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督导关系中至少包括3个人:督导、被督导者(咨询者或治疗者)和患者,而他们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有时很容易混淆。对临床督导而言,有责任确保心理治疗工作的关系、角色和责任分工明确,保证被督导者不被操纵,也不允许被督导者变成督导的患者。当然,在督导关系中可能也会带有一些治疗的性质,因为咨询不仅是助人的过程,也是自助和成长的过程,让被督导者在与督导的沟通中逐渐意识到自己所存在的情感、认知和行为等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督导者的问题比较严重,考虑接受心理治疗的话,则应该建议其他治疗师而不是督导作为治疗师(因为督导与被督导者之间没有双重的治疗关系)。
督导始终要以被督导者的受益角度为立场,以患者的幸福和健康作为终极目标。督导有责任关心被督导者对患者心理治疗的进展情况及其专业发展,但是同时始终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督导有责任协助被督导者了解患者各方面的问题,以及影响治疗的因素,其中包括患者的年龄、教育程度、性别、人格、社会阶层、家庭背景及身心状况等。
在培训过程中,督导必须保证对患者没有过分的影响和危害,即不要“越俎代庖”,取代被督导者的心理治疗师角色。由于被督导者是在实习或轮转见习阶段(时间是6个月或一学年),需要在完成临床咨询工作的同时,也接受督导培训。因此,如果培训督导太频繁,势必影响被督导者对患者的治疗工作;如频繁更换治疗者或改变治疗预约时间等,也会影响到患者的治疗利益(Pope,1990)。(www.xing528.com)
如果督导培训结束,治疗者获得注册和资格证书,准备独立开展咨询工作,那么就可能会离开原咨询机构,其所诊治的患者怎么办?是仍在原机构就诊但更换心理治疗师,还是跟随治疗者到新机构继续接受治疗?对于这个问题,国内过去很少关注,没有充分而深入地从患者角度去认真考虑和向患者说明。实际上,国外已有报道,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严重伤害患者的利益,甚至会引起法律及伦理学投诉(Pope,1990)。
伦理学在界定督导职权范围时,明确规定督导需承担对患者全部的伦理学及法律责任。如督导与被督导者双方之间在治疗计划等方面出现意见不一或矛盾,应该坦诚、全面而深入地沟通,避免和减少因矛盾而导致对治疗和督导过程的不利影响。实际上,出现意见不合或争论并不是不可以,它是督导过程的正常组成部分,并不代表治疗被误导或督导不胜任工作,而是标志着督导、被督导者、患者三者之间形成了相互作用的精神动力学关系模式,很像精神分析的反移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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