客观上培育了商品生产的主体,这就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实行为改造小农生产方式创造了另外一个新的有利条件,即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体制上保障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之下,亿万农民被压抑已久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得到迅速释放,农业生产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积极的结果,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小农生产方式创造了条件。首先是农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从根本上了解决了农民的温饱和城市的粮食供应问题,而且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一部分农民从农业上解放出来,这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其次就是农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一部分农民有了一些剩余财产,在当时城市还无法容纳的情况下所诞生的乡镇企业解决了这个问题,而工业的发展是改造传统农业的一个必要条件。乡镇企业的发展,吸纳了由于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后造成的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这样就从客观上巩固了对小农生产方式改造的成果,并为我国农业的发展积累和提供了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这就从客观上为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两个很重要的条件:其一,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各种农业发展所需的各种机械,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其二,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实的资金支持。农业可以通过这些积累起来的资金来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农业生产方式的下一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因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乡镇企业的发展又客观上为小农生产方式的转变和改造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有利于小农生产方式走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加快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从不切实际的人民公社式的集体生产方式重新转变为一家一户式的小农生产方式,虽然不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一次提升,却是一次实事求是的“落地”之举,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依然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正因如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第一个“飞跃”,无论如何,都属于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一次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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