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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伦理学委员会,理论学法典的产生

时间:2023-04-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会通过它的伦理学委员会,要求和约束其成员遵守法典中规定的伦理学原则。APA成立于1892年,1925年合并,于1938年成立了第一个科学及专业伦理学委员会。1954年,伦理学委员会总结了过去12年中处理的投诉,并发表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伦理学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处理投诉。需要指出的是,由APA伦理学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例,大多还会被各州的协会除名、取消注册、判处渎职和刑事处罚,即受到双重处罚。

专业伦理学委员会,理论学法典的产生

心理治疗师和咨询者的专业协会是根据自愿原则组成的民间团体,会员资格不需要被国家认可。也就是说,一个心理医生可能被国家注册承认,并可以从事专业实践,但却可能不是美国心理协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或其他协会的会员。协会通过它的伦理学委员会,要求和约束其成员遵守法典中规定的伦理学原则。

APA成立于1892年,1925年合并,于1938年成立了第一个科学及专业伦理学委员会。由于投诉的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委员会临时决定处理那些投诉问题,但当时没有正式而明确的伦理学标准,只能以舆论和劝说为处理的主要方式。1947年,该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认为没有书面的规则和标准使工作显得无力、模糊和差强人意,因此决定制定一个正式的伦理学法典,并随即成立了一个制定伦理学标准的委员会。但是,在当时以Hall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强烈反对公布一个明确的伦理学标准,他们认为不论怎样完备的法典均有一定的模糊不清及遗漏之处,心灵扭曲的操作者阅读后会思考怎样逃避责任,使非伦理的行为合理化。

1.伦理学法典的产生

由于经验研究是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所以伦理学标准委员会决定法典应以经验研究为基础,应总结出APA成员的临床实践经验。Hobbs(1948)提出,“伦理学法典产生于真正的本土心理学才有生命力。”同年,在APA下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经验研究及起草法典的部门。

该部门给当时APA的7 500名会员每人发了一封信,请他们回答:“通过对具体情况的描写,反映解决伦理学问题的经验,以便确定伦理学法典的主题”。之后,委员会陆续收到了1 000多份反馈。在认真分析、归类、总结的基础上,并根据这些事件与附加评论,在第二年制定了法典草稿,并发表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1951)上。此法典有以下6个主要方面:①伦理学标准与公共责任;②职业关系的伦理学标准;③与患者关系的伦理学标准;④科学研究的伦理学标准;⑤专业写作与出版的伦理学标准;⑥教学的伦理学标准。

上述资料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几经修改,最后在1953年正式定稿为《心理学工作者的伦理学标准》(Ethical Standards of Psycholo‐gists)。(www.xing528.com)

1954年,伦理学委员会总结了过去12年中处理的投诉,并发表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在此期间,大部分违反伦理学原则的情况为:①不符合专业资格(不胜任工作)的表现;②不成熟及考虑不周的职业关系;③非专业的广告宣传;④心理测验或治疗服务的不正当主张;⑤不负责任的公开交流。

2.重复调查的结论

APA依照上述的研究方法,在1990年再次进行了调查。随机抽取APA中1 319名成员为研究对象,要求他们描写工作中伦理学方面的挑战或麻烦事件。其中有679名心理工作者回应并描述了703个事件,可以归纳为:保密原则,占18%;双重关系,占17%;付款纠纷,占14%;培训和教学中的麻烦,占8%;法庭心理学,占5%;科研、同事的行为、性问题、评估、干预等各占3%~4%。

根据上述的调查发现,APA修订了伦理学标准,即目前《心理学工作者的伦理学原则和行为规范》(Ethical Princip les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of Conduct,简称“伦理学规范”,1992),它包括介绍、前言、总则,以及具体的伦理标准。前言及总则包括:能力、正直、专业及科学的责任、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关注他人的利益及社会责任等,以及期望心理学工作者要达到的最理想专业水平。而具体的伦理学标准,则是要求心理学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002年,对这一标准进行了修改。

伦理学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处理投诉。APA要求其每年报告调查处理的投诉数量及类型。需要指出的是,由APA伦理学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例,大多还会被各州的协会除名、取消注册、判处渎职和刑事处罚,即受到双重处罚。1996年,曾公开发表并分析了所处理案例的特征,分主要类型与次要类型。主要类型是指与必须严格执行APA明文禁止的行为,次要类型则是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特点。其中,治疗师和患者的性行为是次要类型中最主要的隐讳行为,在“取消注册”的案例中占63%;非职业的多重关系亦是主要的违反行为,包括性及非性的双重关系;其次为不适当的专业行为,包括:儿童的监护权、保密原则、测验的滥用、保险费用问题,以及不胜任职业等;另外,也有不适当的研究、教学、管理问题,以及不恰当的公开发表错误资讯或虚假、误导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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