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发了五四运动。
在5月26日出版的《每周评论》第23期中,直接参与五四运动的北大学生领袖罗家伦,采用“毅”的署名发表《五四运动的精神》,其中写道:“民国八年五月四日北京学生几千人,因山东问题失败,在政府高压的底下,居然列队示威,作正当民意的表示。这是中国学生的创举,是中国教育的创举,也是中国国民的创举。”
罗家伦认为,五四运动体现了关系中国民族存亡的三种真精神。其一是“学生牺牲的精神”;其二是“社会制裁的精神”;其三是“民族自决的精神”。
1920年4月21日,前北大文科学长陈独秀在上海中国公学发表演讲,题目是《五四运动的精神是什么?》,他所提供的答案是:五四运动的精神并不限于空泛的“爱国救国”,“直接行动”和“牺牲精神”才是五四运动的“特有精神”。
与罗家伦和陈独秀的“直接行动”和“牺牲精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大讲师梁漱溟基于法律常识,在《论学生事件》一文中对于青年学生火烧交通总长曹汝霖位于赵家楼的私宅、痛打驻日公使章宗祥的公开质疑: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
这篇文章发表在1919年5月18日的《国民公报》。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提倡牺牲精神,梁漱溟说的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从事爱国活动;陈独秀说的是直接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外从事国民运动。这一点在陈独秀6月11日晚上散发的《北京市民宣言》中,有着更加集中的表现。他并没有公开征求包括北大师生在内的北京市民的意见,就擅自代表北京市民的名义要求免除徐树铮、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段芝贵、王怀庆六人的官职并驱逐出京;要求取消步军统领及警备司令两机关;要求北京保安队改由市民来组织。这样的政治表态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的打、砸、抢、烧一样,在精神是与“几千年的专制”一脉相承的。(www.xing528.com)
1920年5月4日,胡适、蒋梦麟应《晨报副镌》“五四纪念增刊”的约稿,在他们共同署名的《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一文中,再一次强调了胡适在《新青年》“易卜生号”中率先提倡的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学术独立、思想自由、人人平等、宽容和谐、以身作则、尽职尽责、遵守法制的现代文化精神,也就是更高层次上的五四精神:
“要补救组织的不完备,应注重议会法规(parliamentary law)的重要条件。……此外还须注意团体生活最不可少的两种精神:(1)容纳反对党的意见。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义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自由发表。(2)人人要负责任。天下有许多事,都是不肯负责任的‘好人’弄坏的。好人坐在家里叹气,坏人在议场上做戏,天下事所以败坏了。不肯出头负责的人,便是团体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国家的国民。民治主义的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
1925年5月10日,鲁迅在替许广平等人直接参与的女师大学潮进行辩护时,对于发生在五四运动中的以专制反抗专制的暴力现象,进行了深刻反思:“我还记得第一次五四以后,军警们很客气地只用枪托,乱打那手无寸铁的教员和学生,威武到很像一队铁骑在苗田上驰骋;学生们则惊叫奔避,正如遇见虎狼的羊群。但是,当学生们成了大群,袭击他们的敌人时,不是遇见孩子也要推他摔几个筋斗么?在学校里,不是还唾骂敌人的儿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么?这和古代暴君的灭族的意见,有什么区分!”
应该说,从更高层次来反思五四运动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学生的放火和打人,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的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常识,反而是以多数压倒少数的“暴民专制”的一种表现。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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