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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比惩罚更有效∶恩威并施方是用人之道

时间:2023-04-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中,是以激励为主,还是以惩处为主一直是企业管理者面对的一个难题。做到赏罚分明、激励和惩罚并用,或许是每位管理者的追求。事实上,严厉的惩罚是要和宽容的态度相配合才能达到管理的目的的。惩罚制度毕竟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使用过滥就会适得其反。关键不是惩罚,而是改正。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激励比惩罚更有效。总的来说,激励与惩罚都是手段,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

激励比惩罚更有效∶恩威并施方是用人之道

工作中,是以激励为主,还是以惩处为主一直是企业管理者面对的一个难题。做到赏罚分明、激励和惩罚并用,或许是每位管理者的追求。

阿明养了一只狗。一天,他竟然发现狗在屋里撒尿。于是,他将狗痛揍一顿,然后把它从窗口扔了出去。第二天,阿明又在屋里发现了狗尿,阿明又将它痛揍一顿,又从窗口扔了出去。第三天,阿明还发现狗偷偷在屋里撒尿。不过,不同的是,在撒完尿之后,狗自觉地从窗口跳了下去。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惩罚未必就能达到预期效果。就像很多企业一样,管理者煞费苦心地琢磨出一大套惩罚制度,却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结果,反而削弱了士气,还搞得员工怨声载道。但是,仍有很多企业管理者热衷于制定惩罚制度,似乎不惩罚就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不惩罚就不能体现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不惩罚就不能显示管理者的威严。

显然,这类管理者曲解了这种管理原则。事实上,严厉的惩罚是要和宽容的态度相配合才能达到管理的目的的。惩罚制度毕竟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使用过滥就会适得其反。企业制订和推行惩罚制度,关键是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从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和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入手,使员工心悦诚服、有错即改。这样的话,热炉给员工的就不仅仅是烫的感觉,而且会带来温暖了。

固然,惩罚是必要的手段,但仅靠惩罚并不能杜绝犯错误,受惩罚的人也不一定会因此而好好地工作,因为制度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员工完全可能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来对付领导。长此以往,又如何能做到“令行禁止”呢?中国古代就有“令之以文,齐之以武”的管理思想,描述了立法与执法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同时,也告诉我们惩罚的过程应该是一个“人——法——人”的过程。明朝宰相张居正也曾说过:“法之不行,人之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关键不是惩罚,而是改正。而靠不重视他人感受的单纯的惩罚是不会达到使人改正、使人进步的目的的。

来看下面这个例子。我们几乎在每个公园里都会看到写着“凡偷盗花木者罚款若干”的警示牌,但在纽约市的一个植物园里却写着“凡举报偷盗花木者,奖励若干”。结果,在前一类公园中,花木被窃的事时有发生。而在纽约这家植物园,花木保护得很好。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顺手牵羊地偷几束公园的花也就难以避免。立上“爱护花木,人人有责”或者“请君自重,勿折花木”之类的警示牌,几乎没什么用——面对顽固的人性,道德说教是软弱无力的,必须建立一种保护花木的机制。“罚款若干”就是惩罚机制,“奖励若干”就是激励机制。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激励比惩罚更有效。(www.xing528.com)

道理是这样,但做起来却并不容易。管理的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工作中,是以激励为主还是惩处为主,一直是企业管理者面对的难题。做到赏罚分明、激励和惩罚并用,或许是每位管理者的追求。

一位酒店餐饮部经理就是这样处理激励与惩罚的关系的。对待餐厅服务员不小心把手中的盘子摔碎这样一件微乎其微的小事,大多数酒店是从制度着手进行处罚。有的酒店有严格的损耗率控制,超出规定的损耗率,服务员自己赔偿。有的餐厅更严厉,摔坏一个就赔一个。这位餐饮部经理的做法则是首先关心员工,看他有没有受伤,并予以安慰。然后,再找原因,是盘子本身滑,还是地板太滑。找出原因后,再“对症下药”。如果是员工本身技能不熟所致,予以小额罚款后再进行培训,把小问题当做大问题,盘根究底,坚持从管理角度彻底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这位经理没有简单地照章办事,罚款了事。他懂得管理的关键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预先找出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并采取措施,防微杜渐,注重过程控制,从而做到赏罚分明。从严管理与感情管理并重,才能使企业与员工的目标融为一体。

有一位老人在一个小乡村休养,但附近住着一些十分顽皮的孩子,天天追逐打闹,吵得老人无法好好休息。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老人想出一个办法。他把孩子们叫到一起,告诉他们谁叫的声音大,谁的奖赏就越多,他每次都根据孩子吵闹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到孩子们已习惯于获取奖励的时候,老人开始逐渐减少所给的奖励。最后,无论孩子们怎么吵,老人都一分钱也不给了。结果,孩子们认为受到的待遇越来越不公正,认为“不给钱了谁还给你叫”,就再也不到老人所住的房子附近大声吵闹了。

有时候,要制止他人做一件事情,并不一定要采取极端惩罚的手段。像故事中的老人一样,换一种方式,你会发现效果更好。也可以采取变相的惩罚方式,为何非要局限于罚款、体罚等方式不可呢?

总的来说,激励与惩罚都是手段,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但是,这两种手段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其成本也不同。采用激励手段时,其产生的作用是自发的,员工会按照激励所要达到的目标去行事,效率较高。而采用惩罚机制时,其产生的作用是消极的,容易激发员工的负面情绪,同时还需要更多支出。比如,要设置专门的监督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等。但是,即使有了监督人员和监控设备,也不见得有效,因为执行人员有可能被收买。这就好比反贪局局长本身就是贪污犯一样,监督设施早已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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