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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心理层次分析,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心理

时间:2023-04-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为网络无意识提供了平台和空间,网络无意识是相对于正常的合理的大众伦理文化而言的。弗洛伊德认为,个性组成的成分并不仅仅是由本我和自我组成的。所以,我们称为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

网络心理层次分析,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心理

网络虚拟使虚拟成为现实。互联网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基本工具,通过开放式的网络进行信息获取、信息交换、信息发布而形成的一个方便快捷的庞大的信息平台。它一经出现,便以一种难以抵挡的神奇力量,潮水般地席卷了整个世界。于是人们满足需要的方式出现了新的环节与链条,网络中的人们可以尽情地享用虚拟。虚拟享用是人在需要及其满足方式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种心理机制和实践行为。虚拟享用表现为一个悖论性的存在,就是在使人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既可使个体同自然、社会和自己和谐相处,也可刺激人的占有、消费和炫耀的欲望,以致超出同代和代际规定给它的伦理界限。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源自其独特的技术特性:一是数字化,任何信息都可以转化成数字进行加工处理;二是网络化,能把世界各地的用户“一网打尽”,形成即时互联互通;三是高速化,强大的处理能力和极高的传输速度,把距离和时间瞬间融化;四是互动性,改变了传统的单向传播方式,实现了双向互动;五是海量化,宽带和容量大,为信息的洪流提供了充足的快速通道和存储港湾。目前,全世界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亿人在使用互联网,并且联网主机数和上网人数还在快速增长。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涉及社会结构、政治形态、交往方式、管理模式、经济运行、教育模式等诸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不仅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也是一种观念的存在,一种意识形态的存在。它给人展示的虚拟的存在,具有使客体、主体隐匿的特性,从而为网络虚拟空间的潜意识提供了载体和滋生蔓延的温床。

1.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心理

我们把不符合社会要求的,不符合道德习俗的,有违背社会准则的网上心态活动称为网上无意识即网络潜意识。虚拟条件下自我的没有法律,不受习俗、道德限制的表达,感性本能的自我流露都应该被列入此范畴。网络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为网络无意识提供了平台和空间,网络无意识是相对于正常的合理的大众伦理文化而言的。无意识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是个体不曾觉察到的心理活动和过程。按照精神分析学派弗洛伊德的观点,无意识包括大量的观念、愿望、想法等,这些观念和愿望因为和社会道德存在冲突而被压抑,不能出现在意识中。如果把人的心理比作一座漂浮在大海上的冰山的话,那么人的意识是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它只占人的心理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的心理活动或过程是无意识的。精神分析学说认为,“人类的一切个体的和社会的行为,都根源于心灵深处的某种欲望或动机,特别是性欲的冲动。欲望以无意识的形式支配人,并且表现在人的正常和异常的行为中”。[4]与人的意识层面相对应的是本我、自我、超我部分。本我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模糊和最不易把握的部分,是由一切与生俱来的本能冲动所组成的。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本我是贮藏心理能量的地方,混沌弥漫,仿佛是一口本能沸腾的大锅。自我在现实的需要与本我的非理性之间,起着中介的作用。它按照“唯实原则”操作,为了在以后或者更合适的时间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因此,它往往推迟不合适的即刻的满足。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能,是在现实的反复教训之下,从本我分化出来的一部分。从本我分化出来的这一部分由于现实的陶冶变得不是盲目地追求满足,而是在现实原则的指导下,力争避免痛苦,又能获得满足。自我在人格结构中代表着理性和审慎。它在同外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成长,对外感受现实,正确认识现实和适应现实,对内调节本我欲望的宣泄。

弗洛伊德把自我和本我的关系比作骑马的人和他的马之间的关系。认为马提供了奔跑的力量,而骑马人则具有决定方向和指导的权利。但有时会出现不合理即指挥者必须按照马自己所要去的方向来指导他的马。

弗洛伊德认为,个性组成的成分并不仅仅是由本我和自我组成的。自我对本我只是像仆人一样满足本我的每种需要。超我是社会的,尤其是受父母的教化和道德准则影响,所形成的良心和理想的自我,它对自我进行监视和统治。总之,弗洛伊德认为在个性结构中,本我完全在无意识之中,自我则是在无意识和意识的关系之间,而超我,在和意识起同样的作用,它维持着一个人的个性标准。

虚拟现实又称为虚拟实在、虚拟世界、虚拟环境。虚拟现实是由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以及虚拟事物构成的。“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是人们把人类社会的各种知识和信息以数字化的方式展现在网络上的结果,这些知识和信息归根结底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属于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当然不超出意识的范畴”。[5]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曾经提出了三个世界的理论即物理世界,人的精神活动世界,书、图书馆、计算机存储器以及诸如此类事物的思想内容的世界。实际上,数字化的信息是书、计算机存储器等思想内容世界的延伸,从总体上并没有超出意识的范围。加拿大思想家麦克卢汉说过:“人的生存似乎要依赖把意识延伸为一种环境。由于电脑的问世,意识的延伸已经开始。”[6]因此,“虚拟现实本质上属于意识,它是人类意识的延伸,是一种新型的意识现象”。[7]在虚拟现实中的虚拟是对现实原型模拟的情况下,虚拟事物自然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当虚拟不再是对一个真实存在的事物的模拟的情况下,虚拟事物仍然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只是这种反映蕴含了更多的观念重构创造成分。无论是虚拟事物,还是数字化的知识、信息,它们尽管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以客观现实为基础产生和形成的,它们或者在客观世界中有原型,或者在客观世界中有其现实根据,都是对客观世界或直接或间接,或真实或虚幻的反映,都不可能游离于意识的疆域之外。客观现实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断变化发展的,作为客观世界反映的虚拟现实也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虚拟现实也就不同;客观世界发生了变化,虚拟现实也必然会或迟或早发生相应的变化。其实,虚拟的本身就是一种意识的表达,若是一种没有顾及道德、法律、习俗等的心态与行为,我们认为是一种不能被社会允许的行为,一种不能公布于众的心理、意识。所以,我们称为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

2.网络虚拟空间的个体潜意识心理

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贝克尔认为,在网络中所出现的主体多维性身份正在对传统的人格主体观念进行着挑战,即“主体实际上是一种可以自主界定自己的客体”。当虚拟自我在多样性、差异性、灵活性的网络中活动时,网络主体常常表现出要求改变自己主体身份的需要和冲动,把自己隐藏起来,比如狂欢节假面舞会等。社会批判理论代表人弗罗姆认为,对现实事物和环境的失望,会导致人们趋向想象和幻想。这就导致人们常常需要在一定的想象和虚拟的环境中来塑造另一个或多个不同于现实中的自己。面对网络,人们实际上是以一种“身份的丧失”为代价的。虚拟与现实的分离使得现实的人与网络的人存在一种悖论:网络或多或少地导致了一种人格和自我意识的分离。由于网络机制的制约力量太过薄弱而造成的自我膨胀、虚假自我和道德意识的弱化是显而易见的。

在虚拟现实的人际互动中,人们在隐匿自己身份的同时,有选择地暴露自我,人们普遍使用多个网名,而且大多数网名与自我无关。“但是这些网名呈现出来的自我,较少表现为与现实生活中一致的自我”,[8]而多为表达另一个真实的自我,表达内心真实的自我。国外有研究证实在最为有名的“IRC世界”里,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是以自我为原型创造的化身。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受到现实社会各种道德、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按照社会中的规范,按照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害关系来呈现、塑造甚至压抑、扭曲内心深处的真实自我。网络空间的隐蔽性特点,使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个体被压抑的本我就像到了临界点的岩浆,不可遏止地迸发出来。

网络虚拟潜意识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有白日梦的表现形式,本能欲望的表现,违背伦理的表达。

白日梦、本能欲望的表达。弗洛伊德认为梦是愿望的表达,是一种替代性的满足。因此我们把人们白天的一些自由实现自己愿望的想象与幻想称为白日梦。在虚拟的空间中,人们通过幻想这种白日梦的形式,自由地来表达自己的愿望,来实现自己的愿望,比如成为老板、科学家等。白日梦的表达形式,可能有许多不健康的形式,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是网络的本能的表达可能带来相当大的危害。网络虚拟空间为人类本能特别是性提供了一个堂而皇之的宣泄渠道。人性的善有缺损,人格有缺陷,性行为有偏离的人在网上更彻底地暴露出自己的病态,更痴迷于怪异畸变的网上性发泄、性体验,甚或借网络空间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性强暴。人格黑暗的一角被网络大大地膨胀。当人性被“恶”主宰,高科技这把双刃剑则会把人性的“恶”淋漓尽致地挥舞,给人类造成远比愚昧落后时代更可怕、更痛苦、更严重的灾难。

违背伦理的表达。网络带来了虚拟,虚拟身份的重要意义不仅表现在一个行动者可以获得各种身份,还表现在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分离。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不能根据虚拟身份确定现实身份。这样一来,人们在虚拟身份情况下做的任何事就不需由现实生活中的自己来承担,在网络空间中如果一个人做了错事,那么,他只要换一个虚拟身份就可以了。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误,他就很难摆脱由此带来的坏名声。由于在虚拟身份下,行动者不用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自身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个体表现出行为责任意识降低、行为与内在标准不一致、自制力降低等问题。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因而使人有更大的勇气去做以前不敢尝试的事,也能够作出违背伦理的表达。(www.xing528.com)

3.网络虚拟空间的集体潜意识心理

当网络虚拟空间中弥漫着一种反社会、反伦理、反习俗、反和谐、反法律道德的具有整体性心理状态的时候,我们把这种心理意识状态称为网络虚拟空间的集体潜意识。这种潜意识状态,会使人对社会表示不满、发布虚假信息、制造恐怖、制造心怀鬼胎的事端,或者以看似符合社会要求的幌子,试图达到聚众闹事,实现个人野心的勾当。人们处在现实社会中,总是被规定在一定社会的风俗习惯、法律和组织规则等的范围中,现实的规则对个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虚拟的空间,消弭了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使得原本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规范和秩序失去效力,这就给个体提供了逾越规范和释放现实生活压力的空间,以自我为基点把对社会的不满任意表达,制造恐怖。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使我们的时空被压缩了,偌大的地球变成了地球村。通过高速的大容量信息传播,空间上的距离没有了。一项“互联网与传统媒介信息可信度比较的”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信息源正是受到来自职业的社会的双重压力才得以向社会提供精确的、不带有偏见的信息,而互联网上的信息则很少受到这些标准和压力的限制。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传统的“把关人理论”在网络时代受到挑战——对每天无数的信息根本无法把关,这时一个不良的小信息便可能产生蝴蝶效应

总之,网络虚拟空间有个体潜意识,也有集体潜意识。针对网络空间的潜意识与表现,我们要展开针对性的研究与防范,提高网络安全措施技术,制定网络法律,完善网络道德规范,培养青少年的自主道德意识,从而提高对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的免疫杀伤力。同时,给个性一个适度的网络空间,来缓解由于社会竞争而产生的压力和本能压抑。这样虚拟网络空间的环境更加清新,更加民主,伦理环境更加符合人性的要求,虚拟环境符合道德伦理要求,从而形成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虚拟空间。

【注释】

[1]F.拉普著,刘武等译:《技术哲学导论》,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57页。

[2]高宣扬著:《弗洛伊德传》,作家出版社1986年版,第115页。

[3]〔美〕埃里希·弗罗姆著,完俊人译:《自为的人》,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页。

[4]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5]任红杰:《关于虚拟现实认识的误区》,《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21期,第61页。

[6]〔加〕埃里克·麦克卢汉等:《麦克卢汉集萃》,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7]任红杰:《关于虚拟现实认识的误区》,《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21期,第63页。

[8]丁道群:《网络空间的自我呈现》,《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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