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人群的心理咨询
犯罪人群是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是在监狱关押的犯人,是监狱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在日常的心理咨询中亦可散见在犯罪或曾犯罪的来访者,在押犯人常由管教人员陪咨。在给犯罪来访者做心理咨询时,常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了解犯罪人群的心理特征
(一)对立反抗心理
对立反抗心理多见于具反社会人格特征者,或者是不服判决者,或者犯罪事实认定时有偏离,或者量刑偏重,均可能加深犯罪者的对立和反抗心理。有些罪犯这种对立反抗心理流于外表,表现愤恨、牢骚、不服管教,甚至破坏、不服从、对抗管教人员等,有些罪犯表面服从,甚至很积极地接受改造,但内心不服,具有强烈对立的反抗情绪。
(二)懊悔、愧疚心理
认为自己犯了罪、判了刑很丢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老师或领导,悔不该当初,把自己前途给毁了,后悔当时一时冲动,缺乏冷静考虑,没有让自己有效地控制好情绪。
(三)羞涩心理
犯罪判刑是件很不光彩的事,丢人现眼,不愿张扬,不愿见人,希望家人亲友尽快帮自己忘掉这段不光彩的生活,提起或想起这次犯罪就会有强烈的羞涩感。
(四)急躁心理
犯了罪判了刑,自己不得不服刑,想想那漫长刑期,总是会十分焦急,希望自己能减刑或者希望时间过得快一些,让自己尽快刑满释放,重返社会。
(五)将功补过心理
既然犯了罪,判了刑,就应该好好接受改造,因而拼命表现自己,希望弥补过失,减轻罪过;有的甚至能见义勇为,争做好事,希望将功补过,让自己重新做人,重获心理平衡。
(六)顽固不化心理
有的罪犯坚持错误,不思悔改,或阳奉阴违,或对立反抗,心理上执迷不悟。
二、了解犯罪原因
在给犯罪人群做心理咨询时,一般不宜主动询问犯罪事实,但若犯罪人主动诉说犯罪事实,也不必回避,咨询时应更多关注造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原因一般认为是多因素论,即是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是某一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而是身体的、精神的、心理的、社会的多方面因素促成的,或者是这些因素的某种结合所致。在犯罪原因的研究方面,主要有李斯特(F.Liszt)提出的“二元”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体质和后天社会环境两方面因素决定的。菲利(E.Ferri)则主张犯罪的“三要素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S.Gluec n .Glueck)通过对比调查研究,发现犯罪青少年在体质、气质、情感、智力、家庭教育、居住环境等方面与非犯罪青少年存在差异。杰弗利(C.Jeffery)认为犯罪行为的形成,乃是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交互作用所致,从而提出多元犯罪原因论。
在犯罪心理咨询中,根据犯罪的多因素论,详细了解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从而加强罪犯对自身犯罪原因的认识,并提出今后预防犯罪的相关注意事项。
三、了解犯罪的心理结构及其发展
犯罪心理学(crimina sychology)是研究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学科。它是一门介于犯罪学科与心理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人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生理心理机制,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犯罪心理结构,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以及犯罪心理的预测、预防及矫正等。
(一)犯罪心理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structur rimina ind)是个体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早已潜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推动作用的各种消极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它是犯罪人个性心理结构的部分畸形发展所致的社会心理缺陷。
1.从纵向看,犯罪心理结构包括两个层面。
(1)无意识层面:体现人的自然属性,具有冲动性,可以是犯罪恶习、无意识的畸变体验、无意识的犯罪动机等,如见别人流血、受虐痛苦、临死的挣扎,或者杀死别人有极度兴奋的体验等。
(2)意识层面:体现人的社会属性,如为复仇而杀人,为贪财而抢劫等。
2.从横向看,犯罪心理结构包括4个方面。
(1)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主要是反社会意识、畸变的需要、犯罪动机等。
(2)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主要是歪曲的自我意识、亚文化的道德意识、错误的法律意识等。
(3)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主要是特定的气质类型、消极的性格特征、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智能等。
(4)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如冒险心理、侥幸心理、好奇心理、嫉妒心理等。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
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就相对稳定,其发展大致有以下3个阶段的形态变化。
1.潜在形态 当个体只具有某些不良心理因素,尚未形成特定的犯罪心理结构时,各因素之间处于混沌状态,缺乏明确的指向性与稳定性。个体犯罪的产生,标志着犯罪心理结构开始形成,各种不良的心理因素由混沌向有序转化,但并未完全摆脱无序状态。
2.恶变与整合形态 当外界条件达到犯罪的阈值时,个体心理发生突变,各种不良心理因素之间,由潜在形态后期的半有序半混沌状态恶变为胶着的、稳定的有序状态,形成一种指向犯罪的合力结构,产生具有特定指向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www.xing528.com)
3.衰弱形态 当犯罪行为经过实施(包括既遂和未遂),其犯罪欲求得到满足而暂时不那么强烈时,或因犯罪行为受遏制而恐惧感增强时,与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消失,行为人的常态心理因素从抑制状态中恢复,内心矛盾冲突产生,原来胶着、有序的犯罪心理结构开始衰落,重新变得混沌无序、松弛涣散。
咨询师应根据来访者犯罪心理结构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实施有效心理干预,例如破坏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或者阻止犯罪心理结构向恶变与整合形态的发展,力争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四、犯罪人格的矫治
犯罪人格(crimina ersonality)是指导致一个人反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人格特征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犯罪的个性心理结构,也称“犯罪个性”或“犯罪性格”。
犯罪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不良的环境影响教育,尤其是早期成长背景和教育失误,造成人格社会化的严重缺陷,以致不能适应各种社会关系,反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人格具有以下人格特征。
(一)犯罪认知偏执
具有犯罪人格者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认识,总是会受各种错误观念、思维定式的影响,以偏概全,发生认知上的偏差,产生对社会客观现实的歪曲反映。
(二)情感扭曲
有这种性格的人,常缺乏罪责感和自我否定的情感,往往把自己应负的罪责推诿于社会和他人,把自己看作是受害者,毫无自责和悔改之意。
(三)犯罪意志的顽固性
这类人犯罪目标明确,行为果断,缺少恐惧和犹豫,具有坚持犯罪目的的畸形意志力。
(四)对惩罚的耐受性
有充分心理准备,犯罪后对拘押、受审和刑罚惩罚的心理承受力强,一般惩罚不易产生顺从性行为。
(五)对教育改造具排斥性
对法律教育和说服教育不易认同,或表面顺从,内心却抵制排斥或阳奉阴违。
对具有犯罪人格者除一般说服教育和心理疏导外,还可选择适当的心理治疗,甚至药物治疗,以减缓其偏执顽固的一面,再努力纠正其社会认知的偏差、情感的扭曲和犯罪意志的顽固性。
结合偏重的刑惩,尤其是在刑惩的基础上,坚持实施心理干预,经历一个漫长的刑惩与心理干预有机结合的过程,不断取得犯罪人格矫治的效果。
具体方法亦可参阅第二十二章第六节。
五、一般犯罪的心理咨询
对犯罪人格缺乏、偶尔犯罪、犯罪较轻的罪犯做心理咨询,除亦需从上述各方面予以注意以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视违法现实,接受教育和改造
尤其对那些还不服法的犯罪人,如果确实有冤情或量刑出入较大的,可按合法程序提出上诉的建议;如果已经经过法律程序甚至多次上诉,仍不能解决思想上的不服或含冤感的犯罪人,需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做好思想认识工作,力劝他们接受现实,服从刑判,并不断学习,接受教育,认真改造。对无冤情、量刑适当者,要求他们正视违法、接受惩罚的现实,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安心过好牢狱生活,接受教育,认真改造,以良好的表现争取减刑。
(二)转变消极心理
犯罪人常见的消极心理主要是自卑、自暴自弃心理;伤感、怀旧心理;不服、对立心理和怀恨心理等。
1.自卑、自暴自弃心理 服罪以后自觉前途无望,无脸见人,由自卑发展到自暴自弃、丧失信心。克服的方法是给他们巨大的心理支持,树立理想和目标。除接受正常的教育和改造外,还要努力学习一技之长,为刑满后自食其力而做准备。应动员亲朋好友看望并劝慰他们。
2.伤感、怀旧心理 对这类负性心理者,提醒他们不要沉湎于过去,不要只顾伤感,而要认真面对现实,努力适应监狱的改造生活。
3.不服、对立和怀恨心理 犯罪人中有相当多的人具有反社会人格特点,他们总是在抱怨别人,而不愿接受惩罚,对监管人员时有不服和对立的态度。对这类人员,心理咨询师更要义正词严,一方面以法律的威慑去说服他们,另一方面又要耐心疏泄他们的怀恨心理,劝导他们既不能怀恨自己,也不应怀恨别人,更不应怀恨社会。
(三)正面教育积极引导
要求他们面对现实,接受现实,适应好监狱生活,处好狱友,遵守狱规,尊重管教人员,努力学习,接受改造,以积极而健康的心态过好监狱生活。
对犯罪人的心理咨询,除帮助他们克服负面心理和各种心理症结,消除或缓解心理痛苦外,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服刑促进其人格的转化和发展。不仅要求他们适应好监狱生活,而且要适应重返社会的方方面面。真正通过服刑能从人格的深层面得到改造和塑造成一个新人。
帮助犯人解决各种具体困难,也是做好心理咨询的一个方面,及时与狱方或管教人员联系,在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服刑人员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对改善他们的心理状况,让他们以良好心态接受刑期的教育和改造很有帮助。
改善和丰富监狱生活,实行监狱人性化管理,强调犯罪人员的心理卫生,提高犯人心理健康水平,经过服刑改造、教育,更好地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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