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在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足够医疗信息的基础上,由患者做出决定(同意或拒绝)。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患者在做出自主抉择之前,有权了解自身的病情、医生所建议治疗的利弊、其治疗方法及其利弊。知情同意作为伦理学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已为东、西方医学界所广泛接受。知情同意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有两条:第一,个人自决(self‐determ ination),即每位患者都有权决定对自己的身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源于宪法中的个人自由权利。在临床实践中,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生的基本道德义务。第二,医患关系的受信托实质(fiduciary nature),要求医生有责任善意地告知患者其病情的事实情况。
知情同意由3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告知、自愿及能力。告知(informa‐tion)是指在患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医生有义务和责任告知患者的病情、治疗的目的和性质、治疗的利弊及其他治疗方法,患者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形下做出的知情同意,在法律上会被视为无效同意;自愿(voluntariness)是指患者在做出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胁迫,患者的决定应是自愿自主的;能力(competency)是指患者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这3个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知情同意主要包括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等具体内容,医务人员有义务做出与疾病有关的解释和说明,这是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检查和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也有权拒绝,这是患者的同意权。当患者因缺乏医学知识或其他原因拒绝合理的诊疗措施,而这种拒绝将会带来不良后果时,医务人员要耐心劝说,陈述利弊,但不能采取强迫手段。(www.xing528.com)
简而言之,知情同意的原则是在不妨碍他人安全的情况下,以患者的利益为最大利益,尽最大努力促使患者对其所患疾病的全面认识和对治疗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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