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良性有序进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个体的良知很容易受到组织的蒙蔽,因为信息不完善,而造成一些丧失理智的后果。“恶是颠倒的善”,希特勒和东条英机都是以善为幌子造成了人类的灾难。勒庞的《乌合之众》告诉我们,德国和日本普通民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变为战争机器,是因为国家最高领导人发动整个国家机器,将全社会卷入,让全民丧失理智,在集体无意识中变得肆无忌惮。在社会治理层面,光强调良心是不够的,还要有一套制约权力的良好机制,否则,最高领导的良心靠不住,民众的良心也靠不住。
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让各级改革主体在法治的轨道里运行,实现党的建设、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对于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凝心聚力拥护支持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规范和理顺改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运用法律将改革已经取得的既有成果固定下来,将改革经验进行普遍推广;在改革中注重法律因素,在重大改革中做到有法有据;将党的大政方针和政府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保障落实国家战略的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过去30多年改革开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问题多多,矛盾和冲突空前尖锐。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我们党和国家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法律的威信和尊严,在全社会形成敬法、尊法、守法的氛围,不断提高各个社会主体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水平。成败在于坚持形成政府办事依法、公民遇事找法、主体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全体公民的尊法、守法、用法将会使社会公平正义大大实现,促进全面依法治国。
“解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全面从严治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特征。然而,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用法治思维从严治党,提高党员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提高执政水平,是我们党执政后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如果说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最底线的要求,那么党规党纪就是对党员行为的底线要求和规范,它们高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
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是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使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法治社会是培育社会的法治精神,将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心和对规矩的本分心凝聚成全社会的共同认识。法治政府是最重要目标,规范和限制各级政府手中的权力,明晰政府职能、权责法定,减少政治手段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严格执法责任,全体公民守法诚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深化改革。(www.xing528.com)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明晰的目标有助于党和国家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合理配置资源,统筹协调发展。加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全体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使那些处于弱势和边缘的群体和地区得到实惠,使满足了基本温饱的人民群众可以获得有尊严的生活,提高人民整体的幸福指数。“国家治理”而非“国家统治”,强调“社会治理”而非“社会管理”。国家治理要求政府通过厘清“能做什么”及“不能做什么”“能做好什么”来做好擅长做的事情。政府要勇于自我革命,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给市场和社会充足的空间,为公平竞争搭好舞台,同时个人和企业要勇于创新,在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实现精神追求和自身价值。
依法维权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2016年以来,山东省人民政府因土地拆迁复议问题,相继三次被公民告上法庭,最终均败诉,引发热议。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民告官”式的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公民胜诉背后体现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的要义。地方政府应从败诉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在土地拆迁等问题上严格依法行政,顺应百姓的法治期待。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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