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疗师与患者发生性行为不仅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对治疗者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影响,但常常被忽略,或以某种方式试图掩盖其应承担的责任。相当一部分的心理治疗师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或许能“改邪归正”,继续从事其职业生涯。Pope(1994)复习有关文献,就治疗者或咨询者的“改邪归正”等相关伦理学问题归纳为下述几方面。
1.自控能力
惩前毖后、既往不咎的出发点是好的,的确也会挽救一些人。但“改邪归正”的心理治疗师是否今后在与患者的性关系方面真的拥有自控能力了吗?显然至今仍无证据回答或保证这个问题,如同治疗者宣称能有效“治愈”偷窃狂、阅读困难或惊恐障碍等。目前的问题是,什么研究才能证明或保证心理治疗师真的改邪归正了?
2.评价方法
心理治疗师是通过何种方法来“改邪归正”,是否能达到最低的专业伦理学标准呢?在“改邪归正”的成功案例研究中,是否充分考虑到随访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因为经验表明,作恶者在改邪归正期间和之后,甚至被督导期间都可能继续与患者发生性关系。而这种情况一般只有患者揭发才能知晓,但揭发率非常低,仅约5%的患者会向有关部门报告。
3.权利和信任(www.xing528.com)
在伦理学法规中,给予了心理治疗或咨询师一定的权利,并赋予必要的信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帮助的目的。但前提是治疗者是诚实和遵守职业操守的人。如果治疗者已经违反了伦理学的相关规定,是否仍旧可以给予其权利和信任呢?万一仍旧“秉性难移”是否会造成更多患者的伤害呢?然而,如果不再给予其治疗者的权利和信任,即使他已“痛改前非”,是否会造成更多患者失去了一位有经验的心理治疗师呢?要直接回答这些问题很难,不妨借鉴下述的事例,或许对心理治疗或咨询的这些伦理问题具有启发作用。
例如,一名法官在其任职期间滥用权利和信任,根据罪犯向自己行贿的多少来判刑。案发后法官偿还了所有受贿款项,表示将“痛改前非”,是否该法官可以被允许恢复原职?而事实上,不管他有怎样的工作能力或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已“改邪归正”,但不可能再给予其“官复原职”。
再如,一名小学二年级的班主任对学生有性虐待行为,将面临民事和刑事处罚,但同时他又有“深刻检查”和决心“下不为例”,希望给予改正的机会。是否可以相信其保证“不再会对学生有性伤害”的风险?是否可以“既往不咎”、考虑让他继续做教师和班主任?而事实上,不管其决心、保证如何,教育管理部门都不会给他重新教师注册和担任班主任。
作为法官或学生班主任(拥有重要的权利和信任,社会和个人均易受他们的支配),他们一旦滥用信任和权利,便永远失去了在法律和教育领域掌握这种特别职权的机会。那么,心理治疗师和咨询者的角色同样也具有类似的不可侵犯的信任和权利。因此,现在来看,对于那些与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心理治疗师,即使他们已“改邪归正”或“痛改前非”,真的应该让其从事原有的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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