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
一、正常心理的不同状态
(一)正常心理的概念
任何一个人要在一生中的每时每刻都处于一种完全的心理健康状态是不可能的,随着环境中社会生活事件的变化,出现一定程度的心理偏差是普遍现象,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处于某种变化中。即是说正常心理也应该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应该是泛指除异常心理之外的心理状态而言。大多数的正常人,大多数时间处在正常心理状态之中。
(二)正常心理的不同状态
未达到异常心理的所有状态均称为正常心理。突破心理学上的三个原则,即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统一性原则,心理活动的内在一致性原则和人格的相对稳定性原则,则为异常心理。在心理异常之前的各种不同的状态,分类和命名都是比较困难的,参照生理相应状态分类的原则,建议将这些状态依次命名为心理愉悦状态、心理健康状态、心理亚健康状态(即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心理功能性障碍(亦可称功能性心理障碍),我们可以用图示表现出来(图7-1)。
图7-1 心理健康状态示意图
从正常到异常是一个渐变的连续谱系,其间也没有绝对的界限。人们对严重的心理变态的判别一般并无困难,但对于那些轻微的潜在的或早期的异常,鉴别起来有时较为困难,尤其是接近于心理病理性障碍者(如重症神经症等),甚至也不乏出现精神病性症状者。
(三)异常心理的概念
心理异常亦称心理变态(menta bnormal)。心理障碍(menta isorder),指心理、行为显著偏离正常,以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下降和本人感到精神痛苦为特征的一组疾病。
1990年《国际疾病分类》(ICD-10)将心理与行为障碍扩展为10大类300余种,反映了对人的心理与行为障碍的认识不断在深化。在美国,大多数精神科和心理卫生专业人员采用1987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出版的《精神疾病的诊断和统计手册》(DSM-Ⅲ),第三版修订本的分类体系大体上与ICD-9和ICD-10相符,将心理障碍分为15种类型,不再将神经症和精神疾病作为单独的主要诊断名称,因两类疾病的范围很广,包括许多极不相似的症状,很难取得一致诊断,故按具体行为症状将心理障碍分组,如原先的神经症便被列在焦虑性障碍的躯体型障碍和分离性障碍下面。1989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常委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基本与国际上分类一致。2002年修订出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新分类如下: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4.心境障碍(感情性精神障碍);
5.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6.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7.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与性心理障碍;
8.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9.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10.其他精神障碍及与司法鉴定和心理卫生相关的几种情况。
这比我国传统上四大类型划分(精神病、神经症、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更加细化。
精神病分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又几乎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若以大家公认的区别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三条心理学原则为标准来判断,神经症、心理生理障碍、适应障碍和反应性精神障碍、癔症及相关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等仍应属正常心理状态,虽然习惯上总是被人们看成是病态(异常)。(www.xing528.com)
心理状态的分类较复杂,也比较混乱,与生理状态相对应,把人的心理状态粗分为心理健康、心理亚健康、心理功能性障碍和心理病理性障碍四种状态。
二、从不同视角对心理异常的理解
心理状态要么正常,要么异常,人们常常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理解或认识心理异常。
(一)主观当事人的视角
在日常生活中,个体常可凭借自身的经验或体验来判断自身状况。这种判断极带主观性,会受其经验、知识水平、观察视角、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主观性和偏离性,不准确,尤其是自知力受到损害者,对自我状态的感知觉发生障碍,更无法准确判断自身状况。
(二)评估人内省经验的视角
评估者对被评人的心理和行为正常与否的评判,会根据评估者自己的经验进行比较而做出,即受评估者的内省经验的影响。所谓的内省经验有两层意思:其一是被评者的主观体验,包括他的自我感觉是否有焦虑、抑郁,或说不出明显原因的不舒适感,或自己觉得不能适当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需要寻求他人的支持、帮助;其二是观察而言,即评估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做出被评估者心理正常还是异常的判断。当然这种判断的主观性很强,但若评估者有充分的生活阅历和丰富的经验,对绝大多数心理障碍的评判可取得一致的看法,或者经过认真讨论,仔细分析案情,仍能得到共同的或相近的认识。
(三)统计学角度
一种心理活动,如果在同等的条件下为大多数人所具有,则是正常的,作为其基础的个性,也被认为是正常的。若一种心理活动背离了大多数人的一般模式,即社会常模,这种心理就是异常的。统计学标准试图提供心理活动的数量资料,具有较好的客观性、可比性和操作性。心理测验就是建立在这种标准的基础上的,但这种标准也有局限性。例如统计学标准基于对人的心理的定量差异的假设基础上,而许多心理变态与其说是量的变化,不如说是质的变化。因而很难用这种标准来衡量。再者,偏离常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高于一般水平,二是低于一般水平。例如:智商高于一般水平并不是异常或变态。从统计学标准去评估心理状况,常会有这样的错觉:心理活动越是普遍,越是正常。
(四)社会学角度
社会适应的标准是根据个体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常模的情况。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是否能遵循社会伦理道德准则、社会公德,顺应社会规范,与社会环境保持一致;当出现违背上述准则或规范的言行时,是否能做出为公众理解和认可的解释或言行。这就是社会群体常用来判断心理是否异常的标准。这种标准包括了以下四种情况,即:①生活自理能力;②社会交往能力;③学习、工作及操持家务的能力;④遵纪守法的能力等。社会适应标准能在较大范围内评价心理是否异常,因而为许多心理学家推崇,但是由于地域、国度受时间和习俗、文化的影响较大,难以进行跨地区跨文化的比较。标准变异较大,而且不同的评估者使用这些标准亦常常带有主观性,从而影响其判断的公正性。
(五)临床医学的角度
医学标准亦称症状和病因学标准,或称临床标准,是按照医学临床诊断的思路进行判断的,它立足于病人的主观体验、客观症状和医学检查,将心理障碍当作躯体疾病看待,以是否存在症状和病因为判断心理异常的标准。通过比较和分析,确认存在异常的心理现象或行为,并经躯体检查找到相应的生物学改变,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心理障碍。如何判断个体是否存在导致自身内在心理伤害的消极情绪与心理活动?是否存在对自身或他人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或行为倾向性?是否存在与异常心理有关的生物学证据?通过临床标准即可求解,在心理临床工作中很适用。
医学标准对那些社会心理因素起主导作用而产生的心理障碍,如神经症等,适用性较差。还由于大部分精神病的病因尚未明确,所以有很大一部分心理障碍还没有适合的医学标准可用于进行心理评估。
总之,区分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还没有能单独使用、又非常准确的判断标准,在鉴别心理活动是否异常时,要综合运用,全面衡量。
三、正常与异常的区分原则
虽然确定异常心理有各种标准,然而又并不那么准确,正常与异常之间是一个连续谱系,甚至存在广泛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心理活动过程的协调方面
心理活动过程即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的过程应该是协调一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心理过程的协调一致,保证了人在反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高度准确性和有效性。如果这三个过程不能协调一致,比如有愉快的事情或消息,应该产生愉悦的情感,如喜气洋洋,手舞足蹈,热情洋溢等,这是正常的心理过程。一个人听到了好消息却十分伤感、悲泣、闷闷不乐、愁眉苦脸,或者听了坏消息,遭遇悲痛伤感的事,反而兴高采烈,眉飞色舞,我们就可以说他们的心理过程失去了协调一致性,显然已是一种心理异常。
(二)与环境协调方面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要协调、统一,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正常心理活动和行为,不仅其形式,而且其内容都要与环境保持一致性。如果一个人说他看到或听到了什么,而现实环境中并不存在引起他这种感觉的刺激物,那么这个人的心理活动就不正常了。他有了幻觉(幻视、幻听),即一个人想象中发生了很多的事,现实中并没有或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这些事情。思维内容脱离现实,或思维逻辑背离客观事物的规定性,这便是妄想。人的心理与行为同外环境失去统一,不能协调,必然不能被人理解,这就属于心理异常或病态。
(三)在人格的稳定性方面
人在自己长期的生活道路上,在自己复杂的人生经历中,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格心理特征,这种人格特征一旦形成,即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没有重大外环境的变更,一般是不易改变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一般不会轻易改变,一旦我们觉察到某人人格的明显变化,而又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找不到足以使他发生如此改变的原因时,我们就可以根据他人格的不稳定性判断他患了异常心理或心理疾病了。比如一位很勤快的人,突然懒散,一位用钱很仔细的人突然挥金如土,一位待人接物很热情的人突然变得很冷淡等等,发生这些变化又确实无缘无故,心理异常的判断就可以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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