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晚,杭州文二路上富家子弟胡斌酒后驾驶名车超速行驶,将正常行走在斑马线上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撞飞致死。事发后,胡斌没有下车采取应急措施,而是若无其事地坐在驾座上,引起目击者和公众的愤怒。胡斌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目睹惨状的公众和痛失爱子的谭卓亲人情绪激动,他们对颇有争议的法律条文的理解融入了自己的感情,要求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严惩胡斌。但司法机关在冷静地分析当时的客观情况后,最终还是理性地以“交通肇事罪”予以认定。
每个人都有情感。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而产生的具有某种独特色彩的内心体验。人们对客观事物好恶不同,产生的内心变化和外部表现也不同。
情感同社会性的需要,如道德感、尝试成功等相关联,还与人的意识紧密相联,因此它在人的认知活动、人格健全以及工作实践过程中,除了具有动机、信号、移情、调节和桥梁作用外,还具有判断作用。
判断人们的认知、行为正确与否,原则上说,应该根据客观事实,根据社会要求、大多数人公认的准则和法律法规进行事实判断或理性判断。但是,由于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往往受情感需要支配,由于道德行为具有直觉的特性,情感、情绪、态度必然参与其中。因此,在具体的应急境遇中面临行为选择时,人们往往来不及作理性的分析和逻辑的推理,而是凭自己的感觉、感情、情绪进行判断,选择自己喜欢的,或者认为应该从事的行为。例如,胡斌驾车撞死谭卓一案,谭卓亲人和公众刹那间在脑子里作出的第一反应是:胡斌是个富家子弟,事发后的冷漠表现实在令人愤慨。况且,一些“富二代”经常炫耀自己,成群结队驾驶名车在繁华路段上飙车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早已引起公众的不满。这种对“富二代”的不良印象和丧子之痛的悲情左右了人们的思绪。此时此境,人们对胡斌的行为难以作冷静的思考和理性的分析,而是根据自身感情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断。又如,几个好友一起乘坐公交车,如果其中有人与陌生人发生冲突,其他同行者往往不管当时冲突的缘由,一般都会站出来帮朋友指责对方,事后可能觉得冲突的主责在自己好友身上,但当时的情境来不及作理性的分析,而由情感支配作出责任在对方的判断。足见,情感在认知和行为判断中的作用。
情感在认知和行为判断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认知总是与情感相联系,还因为道德行为归根结蒂是人们自觉的行动,它的约束和感受应是心理上的,而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的效力。既然认知与情感相联系,道德行为是需要人们自觉践行的,那么一定是他们情感上认可的。
倘若一个人感情丰富,容易冲动,那么当他面临行为选择时更易感情用事,在认知和行为判断时往往较易掺杂情感,情感判断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www.xing528.com)
诚然,肯定认知和行为判断中情感判断的存在,并不否定情感判断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事实判断、信念判断、意志判断和理性判断。而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来说,人们较多的是进行事实判断、基于事实的逻辑判断、信念判断和理性判断,情感判断毕竟较少。
由于情感因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产生,而人的需要及满足程度又各不相同,因此所产生的情感体验,每个人、每个时期和场合又各不相同,其中不乏否定性的消极情感,由此而产生的非理性情感判断会成为认知、行为的障碍,从而影响正常活动顺利进行,影响人际关系和身心健康。所以,人们要善于调节自己的情感,控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尽可能避免感情用事,进而作出情感判断。
冲动,心理学上称之为激情。如果个体受外界一种刺激,而使大脑皮层出现高度兴奋圈,自制能力显著减退,就出现激情。处于激情状态的人,往往会改变原来的观点,进而使认识的范围变得狭窄,做出的事会使人难以预料。消极的激情往往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所以说“冲动是魔鬼”。当一个人遇到突如其来的情境时,更需要保持一种冷静,以客观事实以及平和的心情理性地面对各种复杂的局面。尤其对于十分要面子、自尊心特别强的人说,一定要防止情绪失控,这样便可大大减少由一时冲动引起的消极后果。
古人云:“知之深而爱之切。”说明没有一定认识,就不可能产生深刻的情感体验。研究表明,情感的产生虽然与生理的激活状态紧密相联,但它不是单纯由生理激活状态所决定的,而必须通过人的认识活动的“折射”才能产生,尤其是理智感等高级情感,更是与认知水平紧密相联。所以,人们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始终要用理智战胜情感并左右自己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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