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的社会本质
网络的社会本质为网络经济、网络文化和网络社会。心理分析学派认为网络是网络主体的一种工具和介质;后现代主义认为网络是一种可以自主表达自己,自己解释自己的客体;社会评判理论则认为网络的虚拟、平等性和多维性是对现实的抗议和悖反。从现象学的理论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实际是从主客关系到关系实在论的转向,网络是一种主观自然,体现为对异己心灵和异化我的移情体验。
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崭新的交往方式。互联网上的数字信号可以与所有愿意网上交往的人进行沟通,这种沟通使我们交往的范围无限的扩大。
网络信息交流作为一种个人之间的、小范围的、直接的信息交流系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私人信息交流工具;同时,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公开的、宽泛的、间接的交流系统,网络又提供了一个更快捷、更经济、更有效、更直观的公共渠道和途径。可见,网络信息交流方式在信息交流系统上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在信息交流资源上具有分散性和共享性,在信息交流活动上具有协同性和实时性,在信息交流表现方式上具有交互性和综合性。正因为网络引起了交往方式的变革,它也必然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乃至一般社会活动中造成连锁反应,“网络经济”、“网络文化”、“网络社会”都是交往方式变革而引起的后果。
在互联网上,由于个人电脑的使用者可以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区域进行实时网络连接,传统意义的几何空间正在被计算机网络空间所代替。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全球范围内的计算机连接,一种全球集体意识和大社会的概念也应运而生了。正如德国著名科技哲学家F.拉普(F.Rapp)所指出的:“实际上,技术是复杂的现象,它既是自然力的作用,同时又是一种社会文化过程。”[1]在网络这样一种新颖而独特的社会生存空间中,人类知识的传播、信息的扩散、观念的互换、文化的变迁等社会生存方式的结构生成和变化,不仅有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形式和意义,同时也正在引发着一场深刻的社会交互运动的变革。网络研究学者琼斯(S.Jones)把网络空间与传统的传播范式进行比较研究后,指出“传统市民社会观念要求一种统一性而避免多样性,互联网是一种破坏了这种要求的现代技术。同时,它又以一种再创造社会的现象出现”。我们的世界从而逐渐形成了人类的新型交互空间——虚拟空间。
2.网络主体的心理分析
网络的主体性扩展及网络对主体的异化,使对网络主体进行理性审视和反思,成为网络深层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是心理分析学派、后现代主义和社会批判理论对于网络主体的理性解释。(www.xing528.com)
心理分析学派从精神分析的三重人格组成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网络主体。精神分析的创始人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三部分:本我、自我、超我。超我是道德化了自我;自我具有现实性,自我遵从现实而行动;本我是本能的我,追求本能的快乐,按照非理性原则行动。自我调节超我与本我之间的冲突,要求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它主要的作用是检查本我,释放本我,从而使本我的欲求得到部分的满足或间接的实现。自我所起的调节作用,有时表现为对现实的退让,有时则表现为适当地缓和超我的苛刻要求。这样,经过自我调节而得到修改、调整的本我的要求就可以适当地表现出来。本我是一种本能的冲动,追求的是自身的欲望和满足。它不问时机、不看条件、不顾后果地一味地要求自己的满足。因此,在正常人的心理活动中,它很自然地要被压抑、被阻止。在网络社会中,主体虚拟自我的人格身份,实际是本我人格的发泄和外露。网络主体在网络中的行为只不过是表达受压抑的欲望的一种手段。正如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引论》中对梦的研究所描述的“一个梦是一个被压抑的愿望之假装的满足,它是被压抑的冲动与自我的检查力的阻挠之间的一种妥协”。[2]在网络社会中,为本我所激荡、所怂恿、所激动、所跃跃欲试的自我,同时又为道德、现实所阻挠的自我就会努力通过网络这一信息平台实现自身的调剂和平衡。
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贝克尔(Becker)认为,在网络中所出现的主体多维性身份正在对传统的人格观念进行着挑战,即“主体实际上是一种可以自主界定自己的客体”。当虚拟自我在多样性、差异性、灵活性的网络中活动时,网络主体常常表现出要改变自己的需要和冲动。就像在传统的仪式、在狂欢节、在假面舞会上,甚至在文学和戏剧中所常见的:人们总是表现出需要以一种新的方式创造自己,并且从他们设定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在这些娱乐形式中,行为主体不仅表现出了逃避现实,要求改变自己主体身份的需要和冲动,更进而表示了主体性的创造。后现代主义者认为网络主体的特征表明,主体需要表达创造性,解构现有文化结构和统治权的愿望,主体身份的多维性是对传统身份观念的单一性、确定性和僵化性的挑战,它是主体性的发展、重新创造和表达。
社会批判理论代表人物弗罗姆(E.Fromm)认为,对现实事物和环境的失望,会导致人们去想象和幻想,这就使人们常常需要在一种想象和虚拟的环境中来塑造另一个或多个不同于现实中的自己。在虚拟和创造性的环境中,人们可以打破现实社会的限制从而体验一种自由的意境。网络主体的多维性和平等性是对人们现实环境和现状的抗议和悖反。弗罗姆认为“我们已经丧失了对个体意义与独特性的感受,我们已经使自己作为商品来体验和处置,而我们自己的各种力量已从我们自身异化出去了”。[3]由此,他断言,网络主体的虚拟性、平等性和多维性,实际上是自己对所缺乏的事物的一种心灵上的补偿。在网络中,主体自身创造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新的崇拜和偶像。
从以上三大学派对网络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每一学派的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很难透视网络对主体异化的深层次问题。另外,胡塞尔(E.Husserl)现象学所延伸下来的主体间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以现象学的视角,网络是一种彻底交互的无限开放的共同体。在此共同体中,主体间的关系是彻底交互的:不仅“我”构成了“他人”的存在,而且“他人”也构成了“我”的存在;不仅“他人”是我一样的属人的存在,而且“我”也是像“他人”一样属人的存在。在这一共同体中,“我”与“他人”的关系也是无限开放的:“我”所经验的“他人”不仅是一种单数的他人,而且也是一种复数的他人。因此,在共同体中,一种唯我主义的封闭意味着真正被摧毁,一种“主体间性”意味着被建立。在此基础上,网络对主体的异化将会被部分摧毁。
总之,网络是一种新的交往方式,与其相对应的行为规范正在建立。从理论上讲,只要网络主体本着“交往理性”的态度,不把对方当成手段、工具,不把自己的目的、欲望强加于对方,把对方看成像自己一样有理性的同伴、朋友,真正的交流和对话就可以在网上实现。这时,冗余信息、虚伪信息、污秽信息就不会在“表现自我”的层面上充斥网络。如此状况下的网络虚拟世界依旧是体验人生、达成默契、完成契约的良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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