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辛亥革命前的几年间,全国绝大部分省区都成立了新式社会团体——农务总会、农务分会与分所,并开展有关活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发展变化的新趋向。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对当时的农会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没有专文和专著问世,一般中国近代经'济史甚至农业史的教材与专著也都不曾提到农会,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弥补的缺陷。
笔者曾参与整理编辑清末苏州商会档案,意外地发现商会档案内保存着一部分农会资料,遂开始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近几年来,又从各种报刊、档案和其他文献中搜寻到一些资料。本文即依据这些资料,对辛亥革命前农会的产生、性质及其活动作一初步探讨。
一、农会的产生
清末农会肇始于1907年成立的直隶农务总会。随后,其余诸省也相继创办。目前限于资料,尚不能精确地统计出辛亥革命前农会的总数。据文献记载:“各省农会,至庚戌年底,报成立者已百数十处”[1-①]。另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我农工商部奏折透露:至1910年,“农务总、分会,直省以次举办,总计总会奏准设立者十五处,分会一百三十六处”[1-②]。但据宣统二年四川第四次劝业统计表记载,当年川省已创办农务分会114处,农务分所711处。广东省在1910年也成立43个农务分会和18个农务分所[1-③]。照此数宇推算,全国的农务分会当远不止130佘处。至于1911年的农会数,根据日文《宣统三年中国年鉴》记载,全国成立农务总会19处,农务分会276处[2-①]。这些数字,总会数估计出入不大,分会则属保守数字。当时,各省的分会大都已达到数十乃至上百处,例如山东省即有分会106处[2-②]。
需要指出,清末农会的正式诞生虽然是在20世纪初,但19世纪下半叶设立农会的呼吁已见诸舆论。1890年,孙中山在《致郑藻如书》中说明中国农桑不振,为害已甚,亟宜谋求改良之策,“道在鼓励农民,如泰西兴农之会,为之先导”[2-③]。甲午战后,资产阶级维新派及工商界代表人物也曾提出创立农会。如康有为在著名的“公车上书”中提出,“吾地大物博,但讲之未至,宜命使者译其农书,遍于城镇设为农会,督以农官。农人力薄,国家助之。比较则弃楛而从良,鼓舞则用新而去旧,农业自盛”[2-④]。1896年,张謇也指出:“农会办处宜分,议处宜合,合处惟上海宜。”[2-⑤]次年,他又为请设农会专折上奏清廷,说明创办农会乃“今日标本兼治”之重要措施[2-⑥]。在此前后,谭嗣同也提出设立农会、商会和工会,阐明“士会于庠而士气扬,农会于疆而农业昌,工会于场而工事良,商会于四方而商利孔长。各以其学而学,即互以其会而会[2-⑦]。
在设立农会的舆论推动下,罗振玉等人于1896年在上海成立了农业学术团体——农学会[又称务农会],宗旨为“采用西法,兴天地自然之利,植国家富强之原”[2-⑧]。其试办章程规定:“凡官绅士商及寓外国之中国人,寓中国之外国人,皆可入会。”[2-⑨]但农学会与后来的农会尚有区别,它只是士大夫知识分子研究农学的学术性组织,主要活动为翻译编纂〈〈农学丛书》,出版发行《农学报》。
1898年,康有为再次奏请光绪皇帝谕令各省府厅州县皆设农学局,办农报以广见闻,开农会以事比较。该年8月,光绪帝发布上谕,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农务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2-⑩]。此时,新式农会已呈呼之欲出之势。然而未及各地农会正式成立,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包括农会在内的诸项新法也随之流产。
20世纪初,清王朝陷入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之中,整个财政面临行将崩溃的困境,为此不得不打出“新政”旗帜,开始实施振兴实业的新政策。当时所称之实业,包括农工商多方面的内容,统由1903年新设立的商部(1906年改组为农工商部)管辖,在大力提倡振兴工商的同时,商部也比较重视发展农业,意识到“商务初基,以提倡土货为要义,而商之本在工,工之本在农,非先振兴农务,则始基不立,工商亦无以为资”[3-①]。同时还指出,欲使农业发展,非设农会难以奏效。若普设农会,“凡农田、树艺、蚕桑、纺织、森林、水产、‘山利、海界、畜牧、狩猎暨一切应兴应革之事,自不难逐渐考求,递收成效。”[3-②]1906年,农工商部奏定职掌事宜,第四条即提出在各省组织农会。次年7月,在被誉为“新政权舆之地”的直隶,首先创设了农务总会。农工商部奏请朝廷批准立案,并请谕饬各省一体仿行。10月,农工商部又奏筹办农会酌拟简明章程折,阐明“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其利也有三,一为“劝导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土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穣之实效”;三为“团结一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尔界此疆之别”[3-③]。
1907年底,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农会简明章程》23条,规定各省城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次第酌设分所。总会设总理一人,协理一人,分会只设总理,不设协理。总、协理以下设董事,总会董事20至50人,分会10至30人,分所董事至多不得超过5人,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可酌量地方情形,随时条陈农工商部,次第兴办。
农工商部拟定统一章程,并奏准朝廷颁行,无疑对清末农会的诞生起了促进作用。某些地方官吏在督促农会成立的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例如直隶农工商务局“奉饬劝办农会,连日与司、道、府、县及地方绅士悉心商议,意见相同”,农会遂即在1907年成立[3-④]。四川地方官也积极“照部章设立农务总会,复订各属分会暂行章程,饬令筹设”,并扩充农业中小学堂20余所,开办农业试验场[3-⑤]。
然而并非所有地方的官吏都对设立农会十分重视,仍有不少敷衍延宕者。在这些地区,资产阶级则起了重要促进作用。当时的资产阶级虽然强调发展民族工商业,认为“上古之强在牧业,中古之强在农业,至近世则强在商业。商业之盈虚消长,国家之安危系之,故致强之道,务在兴商。”[3-⑥]他们还意识到工商业的发展与农业的兴衰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贩运货物者商,制造货物者工,而生出货物以供工商制造贩运者,则贵乎农也”[4-①]“二十世纪以来,商业固为立_之木,而农业更为商业之本。……欲为商业,先为农业”[4-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一些地区的资产阶级积极敦促地方官府组织农会,有的甚至直接出面组织农会。
例如在苏州,1907年农工商部颁行农会简明章程后,即以公文咨行江苏抚院,抚院转饬府县,而“府县视为具文,多未切实经办”。时逾两年,苏州农会仍未成立。宣统元年十一月,苏州商务总会的总理、协理和议董尤先甲、潘祖谦、张履谦、吴韶生、倪开鼎等商界头面人物,会同当地社会名流呈文苏抚,说明“吾国地大物博,而于农学绝少讲求。……必先组织农会,庶于提纲挈领之中,可收执简驭繁之效。”还具体阐明了农会成立之后所应实行的一系列措施:“开办农业学堂,.改良新法,讲求水利,辨别土性物宜,教人如法耕种。而一切蚕桑牧畜,皆可次第兴举。果使办理得宜,五年之后当有成绩可观。”[4-③]经苏州资产阶级敦促,地方当局始对农会一事予以重视,请苏州商务总会“烦遵宪饬,速依限兴办”。此后,苏州商务总会又研究拟定了农务总会章程20条,呈报农工商部查核立案。1910年初,苏州农务总会在商人的直接帮助下才得以正式成立。
广东的一些农会,也是经商人禀准创办的。如出面组织广东农务总会的即是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据护理两广总督咨农工商部文称:“广东自治研究社绅联合同志,筹集捐款,禀设.农务总会,并先在城内狗头山辟试验场,延聘场师,分区布种。”[4-④]而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则是一批资产阶级化的新派绅商组织的社团,主要致力于预备立宪和地方自治运动。在广东农务总会创办之前,广州商务总会曾禀准农工商部成立了香山县农务分会。此外嘉应州绅商叶泰藩等人也呈文农工商部,指出“国家以富强为本,而求强以致富为先,致富即以讲农为要。……惟欲讲求农务,整理农业,奠不以筹设农会为治理之总机关。”[4-⑤]1908年初,嘉应州农务分会即宣告成立。
类似的情况,在其他许多省区同样屡见不鲜。如江苏泰州农务分会,系由江宁商务总会呈报立案成立。通州农务分会,经通崇海泰花业总会禀准创立。锡金农务分会,则是由声望素孚的工商界要人周廷弼发起呈报立案。成立之后,周还担任农会总理,撣供开办经费[4-⑥]。
另须特別指出,除创办地方性农务总会和分会外,资产阶级还于1910年发起成立了全国农务联合会。是年6月,由江浙资产阶级具体筹备,宫商联合在江宁举行了清末规模最大的商品博览会——南洋劝业会,全国各地许多工商团体和企业都选送赛品参加这次大型盛会。劝业会展期近半年,“各省人士观感之余,咸谓我国立国以农,天产之富,甲于五洲,所惜民间墨守旧法,以致日居退化地位。于是遨集各省同志六十二人,发起组织全国农务联合会。”[5-①]10月23日,假南洋劝业会会议厅召开成立大会,赞同者15行省,到会者千余人,当场签名入会者即有300余人,多系参加南洋劝业会的各省工商界人士。大会拟定了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草案,推举张謇担任会长,并决定“取联络声气之便利”,设立总事务所于南京,另分设南北两事务所于武昌和保定。农工商部批示:“査筹设全国农务联合会,系为振兴农业,互换智识起见,规模宏远,深堪嘉尚。详阅所拟章程,亦属周密”[5-②]。
在各省农会相继成立的情况下又组织全国农务联合会,目的在于“上以补农工商部之不逮,下以促各省农会之进行”。创办者解释说:“农工商部之设也,范围甚大,头绪纷繁,以中国版图辽阔之土地,墨守成法之民族,要非数纸空文,能收实效。各省农务总会之设也,或囿于方隅,或居于僻壤,气候不齐,土质各异。所谓农国者,指—国而言,枝枝节节而为之,吾未见其有效也。至于分会、分所,则日从事于乡民纠葛,彼疆此界之纷争,蹊牛攘羊之口实,排解日且不暇,尚何暇为研究改良乎?此本会所由发起也。有此会则藉以交换智识,联通声气,互相讨论,互相补助,创提纲挈领之规,收脉贯络通之效”[5-③]。
综上可知,清末农会的诞生既与清政府谕允劝导有一定联系,同时又与资产阶级的敦促和努力密切相关。一部分地区农会的成立,主要得力于地方官吏的督促,更多的地区则主要是以资产阶级为原动力。
分析清末农会的产生和发展,还应指出,它虽是经清政府谕允才作为合法社团正式成立的,但究其根源,农会实质上与当时的商会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
前已述及,近代中国最早提出成立农会者并非清朝统治者,而是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他们主张设立农会,发展农业,本质上截然不同于封建统治者长期施行的“重本”政策,更非出于维护落后小农经济的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个重要措施。甲午战后正是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时期,与此同时帝国主义也加紧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为了挽救民族危机,救亡图存,维新派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倡言变法以求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而成立农会,即是变法的经济内容之一。从整个变法内容还可看出,成立农会与劝工、兴商、办学等发展资本主义的一整套措施紧密相联。因此,不论是维新派还是诸如张謇这样的资本家,都是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后,为了改变农业的落后状况,使之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才将成立农会提上议事日程。20世纪初,民族资本主义获得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实力增强,但农业落后的面貌却无明显改观,资产阶级当中更多的人认识到:“农、工、商三者实相表里,今商界风气渐开,农、工尚少讲求。”[6-①]“而推其总原因,则由无团体以联络之。农务总会者,即农业之团体也。”[6-②]于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设立农会以改良农业就成为资产阶级更加迫切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地区的资产阶级在促使农会成立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成立农会以振兴实业,也是当时资产阶级向欧美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用以致强救亡的一项具体措施。全国农务联合会发起者阐明,以东西诸国论,固以工商主义称雄者,而民生主义肯一日忘乎?日本以蕞尔三岛,一跃而雄飞全球,全恃殖民政策民生主义所由来也。不见乎农科大学、高等、初等农业学堂如林立,町村农会、郡市农会、府县农会、中央联合农会、农业会议所如棋布,诚认定我国以农产立国,非振兴农业,不足以救危亡之时局”[6-③]。
另一方面,20世纪初清王朝支持和劝导成立农会,谋求农业的发展,也与传统的“重本”政策有别。农工商部所办《商务官报》于光绪三十二年第21期刊登一篇题为《欧洲农会之盛行》的文章阐明欧洲各国虽素以工商业著称,而于农业一途,亦复立会讨论,不厌精详。……工商各业,归本农事,凡农务、水产、畜牧各事,皆为富国之基础。中国以农立国,更宜加意讲求。”它虽未完全抛弃“以农立国”的传统观念,但在认识上有了较大改变,意识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6-④]它倡导改良农业,采取重农政策,不再与抑商困商相结合,而是与劝工兴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清廷上谕所称“训农为通商惠工之本”,以及商部奏折所说“非先振兴农务,则始基不立,工商亦无以为资”,即表明清统治者乃是将发展农业作为振兴工商的基础,此与工商业者的认识颇为接近。
总而言之,资本阶级及其代言人呼吁成立农会,清统治者由上而下饬令创设农会,均与新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增长密切相关。所以,清末农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
二、农会的性质
辛亥革命前的农会,是以研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为主旨的新式社会团体,但对其性质的其他有关问题,尚需加以说明。如果简单地断定当时的农会是农民的组织,则将造成莫大的历史误会。即使有些文献记载一部分农会的成员中有少数农民,但当时的“农民”之称包括地主,也并非现在的农民概念。根据农工商部奏定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农务总会设在各省的省城,仅此即表明居住在农村的一般农民根本不可能加入。农务分会设在各府厅州县,农民同样难以跻身其间。据有关资料记载,农务分会的会董、会员,或是身兼举人、监生或其他各种功名职衔,或是新式学堂的毕业生,几乎没有普通农民。详情见下表[7-①]:
那么,清末农会究竟是由什么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呢?考察有关资料,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农会是由地主和资产阶级联合组成并控制的团体。
现代城市逐渐兴起之后,许多大地主为追求奢侈生活,纷纷挟资迁居城市。例如在苏州,城市地主大都集中居住在城东一带,所设收租行栈即有数百个。因此,设在城市的农会,其中必然有不少地主。农会简明章程曾明确规定,担任董事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创办农业卓著成效者,或研究农学能发明新理者;二、在该地方富有田业,为一方巨擘者;三、或该地方土著,或游宦流寓该地方已届五年,熟谙情形,年在三旬以外者;四、其人声望为该处士民推重,居多数者,平昔顾全公益,勇于为义者。”[8-①]由于总理、协理系在董事中公举,因而担任总理、协理也必须具备以上资格。据此规定,只有居住城市的地主和上层名流才有资格出任董事和总理、协理。
除了地主,资产阶级在许多农会的领导层中也拥有一定的势力。上引奏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未指明工商界人士有出任农会总理、协理和会董的资格,但不少农会却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报经农工商部审核批准的苏州农务总会简章,指明会董任职资格共四条,其中专列一条:“素有实业,热心任事者”[8-②]。凡具备一项资格,即可当选为会董甚至总理、协理。苏州农务总会简章系当地工商界富商大贾所拟定,其与部定章程所列资格相比较,增加了拥有实业这一新的内容。正是通过这一条,资产阶级的一些头面人物得以参加农会并进入领导层。
苏州农务总会关于总理、协理和会董任职资格的上述规定,不仅为苏府各属农务分会所仿效,而且苏府之外的一些农务分会也引以为据,写进自订的章程。1911年初成立的奉贤县农务分会,会董的任职资格与苏州农务总会的规定毫无差异[8-③]。
即使有的农会未曾指明拥有实业为出任总理、协理和会董的资格之一,但己向资本家转化而仍兼有田产的所谓绅商在当时十分普遍。按农工商部奏定章程“富有田业”的规定,他们也可加入农会,并以其雄厚的财力和社会威望进入农会领导层。例如1910年开始试办、次年5月正式奏准成立的湖南农务总会,总理、协理和会董等领导成员系由咨议局、教育会、商务总会等资产阶级社会团体推选产生。当选为首任总理的龙璋,很早即投资创办近代工业和航运业,是当地颇具名望的工商界领袖人物,曾出任湖南商务总会第四届总理[8-④]。广东农务总会由自治研究社禀请创办,成立之后总理由自治研究社社长梁庆桂兼任,协理卢乃潼也是自治研究社核心成员,会所即设于自治研究社内,实际上系由该社绅商控制。
许多农务分会的总理和董事,也由商董担任。如江苏宝应农务分会总理,即由该地商务分会总理鲍友恪兼任。上报农工商部禀请加札委任时,农工商部批云:“查本部定章,商会与农会各有专责,鲍绅既为商会总理,似不能以一入兼充。”但同时又表明:“惟该农会筹设以来,系鲍绅提倡之力居多,此次投票,众议佥同,仍应准如所请,著暂充该会代办总理。”[9-①]又如1910年成立的广东海康县农务分会,其总理也由时任雷州商会总理的陈国钧兼任。据署理两广总督咨农工商部文称:陈氏“才地相宜,资望素洽”。农会成立后,因“地瘠民贫,筹措公需,势难猝致,用特先行开办,暂借雷州商务分会内附设分所”[9-②]。
广东嘉应州农务分会的董事中,商界人士则占有相当比例。该农务分会董事共30人,其中5人系在商务分会中担任会董的商界代表人物,另有源隆昌京果行总司理1人,曾悦来土行总司理和股东2人,乾美行号股东兼总司理1人,万吉祥行号股东1人,兴记、茂记行号股东2人,总计11人,所占比例达36%强[9-③]。
有些地区的农会领导人,系由新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担任。据农工商部奏定章程和许多农会自订章程的规定,“研究农学,能发明新理者”也有资格出任总理、协理和会董。当时,在这方面有一定造诣者主要是接触西方农学要义的新式知识分子,其中有不少是留日学生。例如宣统二年十一月成立的江苏宝山县农务分会,即是由曾经留学日本专攻农学的毕业生陶庆丰担任总理[9-④]。
清末农会的会员中,也有不少工商界人士。湖北农务总会规定:凡商会会员及平日在地方办理公益事务者,皆有加入农会资格[9-⑤]。广东农务总会也指明:“经营实业,阅历有年者”,“讲求实业,素有心得者”,均可参加农会[9-⑥]。据查有关档案,嘉应州农务分会首届会员20人,其中商务分会会董3人,染坊股东、酒行股东、煤栈经理、植牧公司经理各1人,另有新式学堂的校长、留学生等新式知识分子;名誉会员15人,有8人系商号经理或股东,商人所占比例超过50%[9-⑦]。结合前述商人在领导层中所占比例看,可以说商人几乎居主导地位。
有的农会会员中商人所占比例虽不很大,但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苏州经纬业商董陶熔,系苏州商务总会会员,同时以“一介商人”身份参加农务总会,提出了改良太湖流域农田水利的方案,受到农会重视。此外,他还创造了螟虫预防法,并制作诱蛾灯火,“分劝乡人,卓著成效”。报载此消息后,远在日本的湖南留学生陈家灿专门致函苏州农会总会,索取有关使用说明和图样,拟广为印刷在湖南全面推行[9-⑧]。
考察清末农会性质需要说明的第二个问题是,由于当时的农会不是旧式农民组织,也非单纯由地主控制,新兴商人在其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它明显不同于旧的传统封建结社,而是具有较多近代特征的新式社团。
在组织制度上,农会与当时的资产阶级社团商会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商会也是分为总会、分会和若干下属商务分所,和农会一样组成一个层层连结的直属组织系统。在领导体制上,农会和商会都实行所谓议董[或称会董]制,总理和协理虽然总负其责,但并不能凭主观意愿独断专行,所有重要事务均须由全体议董甚至全体会员公议决断。农工商部奏定章程规定:“农会办理各事,均应集众公议,务顺舆情,不得抑勒强迫。”[10-①]苏州农务总会又具体指明:“议事时以总理为主席,总理有事故,以协理为主席,协理有事故,公推临时主席,概以多数议决。”同时,还明定“本会议事、办事细则,由会员公闻订定”,章程如有修改、变通之处,于大会时公同议决[10-②]。绝大多数农务分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例如广东曲江县农务分会在章程中指出:“遇有重要事件,须由会内各员共同集议”。“凡会期会议各事,概从多数决议,总以顺舆情、洽舆论为断”[10-③]。
清末农会还规定一套民主选举制度。议董在会员中推选,总理、协理则于议董中推选,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并严格规定以得票数多者担任,任期一年,连举得连任。如上种种,均体现了浓厚的近代民主色彩。另一方面,清末农会是参照西方与日本农会成立的。从目前所能查到的少量外国农会资料可以看出,清末的中国农会在职员设置、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宗旨职能等方面,也与当时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会大体相似。例如日本农务总会大都设会长(中译名也称会头)和副会长各一名,相当于清末中国农会的总理和协理,另设评议员若干名,相当于中国农会的会董。会长和评议员均由会员投票选举,得票数多者当选,任期三年,其职责权限与清末中国农会的总理、协理基本相同。比较清末中国农会与日本农会的章程,仅部分条款的内容微有差异,显然前者是模仿和参照后者拟订的[10-④]。这也从—个侧面反映了清末的中国农会不同于旧式结社,而是一个新型的近代社团组织。
当然,在实施近代民主制度某些原则的同时,清末农会也表现出局限性。例如许多农会按缴纳会费的多寡,将会员分为不同等级。湖北农务总会规定:“凡捐助会费至十元以上者,作为本会正会员”,“纳入会费一元,常年会费二元,作为本会寻常会员”[11-①]。类似的等级划分,直接限制了一部分会员的权利。广东农务总会规定:“凡会员捐款在二十元以上者,方可选举为会董,如捐款不及二十元以上,虽得选举亦作为无效”,当选为总理、协理者,更须捐款百元以上[11-②]。因此,民主选举仍受到经济实力的制约。农会的这种现象与商会一样,都是近代中国新旧杂陈过渡性时代特征的反映。我们不应忽略这一现象,但也不能过分夸大,否认其占主导地位的近代民主选举原则。
清末农会虽由清朝谕允饬令成立,但它并非宫办机构,而是民间社团,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受到清朝农工商部和地方官府的监督限制。这是与其性质紧密相关而需要辨明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清政府虽经农工商部拟定了统一的农会简明章程,饬令各地照行,同时又准允各省农会因地制宜详订办事细则,使农会享有某种自治权利。其次,各农会的议董一律自行选举,总理、协理尽管必须经农工商部“札委”,但奏定章程明确说明:与议董一样,总理、协理也“概以公举为定”,由各农会投票推选之后再报请农工商部审核“札委”。这种由下及上的报批手续,与清王朝自上而下任命官办机构的主事官吏有着明显区别。1909年四川农务总会成立时,总理、协理未投票推举,而是由官府选派,农工商部即批示说:“由官选派,核与定章微有不符,现当创办之初,暂准变通办理,仍俟该会成立以后,办有端绪,再行按年投票公举,以符定章。”[11-③]更重要的是,农会中没有官派的督办.农会从事各项活动时清政府也不委派大员插手干预,主要由农会议决施行。官办直隶农务总局曾明确表示:“农会性质,与教育会、商会略同,本与行政官厅不相厕杂”[11-④]。
清末农会的开办经费,也主要来源于会员、会友缴纳的入会费和常年会费,有的只是在创办之初曾请求地方官府酌量拨助公款。至于全国农务联合会的经费则与官府不发生任何关系,完全是来自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各团体会员除农务分会经费不敷可酌情减半外,均纳入会费十元,常年费十元。个人会员缴纳入会费一元,常年费一元。如“经费出入相抵不足时,各会员有分任筹集之责”[11-⑤]。以自筹经费为主,也反映了清末农会是民间性质的社团组织。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清末农会虽属民间社团,但在当时清朝专制统治下,仍不可避免地在许多方面受到官府的限制和监督。农工商部是直接督察各农会的机构,由其拟定并奏准颁行的章程,对农会领导成员的人数、任职资格及其权限都作了原则规定,各地农会尽管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变通,但总的说来必须以“无背此项定章为断”。各农会自订的章程,也须上报农工商部审批,经颁发关防钤记才能获得社团“法人”的社会地位。更应指出的是,农工商部还有权惩罚各地农会的总理、协理和议董。奏定章程明文规定:“总理、协理董事各员……如有罔利舞弊、借公肥私者,或为人举发,或经本部察觉,立予参办不贷。”以上表明,清末农会仍带有一定的“官督”色彩。
清末农会的这种“官督”色彩,实际上也并非其独有,当时的商会也是如此[12-①]。但商会由资产阶级组成,活动能量和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了农会,社会地位也较渚农会更高。例如农工商部曾说明一般地方官对商会“无直接管理之权”,只有“提倡保护之责”[12-②]。并规定与地方官府衙门有公牍往来时,总会对督抚用“呈”,府、厅、州、县用“牒”。因此,商务总会的地位仅在督抚之下,可以不受包括农工商务局在内的一般地方官府控制和监督,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利。而农会无此待遇,遇事只能常与地方官“接洽一切”。
此外,农会对官府的依赖性较诸商会也更为突出。例如经费来源,商会会员主要是资本家,缴纳的会费数额较大。上海、苏州商务总会均规定,各行帮推选一名会员,年纳会费三百元。因此多数商会无需求助官府,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经费,其商办性质更是鲜明。而农会会员并非全是商人,缴纳的会费较少,所需经费不能完全做到自筹自给,有时不得不依赖官府资助。1909年湖北农务总会成立时,即请由官钱局拨助开办费2000两。福建农务总会创办之际,也申请农工商务局拨助资金140两[12-③];个别农务分会为获取官府的更多支持,甚至提出由地方官兼任会长,另以投票方式推选副会长,常年驻会办理一切有关事宜[12-④]。还有的农务分会表示事属草创,全恃地方官为之维昌导。遇有会议事件,均应商承地方官接洽,以资导护”[12-⑤]。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资产阶级在一个社会团体中力量的大小和所处的位置如何,对该团体诸多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三、农会的活动及其影响
辛亥革命前的农会,宗旨为“开通农民知识,因地制宜,改良种楦,一M冀农业之发达。”[12-⑥]农工商部奏定章程规定其主耍活动包括:开办农业学堂和农事试验场;调查土宜物产,研究改良办法;组织兴修水利,开垦荒地;调查春稔秋收情形、米谷粮食市价,列表报部;遇有旱涝荒歉,会商地方官统筹办法。此外,凡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均可酌量情形次第兴办。由此看来,农会的活动涉及有关农林各个方面的诸多内容。但实际上,刚刚成立的农会不可能组织所需的人力和物力从事上述各方面的活动。
倡导农学,启迪农智,是辛亥革命前绝大多数农会开展的一项主要活动。苏州农务总会明确规定:“本地方士民有创设农业学堂及试验场,组织农桑、垦牧、水产等公司,本会有呈请立案、奖励、注册、保护之责任。”[13-①]更多的农会则通过创办农业学堂,定期演讲等办法,大力宣传农业科学知识。例如山西农务总会意识到“劝业必先兴学”,创办了农桑传习所,并不定期编辑农报,讲授和刊载有关农学要义[13-②]。甘肃农务总会成立之后,“每星期必集农民讲习”[13-③]。直隶农务总会更以“译书、编报……为入手之方,开智合群”[13-④]。其章程指明:“无论会中会外人,如有新式农具、特别农产论说著作,中外新旧有用农书,愿送本会陈列考校、采择印校者,本会分别酬奖。”[13-⑤]1908年,直隶农务总会曾印刷《栽桑捷法》4千册,《育蚕捷法》3千册,还翻译国外农学教科书15种[13-⑥]。东乡县农务分会则“藉农务局作为学堂,招集农家子弟研究农业,分赴各乡,或兴水利,或讲畜牧,或精树艺”[13-⑦]。以上各项措施,对于促进清末农学研究、农学教育的兴盛和推动农业发展,无疑产生了积极作用。
创办农业试验场,是辛亥革命前多数农会曾经开展的另一项重要活动。农业试验场的开办主要是为了研究和改良种植,培育新品种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1906年,农工商部创办京师农事试验场,“期于首善之区,借示农业模范,为广开风气,振兴实业之基础。”[13-⑧]接着,福建、湖南、四川、山东等省都曾仿办。农会诞生后,也积极引进国外的优良种子和生产技术,推动传统经验种植向新型试验种植发展。如苏州农务总会承领荒地创办农业试验场,通过商务总会协助从南洋巴达维亚购得初里乌律谷、石初里谷、初里乌木谷、红豆、木棉及各种蔬菜优良品种,精心培育种植,复加推广,于农产品的改良作出了贡献[13-⑨]。全国农务联合会也“以交换农产种子、农器用法,为入手改良方法,以所调查及试验之笔记、报告、刊行农业杂志,为发表意见机关”,俾各省能随时互相联络咨访,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14-①]。有些农务分会也兴办试验场,如四川巴县农务分会开办农事试验场四处,设农董“以担督率责任”,并派农业调查员,“以担调査责任”[14-②]。
编辑出版农业报刊,则是一部分农会曾经从事的一项活动。如湖北农务总会以《湖北农会报》作为会刊,开初月出一册,自第七期起月出二册,刊载内容十分广泛。直隶农务总会创办的农报,1908年发行量达2200余份,农工商部称赞该报“分门别类,条理秩然,论说记载,亦尚详明精当,洵于劝农有益”[14-③]。全国农务联合会也曾创办农务联合会杂志,作为联络各省农会和宣传农业科学的舆论机关。会长张謇为杂志作序阐明其宗旨说于会明农,于农蕲通,则杂志之作不可以已也。士大夫皆知其不可以已,则输彼之说以牖此,征此之说以饷彼。传田父野老终身辛苦不能自达之阅历,为农科学子口耳相授短于实习之导师,证合发明,辗转相益,岂非联合会士大夫之责乎?”[14-④]
当时,还有许多农会在章程中将办报列为活动内容之一,如江西农务总会拟订所办农报“分论说、公牍、报告、学术、问答等门,每月刊布发行”[14-⑤]。但是,很多农会由于受经费的限制,办报的愿望难以实现。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尚未发现清末江西等农会编辑发行的农报及有关报道。
举办陈列所、品评会,是一部分农会为促进农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诚如直隶农务总会所指出的那样,“东西各国类皆讲求农业,日精一日,虑其农人之不精化也,于是组织农会以联络之,若博览、若品评、若共进等会……使其互相比较竞赛,以求进步,法至善也。我国农学萌芽,尚在幼稚时代,今遽如东西洋之规划精详,搜罗宏富,不惟经费支绌,抑见难于取材,莫如先就品评会而仿行之,以为博览、共进之起点。”[14-⑥]在四川,农务总会设所“陈列农业、林业、蚕业、水产、畜牧各标本”,每届秋收之后,又“集本年春秋二季农品,举行品评会一次,为切实改良之计划”[14-⑦]。直隶农务总会规定,每年十月(阴历)举行农产品评会,设立陈列所,凡本省及他省并东西洋之农产品,皆捜罗陈列以供观摩比较。1907年举行第一次农产品评会,“除官绅外,农民赴会者二百余人”。与会者通过听取讲演和观摩,首次接触到闻所未闻的国外农学知识,“欢欣鼓舞,莫可名言”[14-⑧]。冀州农务分会兴办陈列所,并拟订专门章程,“以广储农产品、农用器,备庄农相互比较,藉资改良为宗旨”[15-①]。凡农产佳种、改良农器,也可交由栋列所寄售。
在报灾赈荒方面,有的农会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1911年,正值禾稻扬花、木棉结铃之季,江苏却连日雨暴风狂,稻棉大半黄萎烂脱,“灾象已见,农民异常恐慌”。太仓农务分会即备文呈报苏州农务总会。常昭等县农务分会也“奔走呼号,报灾乞赈,函电交驰”[15-②]。苏州农务总会遂致函农工商务局和抚院,请转咨农工商部,起了下情上达的桥梁作用。同一年,嘉定农务分会和商务分会因灾年无收,米缺价昂,呈文苏州商务总会和抚藩各宪,请“通饬各属局卡,将米捐、船捐一律暂时豁免,以苏民困而弭乱源”[15-③]。苏商总会后也代为呈文苏抚说明,米价之昂,由于来源稀少……惟有仰乞宪恩暂将进口米谷厘捐酌量减免,庶来源得以渐旺,商本也得渐轻,”[15-④]苏抚程德全起初担心减少财政收入,未予应允,后因米价飞涨,乡民无以为生,纷纷起而暴动,苏州商会、农会又再次呈文呼吁“情形岌岌可危”,程德全才表示拟将各境运进苏属米谷、六陈、杂粮一律暂免厘捐等情,系属恤灾救民要计”,准允遵照施行[15-⑤]。可见,农会的迭蹶呼吁确有一定积极作用。
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等方面的活动内容,曾受到许多农会重视,但实际收效不大。直隶农务总会在章程中列举的活动内容,第八条即为“开垦荒田”[15-⑥]。苏州农务总会报请立案禀文也曾强调:荒田荒地“与其零星分散为个人之私利,不若趸数发给为全体之公益,应请饬下农工商局详细调查,分别注册,颁发执照,统归农会承领。”[15-⑦]然而,开垦荒地需要大规模人力、物力,非当时的农会所能为。因此从史料记载中根本看不到农会组织这方面的活动,其作用仅表现于敦促官府实施全面放垦政策。
“振兴水利”、“讲求水利”,在山西、直隶等农务总会的章程中也被列为活动内容之一。有的农务分会也指出:“各乡荒田,多因水利失修所致”,并希望通过凿井、筑塘、通渠等措施,改善农田水利[15-⑧]。但在这方面,农会的作用至多也只限于倡导和宣传,不可能组织大规模的兴修水利工程。
至于劝植树林,虽然许多农会比较重视,但也只有极少数农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直隶农务总会成立之后,首先组织人力在天津减河南岸及省城外栽种柳秧,旋又着手在北京至磁州西大道等地种植1500株,“为筹办森林根据地”。在1909年召开的研究大会上,还提出“京汉铁道两旁最宜种树,且易保护,计直界南北几千里,应如何妥^程,预为筹备,以便明春一律开办”[16-①]。山西农务总会也将“保护森林”列为自己的重要职责,酌订采伐统一规则,分布各处,俾知保护,“并饬各属栽种树株,劝导绅民于道旁屋角多植杨柳、桑秧易生各树,据册报成活树株自数千至十余万株不等”[16-②]。尽管只有少数农会在实践中组织开展了植树造林活动,但其作用仍应充分肯定。
另有一些农会在章程中表示应尽“保护农民之责”,“凡民间有田产纠葛之事,如界址不清、争夺水利之类;农产损失之事,如禾稼、树木被人损害,被人偷窃之类,可赴会中申诉副会长及会员,以省讼累。如两造尚不折服,再行具禀地方官核办。”[16-③]从表面上看,此与清末商会受理商事纠纷相类似,但实际上清末农会很少从事这方面的活动。还有的农会说明,“凡农民如有询问事件,本会均须详细答复,农民如有困难事件,本会均须切实维持”[16-④]。然而有关史料也很少这方面的记载。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清末农会是为推动农业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加上商人在许多农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因此不少农会在发展农业的同时,也注意振兴工业和商业。如广东海康县农务分会,“专以提倡农务,振兴实业为宗旨”[16-⑤]。广东农务总会也明确宣称:“以振兴实业,开通民智为宗旨",并具体解释说:“实业之事,农、工、商、矿以及医学皆在其内6本会务求普及,以开实业之先声,……拟先从农务一部分入手。诚见夫农务为原料之基本,凡百工之制造,商贾之营运,皆于农业求之。农业改良,工商之业于焉涨盛,必然之理也”[16-⑥]。
四川农务总会为促进丝织业发展,于宣统三年正月奏准附设蚕丝总会,“试办蚕丝品评会,筹设蚕病预防所、循环演说员、传习所及其他各种组合方法”[16-⑦]。京师农务总会为“振兴实业,力谋进行起见”,也在会内附设工业研究所[16-⑧]。
综上可知,清末农会所从事的活动,较诸19世纪末的上海农学会更为宽泛,对于推动近代中国农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也更显突出。但它仍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清末的农会均设于城镇,脱离农村,与广大农民缺乏密切联系,因而难以从根本上迅速改变中国农业发展落后的面貌。
另外,清末农会诞生后虽在研究农学、讲求农务、创办农业试验场、推动农业发展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但在农业生产中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和机械操作却鲜有建树,而这正是促使中国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化的关键所在。1894年孙中山在《上李鸿章书》中已指出:“机器之于农,其用亦大矣哉”,“我中国宜购其器而仿制之”[17-①]。维新派思想家陈炽也曾阐明:中国应效法泰西诸国举办农场,“考求培壅收获新法,购买机器,俾用力少而见功多”[17-②]。清末农会中的许多有识之士,也不同程度地意识到采用西方经营方式和实行机械操作的重要意义,但由于经济实力和活动区域范围的限制,在这方面不可能有所作为。加之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环境的局限,淸朝统治日趋腐败,帝国主义的渗透和控制愈来愈深。因此,客观条件也使清末农会难以承担实现中国农业近代化的历史重任。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清末农会更谈不上有什么影响。农会的组织十分狭窄,会员人数很少。以四川为例,宣统二年四川已成立一处农务总会,114个农务分会和711个农务分所,但总分会会员只有1955人,分所会员仅1691人,总计3646人,平均每个农会大约只有40名成员[17-③]。如除开会董,会员的人数则更少。这种情况,极大地限制了清末农会的社会影响。清末的农会和商会同属经济团体,但商会在发挥其经济职能的同时,还曾领导全国规模的抵制美货运动,在收回利权运动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商会还参与了国会请愿运动,对于扩大清末立宪运动的声势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武昌起义爆发后,有的商会支持或参与革命党人组织的武装起义,有的则敦促和平独立,加速了革命形势的高涨和清朝的覆亡。可以说,在清末历次政治运动中,商会都十分活跃。而农会却未曾参与任何政治运动,无政治影响可言。其原因在于商会是由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新兴商人组成,它集中代表商人的利益,是历次政治运动中广大商人的代言人。当时的商人,已成长壮大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社会力量,爱国思想和政治意识明显増加,社会地位和影响日趋提高,作为商人社团的商会,在政治运动中自然十分活跃,清末农会并非农民的社会团体,不可能动员和组织人数众多的农民参与政治运动。农会中虽有一部分商人,但它也不是纯粹的商人团体。由于农会中的商人往往又是商会会员,故而在政治运动中,他们主要通过商会表达其意愿。清末的农会,很难说集中代表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它缺乏应有的阶级基础,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显著影响。
本文刊于《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袁沁提供稿件。
注释:
1-①《中国收治通览.实业篇东方杂志》第9卷笫7号。
1-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七八,实业一。
1-③同上。
2-①②《宣统三年中国年鉴》,第242—243页,转引自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第609页。
2-③《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
2-④引自陈绍闻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2页。
2-⑤《农会议》,《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一。
2-⑥《请兴农会奏》,《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一。
2-⑦《谭嗣同全集》,第437页。
2-⑧《务农会章》,《知新报》第13册。~
2-⑨《务农会试办章程》,《农学报》第15册。
2-⑩《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二二。
3-①《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七八,实业一。(www.xing528.com)
3-②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一1,73/28(乙2一1为全宗号,73为案卷号,28为页码号,下同)。
3-③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一1,73/12。
3-④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一1,73/23。
3-⑤《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八一,实业四。
3-⑥《兴商为强国之本说》,《商务报》光绪三十年第八期。
4-①⑤中国第一厉史档案馆藏档:《嘉应州叶泰藩等绅商冥农工商部创设农会文》。
4-②《论农商两界关系之原理》,《华商联合报》第6期。
4-③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一1,73/37。
4-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护理两广总督胡咨农工商部文》。
4-⑥《宣统元年农工商部统计表》第2册,第2页。
5-①②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一1,73/38。
5-③《全国农务联合会缘起》,《湖北农会报》第5期。
6-①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一1,3/60。
6-②《农工商报》第8期,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一日。
6-③《全国农务联合会缘起》,《湖北农会报》第5期。
6-④《光绪朝东华录分〔五),第5013页。
7-①此表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农工商部档第122、124、125卷有关资料所制。因篇幅所限,另有曲周、仁化、新会、四会、香山、合浦、宁晋、陵水等许多农务分会未列。
8-①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3/16。
8-②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3/17。
8-③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1SS/13。
8-④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l39/23。
9-①《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6期,公牍。
9-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署理两广总督兼广东巡抚袁咨农工商部文》。
9-③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嘉应州农务分会总理董事会员衔名》。
9-④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139/34。
9-⑤《湖北全省农务总会紧要广告》,《湖北农会报》第2期。
9-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广东农务总会章程》。
9-⑧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139/58。
10-①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_1,打/17。
10-②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3/25—27。
10-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1《曲江县农务分会章程》。
10-④因条件限制,笔者目前难以査阅更多的外国农会资料,只是从清末中国农会所办刊物及有关文献上看到部分日本和英国农会的中译文章程。如《日本农会令》,载《湖北农会报》第2期,《日本帝国农会纪略》,载《湖北农会报》第16期,《大日本农会章程》、《英伦奉旨设立农会章程》,栽《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七,农政下。
11-①《湖北全省农务总会紧要广告》,《湖北农会报》第2期。
11-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广东农务总会章程》。
11-③《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28期,公牍。
11-④《北洋公牍类纂续编》卷二三,农务。
11-⑤《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草案》,《东方杂志》第7年第8期。
12-①参见拙文《清末商会“官督商办”的性质与特点》,《历史研究>>1987年第6期。
12-②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37/12。
12-③《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35期,公牍;第犯期,公牍。
12-④《直隶试办农务分会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5期。
12-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广宁县农务分会章程》。
12-⑥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3/23。
13-①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3/27。
13-②③《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七八,实业一。
13-④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3/28。
13-⑤⑥《北洋公牍类纂》卷二四,农务。_
13-⑦《四川官报》,丁未[19〇7]年第16册,公牍。
13-⑧《第二次农工商部统计表》,农政,第8页。
13-⑨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4/39。
14-①《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东方杂志》第7年第8期。
14-②《巴县廷大令农务分会年终开会演说》,《广益丛报》第8年第30期。
14-③《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2〇期,公牍。
14-④《农务联合会杂志序》,《张季子九录?文录》。
14-⑤《江西农务总会开办简章《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30期。
14-⑥《直隶农务总会丁未二月第一次研究大会提议各条》,《北洋公牍类纂》卷二四,农务。
14-⑦《四川农务总会章程》,《四川教育官报》,戊申(1908年)第2册。.
14-⑧苏州屯档案馆藏乙2—1,73/23。
15-①《冀州农务分会陈列所简章》,《北洋公牍类篆》卷二三,农务。
15-②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294/16,140/23。
15-③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294/14。
15-④苏州市档案馆蔵档:乙2—1,286/57。
15-⑤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4/10。
15-⑥《直隶详定试办农会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二四,农务。
15-⑦苏州市档案馆藏档:乙2—1,73/21。
15-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乎远县农务分会章程》。
16-①《直隶农务总会丁未二月第一次研究大会提议各条》,《北徉公牍类纂》卷二四,农务。
16-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七八,实业一。
16-③《直隶试办农务分会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5期。
16-④《直隶农务总会实行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二四。
16-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海康县农务分会章程》。
16-⑥中囯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广东农务总会章程》。
16-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农工商部礼四川成都农务总会文》(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三日)。
16-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农工商部档案,第121卷。
17-①《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1页。
17-②《讲求农学说》,见《续富国范》卷一。
17-③《四川第四次劝业统计表》[宣统三年],第8表,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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