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神经症及诊断
一、神经症概念和诊断标准
(一)神经症定义
神经症(neurosis),旧称“神经官能症”,是一组心理障碍的总称。其共同特征为:起病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病前多有一定的心理社会因素和人格基础;症状主要表现为脑功能失调的症状、情绪症状、强迫症状、疑病症状、神经衰弱症状、多种躯体不适感等。这些症状在不同类型的神经症患者身上常常混合存在,没有发现器质性病变。患者无精神病性症状,对疾病有自知力,疾病痛苦感明显,有求治要求;社会功能相对完好,行为一般保持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病程大多持续迁延。正是这些共同的临床特征把这一组疾病放在同一名称下沿用多年,至今尚无一个公认的更好的分类系统将其取代。参照CCMD-3的分类,介绍为焦虑症、惊恐障碍、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躯体化障碍、疑病症和神经衰弱。
神经症的总患病率国外报告在5%左右。我国1982年调查资料报告为2.2%,女性高于男性,以40~44岁年龄段患病率最高,但初发年龄多为20~29岁。我国1990年调查的神经症总患病率为1.5%。
(二)神经症诊断标准
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恐惧、强迫、躯体形式、躯体化症状、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各种神经症性症状或其组合可见于感染、中毒、内脏、内分泌或代谢和脑器质性疾病,称神经症样综合征。
1.症状标准 至少有下列1项。
(1)恐惧。
(2)强迫症状。
(3)惊恐发作。
(4)焦虑。
(5)躯体形式症状。
(6)躯体化症状。
(7)疑病症状。
(8)神经衰弱症状。
2.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或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动求医。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惊恐障碍另有规定。
4.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各种精神病性障碍及心境障碍等。
二、恐惧症(恐惧症)及诊断
(一)恐惧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恐惧是一种正常的保护性情绪反应,面临危险时,恐惧可提醒个体尽快做出逃跑或战斗的决定。恐惧症(phobia)则是一种以过分和不合理地惧怕外界客体或处境为主的神经症。患者明知没有必要,但仍不能防止恐惧发作,而出现显著的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患者极力回避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或者是带着畏惧去忍耐。
恐惧症的诊断标准:
1.具有恐惧症状的共同特点
(1)对某些客体或处境有强烈恐惧,恐惧的程度与实际危险不相称。
(2)恐惧时有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如头晕、心悸、心慌、战栗、出冷汗等。
(3)对恐惧的客体和情境有反复或持续的回避行为。
(4)明知恐惧过分、不合理或不必要,但又不能控制。
(5)在预计可能会遇到恐惧的客体或情境出现时便感到紧张不安。
2.对恐惧的客体或情境的回避必须是或曾经是突出症状。
3.排除焦虑症、分裂症、疑病症。
(二)各类恐惧症诊断
根据引起恐惧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场所恐惧症、社交恐惧症和特定恐惧症。
1.场所恐惧症的诊断 场所恐惧症害怕的对象主要是某些特定环境,如广场、闭室、黑暗场所、拥挤场所、交通工具(如拥挤的船舱、火车车厢)等,临床特点之一是过分担心处于上述情境时没有能即刻能用的出口。
根据发作时的表现可分为如下几类。
(1)场所恐惧症无惊恐发作期。这类患者在场所恐惧症状出现前和病程中从无惊恐发作,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害怕到人多拥挤的场所,如会场、剧院、餐馆、菜市场、百货公司等。②害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如乘坐汽车、火车、地铁、飞机等。③害怕单独离家外出,或单独留在家里。④害怕到空旷的场所,如旷野、空旷的公园。
当患者一进入这类场所或处于这种状态时,便感到紧张、不安,出现明显的头昏、心悸、胸闷、出汗等植物神经反应;严重时可出现人格解体体验或晕厥。由于患者有强烈的害怕、不安全感或痛苦体验,常随之而出现回避行为。在有一次或多次类似经历以后,常产生预期焦虑。每当患者遇到上述情况,便会感到紧张,极力回避或拒绝进入这类场所,在有人陪伴时,患者恐惧可以减轻或消失。
(2)场所恐惧症有惊恐发作,有以下3种表现。
1)场所恐惧症起病前从无惊恐发作,不在害怕的场所也无惊恐发作,只在经历害怕的场所或境遇时极度恐惧,达到惊恐发作的诊断标准。回避害怕的场所或境遇,或恐惧症状得到有效控制,惊恐发作便会停止。
2)场所恐惧症起病前经历过一次或多次惊恐发作,害怕单独出门或单独留在家里,担心自己出现惊恐发作时无亲友在身旁救助;如果有人陪伴便可消除担心。在惊恐障碍得到有效治疗后,场所恐惧症会逐渐消失。
3)场所恐惧症和惊恐发作见于同一患者,患者不仅在人多拥挤的场所感到紧张不安,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有惊恐发作。
场所恐惧症的诊断除有上述害怕对象和不同的恐惧表现外,还必须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并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2.社交恐惧症的诊断 社交恐惧症也称为社会焦虑恐惧症,此症的害怕对象主要为社交场合和人际接触。
社交恐惧症主要表现为害怕处于众目睽睽的场合,大家注视自己,或害怕自己当众出丑,使自己处于难堪或窘困的地步,因而害怕当众说话或表演,害怕当众进食,害怕去公共厕所,当众写字时控制不住手发抖,或在社交场合结结巴巴不能作答。见人脸红,怕被别人看到,因而惴惴不安者,称“赤面恐惧症”(erythrophobia)。害怕与别人对视,或自认为眼睛的余光在窥视别人,因而惶恐不安者,称“对视恐惧症”(scotophobia)。害怕在公共场所遇见陌生人或熟人者,称“对人恐惧症”(anthropophobia)。害怕与异性相遇者,称“异性恐惧症”、男性恐惧(androphobia)、女性恐惧(gynophobia)。大多数社交恐惧症患者只对一种或几种社会交往或当众表演感到恐惧,称“特殊社交恐惧症”(special social phobia)。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没有症状,其焦虑症状只在担心会遇到害怕的社交场合或已经进入害怕情境才会出现。此时患者感到不同程度的紧张、不安和恐惧,常伴有脸红、出汗和口干等植物神经症状,其中以害羞脸红为社交恐惧症最突出的表现。认知方面则在与人相遇时特别注意自己的表情和行为,并对自己的社交表现评价过低。严重的社交恐惧者,极度紧张时可诱发惊恐发作。害怕社交场合十分广泛的病例,称“广泛社交恐惧症”(generalized social phobia)。这类患者常害怕出门,不敢与人交往,甚至长期脱离社会生活,无法工作。
诊断社交恐惧症,除具上述恐惧对象和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外,还常伴有自我评价低和害怕批评,并能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3.特定恐惧症的诊断 特定恐惧症又称特殊恐惧症或单纯恐惧症,此症害怕的对象是场所恐惧和社交恐惧未包括的特定物体或情境,如动物(如昆虫、鼠、蛇等)、高处、黑暗、雷电、鲜血、外伤、打针、手术或尖锐锋利物品等。
特定恐惧症包含3个成分:预期焦虑,恐惧刺激引起的焦虑情绪,以及为了减轻焦虑采取的回避行为。这类患者害怕的往往不是与这些物体接触,而是担心接触之后会产生可怕后果。例如:患者不敢接触尖锐物品,害怕会用这种物品伤害别人;不敢过桥,害怕桥会塌,掉到水里去;害怕各种小动物会咬自己等。大多数患者也认识到这些害怕是过分的、不合理的,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可怕,却无法控制自己的恐惧。
特定恐惧症的诊断同样要符合恐惧症的诊断标准,并能排除其他恐惧障碍。
三、焦虑症的诊断
焦虑症(anxiety)是一种以焦虑情绪为主的神经症,凡继发于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躯体疾病的焦虑症均诊断为焦虑综合征。其他精神病理状态如幻觉、妄想、强迫症、疑病症、抑郁症、恐惧症等伴发的焦虑,不应该诊断为焦虑症。焦虑症主要分为惊恐障碍和广泛性焦虑两种。
(一)惊恐障碍的诊断
惊恐障碍(pani isorder)是一种以反复的惊恐发作为主要原发症状的神经症。这种发作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情境,具有不可预测性。惊恐发作作为继发症状,可见于多种不同的精神障碍,如恐惧症、抑郁症等,并应与某些躯体疾病鉴别,如癫、心脏病发作、内分泌失调等。
临床表现和诊断:
1.惊恐发作 典型的表现是,患者正在进行日常活动,如看书、进食、散步、开会或操持家务时,突然感到心悸,好像心脏要从口腔里跳出来;胸闷、胸痛、胸前有压迫感;呼吸困难,喉咙堵塞,好像透不过气来,即将窒息。同时出现强烈的恐惧感,好像将死去,或即将失去理智。这种紧张心情使患者难以忍受,因而惊叫、呼救。有的出现过度换气、头晕、非真实感、多汗、面部潮红或苍白、步态不稳、震颤、手脚麻木、胃肠道不适等植物神经过度兴奋症状,以及运动性不安。此种发作,历时很短,一般5~20分钟,很少超过1小时,即可自行缓解;或以哈欠、排尿、入睡而结束。发作之后,患者自觉一切如常。
2.预期焦虑 大多数患者在反复出现惊恐发作之后的间歇期,常担心再次发病,因而惴惴不安,也可出现一些自主神经活动亢进的症状。
3.求助和回避行为 惊恐发作时,由于强烈的恐惧感,常立即要求给予紧急帮助。在发作的间歇期,60%的患者由于担心发病时得不到帮助,因而主动回避一些活动,如不愿单独出门、不愿到人多的热闹场所、不愿乘车旅行等,或出门时要他人陪伴等。
惊恐发作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惊恐障碍在一个月内至少有3次惊恐发作,或在首次发作后继发害怕再发作的焦虑持续1个月,并排除其他精神障碍和某些躯体疾病因素后方可确定诊断。
(二)广泛性焦虑的诊断
广泛性焦虑指一种以缺乏明确对象和具体内容的提心吊胆及紧张不安为主的焦虑症,并有明显的自主神经症状、肌肉紧张及运动性不安。
临床表现和诊断:
1.焦虑和烦恼 表现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难以预料的某种危险或不幸事件的经常担心。如果患者不能明确意识到他担心的对象或内容,而只是一种提心吊胆、惶恐不安的强烈内心体验者,称为“自由浮动性焦虑”(fre loatin nxiety)。但经常担心的也可能是某一两件非现实的威胁,或生活中可能发生于他自身或亲友的不幸事件。这类焦虑和烦恼称为“担心的等待”(apprehensiv xpectation),是广泛焦虑的核心症状。这类患者常有恐慌的预感,终日心烦意乱、坐卧不宁、忧心忡忡,好像不幸即将降临在自己或亲人的头上。注意力难以集中,对其日常生活中的事物失去兴趣,以致学习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运动性不安 表现为搓手顿足、来回走动、紧张不安、不能静坐,可见眼睑、面肌或手指震颤,或患者自感战栗。
3.自主神经功能亢进 常见的有心悸、心跳加快、气促和窒息感、头昏、多汗、面部发红或苍白、口干、吞咽梗塞感、胃部不适、恶心、腹痛、腹泻、尿频等症状。
4.过分警觉 表现为惶恐,易惊吓,对外界刺激易出现惊跳反应,注意力难以集中,有时感到脑子一片空白;难以入睡和易惊醒,以及易激惹等。
以持续的原发性焦虑症状为主,病程在半年以上,社会功能受损。患者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并排除高血压、冠心病等躯体疾病的继发性焦虑,排除兴奋药物过量、催眠镇静药物或抗焦虑药的戒断反应、强迫症、恐惧症、疑病症、神经衰弱、躁狂症、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伴发的焦虑等,即可诊断广泛性焦虑障碍。
四、强迫症的诊断
强迫症亦称强迫障碍(obsessiv ompulsiv isorder),是以反复出现强迫观念为基本特征的一类神经症性障碍。其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迫并存,二者强烈冲突使患者感到焦虑和痛苦;患者体验到观念或冲动来源于自我,但违反自己意愿,虽极力抵抗,却无法控制;患者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常性,但无法摆脱,反复发作时,虽然可以仪式动作为主而使精神痛苦减轻,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临床表现和诊断:
强迫障碍的基本症状是强迫观念(obsession)和强迫行为(compulsion)。90%以上患者既有强迫观念,也有强迫行为。
(一)强迫观念
强迫观念是指反复进入患者意识领域的思想、表象、情绪或意向,这些思想、表象、情绪或意向对患者来说,是没有现实意义的、不需要的或多余的。患者意识到这些都是他自己的心理活动,既想摆脱,但又无能为力,因而感到十分苦恼。
1.强迫思想
(1)强迫怀疑:患者对自己言行的正确性反复产生怀疑,明知毫无必要,但又不能摆脱。例如,出门时怀疑门窗是否关好了,虽然检查了一遍又一遍,还是不放心;怀疑的同时,常伴有焦虑不安,因而促使患者对自己的言行反复检查。
(2)强迫性穷思竭虑:患者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情或自然现象,寻根究底,反复思考,明知缺乏现实意义、没有必要,但又不能自我控制。例如,反复思索:树叶为什么是绿色而不是其他颜色。
(3)强迫联想:患者脑子里出现一个观念或看到一句话,便不由自主地联想起另一个观念或语句。如果联想的观念或语句与原来的相反,由“和平”立即联想到“战争”,即称“强迫性对立思维”。
(4)强迫表象:在头脑里反复出现生动的视觉体验(表象),常具有令人厌恶的性质,无法摆脱。
(5)强迫回忆:患者经过的事件,特别是不好的事件不由自主地在意识中反复呈现,无法摆脱,感到苦恼。
2.强迫情绪 表现为对某些事物担心或厌恶,明知不必要或不合理,自己却无法摆脱。例如,担心自己会说错话,担心自己受到毒物的污染或细菌的侵袭等。若看到棺材、出殡,立即产生强烈的厌恶感或恐惧,明知不合理,却无法克制。
3.强迫意向 患者反复体验到,做某些违背自己意愿的动作或行为时强烈的内心冲动。患者努力控制自己不去做,却无法摆脱这样的内心冲突。例如,抱着自己小孩走到河边,却出现想把小孩往河里扔的意向等。尽管当时这样的内心冲动十分强烈,但又不会付诸行动。
(二)强迫行为
强迫行为是反复出现的、刻板的仪式动作,患者明知不合理,但又不得不做。所以这样做往往是作为减轻强迫观念引起的焦虑不安而采取的顺应行为,以强迫检查和强迫清洗行为最常见,常继发于强迫怀疑症。(www.xing528.com)
1.强迫检查 如出门时反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寄信时反复查阅信中的内容等。
2.强迫清洗 患者为消除对受到脏物、毒物或细菌污染的担心,常反复洗手、洗澡或洗衣服。
3.强迫询问 患者常常不相信自己,为了消除疑虑或穷思竭虑给自己带来的焦虑,常反复要求他人不厌其烦地给予解释或保证。
4.强迫性仪式动作 这是一些反复出现的动作,在他人看来是不合理的或荒谬可笑的,但可以减轻或防止强迫观念引起的紧张不安。例如,计数台阶、计数窗格……本身并无现实意义,患者完成计数,只是为了解除某种担心或避免焦虑的出现。
5.强迫性迟缓 可因仪式动作而行动迟缓,例如,早晨起床后反复梳洗很长时间,使患者上班经常迟到。但也可能是原发的,例如每当患者看书时,目光常停顿在第一行第一个字上,不能顺利阅读下面的内容。
上述强迫症状往往使患者终日纠缠于一些毫无现实意义的观念和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使自己感到苦恼。
关于上述症状的来源,患者认为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他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患者自己明白强迫症状反复出现并无意义,试图抵抗,但不奏效,并为之而痛苦,使社会功能受损。症状至少存在3个月以上,并能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强迫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或恐惧症等,并能排除脑器质性疾病特别是基底节病变的继发性强迫症状,才能确立诊断。
五、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
躯体形式障碍是一种以持久的担心或相信各种躯体症状的优势观念为特征的神经症。患者因这些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即使有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其痛苦与优势观念。经常伴有焦虑或抑郁情绪。尽管症状的发生和持续与不愉快的生活事件、困难或冲突密切相关,但病人常否认心理因素的存在。躯体形式障碍男女均有,女性更多,多在30岁前起病,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一)临床表现和诊断标准
1.对躯体症状过分担心 对躯体症状的严重程度的感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常把一些轻微的不适夸大到很严重的程度,从而因持久地担心而带来痛苦。
2.对身体健康的过分关心 如对身体出现的生理现象或异常感觉过分关心,甚至误认为是病态,从而出现焦虑不安和痛苦,但不具妄想性质。
3.反复就医 这些患者一般都反复就医,要求医学检查。虽检查均正常,医生也反复解释,并且对患者可能存在的躯体障碍表示关注,均不能使患者信服、不能打消他们的疑虑。
4.出现功能受损 由于患者持久担心,反复焦虑和痛苦,存在社会功能受损。
5.上述症状存在至少已3个月。
在确定了上述临床表现和病程之后,还要排除其他神经症性障碍(如焦虑症、惊恐障碍或强迫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方可确立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
(二)各种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
根据躯体形式障碍的不同临床表现,可以把躯体形式障碍分为:躯体化障碍、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疑病症、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心血管系统功能紊乱、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
1.躯体化障碍的诊断 躯体化障碍是以多种多样、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的神经症。症状可涉及身体的任何系统或器官,最常见的是胃肠道不适(如疼痛、打嗝、返酸、呕吐、恶心等),异常的皮肤感觉(如瘙痒、烧灼感、刺痛、麻痹感、酸痛等),皮肤斑点,性及月经方面的不正常也很常见,常存在明显的抑郁和焦虑。常为慢性波动性病程,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女性远多于男性,多在成年早期发病。
临床表现和诊断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以多种多样、反复出现、经常变化的躯体症状为主,在下列4组症状之中,至少有2组共6项:①胃肠道症状,如:腹痛,恶心,腹胀或胀气,嘴里无味或舌苔过厚,呕吐或反胃,大便次数多、稀便或水样便。②呼吸循环系症状,如气短、胸痛。③泌尿生殖系症状,如排尿困难或尿频,生殖器或其周围有不适感,有异常的或大量的阴道分泌物。④皮肤症状或疼痛症状,如:瘢痕,肢体或关节疼痛、麻木或刺痛感。
(3)体检和实验室检查不能发现躯体障碍的证据,能对症状的严重性、变异性、持续性或继发的社会功能损害做出合理解释。
(4)对上述症状的优势观念使病人痛苦,不断求诊或要求进行各种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5)可存在自主神经活动亢进的症状,但不占主导地位。
严重标准:常伴有社会、人际及家庭行为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障碍。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2年。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分裂症及其相关障碍、心境障碍、适应障碍或惊恐障碍。
2.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
(1)躯体症状的主诉具有多样性、变异性的特点,但构成躯体化障碍的典型性不够,应考虑本诊断。
(2)除病程短于2年外,符合躯体化障碍的其余标准。
3.疑病症的诊断 疑病症是一种以担心或相信患严重躯体疾病的持久性优势观念为主的神经症,病人因为这种病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均为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即使病人有时存在某种躯体障碍,也不能解释所诉症状的性质、程度,或病人的痛苦与优势观念,常伴有焦虑或抑郁。对身体畸形(虽然根据不足)的疑虑或优势观念也属本症。本障碍者男女均有,无明显家庭特点(与躯体化障碍不同),常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疑病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①对躯体疾病过分担心,其严重程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②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作出疑病性解释,但不是妄想。③虽缺乏根据,仍形成牢固的疑病观念,但不是妄想。
(3)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疑虑。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3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躯体化障碍、其他神经症性障碍(如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症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4.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的诊断 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是一种主要受自主神经支配的器官系统(如心血管、胃肠道、呼吸系统)发生躯体障碍所致的神经症样综合征。病人在自主神经兴奋症状(如心悸、出汗、脸红、震颤)基础上,又发生了非特异的,但更有个体特征和主观性的症状,如部位不定的疼痛、烧灼感、沉重感、紧束感、肿胀感,经检查这些症状都不能证明有关器官和系统发生了躯体障碍。因此本障碍的特征在于明显的自主神经受累,非特异性的症状附加了主观的主诉,以及坚持将症状归咎于某一特定的器官或系统。
诊断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至少有下列2项器官系统(心血管、呼吸、食管和胃、胃肠道下部、泌尿生殖系统)的自主神经兴奋体征:①心悸;②出汗;③口干;④脸发烧或潮红。
(3)至少有下列1项病人主诉的症状:①胸痛或心前区不适。②呼吸困难或过度换气。③轻微用力即感过度疲劳。④吞气、呃逆、胸部或上腹部的烧灼感等。⑤上腹部不适或胃内翻腾或有搅拌感。⑥大便次数增加。⑦尿频或排尿困难。⑧肿胀感、膨胀感或沉重感。
(4)没有证据表明患者所忧虑的器官系统存在结构或功能的紊乱。
(5)并非仅见于恐惧障碍或惊恐障碍发作时。
根据症状起源的器官或系统不同可分为:
(1)心血管系统功能紊乱,包括心脏神经症、神经循环衰弱、D osta综合征。
(2)高位胃肠道功能紊乱,包括心因性吞气症、呃逆、胃神经症。
(3)低位胃肠道功能紊乱,包括心因性激惹综合征、心因性腹泻、胀气综合征。
(4)呼吸系统功能紊乱,包括过度换气症。
(5)泌尿生殖系统功能紊乱,包括心因性尿频和排尿困难。
5.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的诊断 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是一种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障碍予以合理解释的持续、严重的疼痛。情绪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了疼痛的发生,经过检查未发现相应主诉的躯体病变。病程迁延,常持续6个月以上,并使社会功能受损。诊断需排除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病程中被假定为心因性疼痛、躯体化障碍,以及经检查证实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症状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持续、严重的疼痛,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疾病作出合理解释。
(3)情感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疼痛发生。
(4)经检查未发现与主诉相应的躯体病变。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因难以摆脱的精神痛苦而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
(1)排除检查出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2)排除精神分裂症或相关障碍、心境障碍、躯体化障碍、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疑病症。
六、神经衰弱的诊断
神经衰弱指一种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为主的神经症,以精神易兴奋却又易疲劳为特征,表现为紧张、烦恼、易激惹等情感症状及肌肉紧张性疼痛和睡眠障碍等生理功能紊乱症状。这些症状不是继发于躯体或脑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神障碍的一部分。多缓慢起病,就诊时往往已有数月的病程,并可追溯导致长期精神紧张、疲劳的应激因素。偶有突然失眠或头疼起病,却无明显原因者。病程持续或时轻时重。近世纪,神经衰弱的概念经历了一系列变迁,随着医生对神经衰弱认识的变化和各种特殊综合征和亚型的分出,在美国和西欧已不做此诊断,CCMD-3工作组的现场测验证明,在我国神经衰弱的诊断也明显减少。
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症状为主,特征是持续和令人苦恼的脑力易疲劳(如感到没有精神,自感脑子迟钝,注意力不集中或不持久,记忆差,思考效率下降)和体力易疲劳,经过休息或娱乐不能恢复,并至少有下列2项:
(1)情感症状,如烦恼、心情紧张、易激惹等,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有关,感到困难重重,难以应付。可有焦虑或抑郁,但不占主导地位。
(2)兴奋症状,如感到精神易兴奋(如回忆和联想增多,主要是对指向性思维感到费力,而非指向性思维却很活跃,因难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快),但无言语运动增多。有时对声光很敏感。
(3)肌肉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疼、肢体肌肉酸痛)或头晕。
(4)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睡后感到不解乏,睡眠感丧失,睡眠觉醒节律紊乱。
(5)其他心理生理障碍,如头晕眼花、耳鸣、心慌、胸闷、腹胀、消化不良、尿频、多汗、阳痿、早泄或月经紊乱等。
严重标准:病人因明显感到脑和躯体功能衰弱,影响其社会功能,为此感到痛苦或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1.排除以上任何一种神经症亚型。
2.排除分裂症、抑郁症。
诊断注意事项:
1.神经衰弱症状若见于神经症的其他亚型,只诊断其他相应类型的神经症。
2.神经衰弱症状常见于各种脑器质性疾病和其他躯体疾病,此时应诊断为这些疾病的神经衰弱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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