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汝霖在中国近代史上可谓赫赫有名,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烧的就是他的家。曹是晚清留日学生,毕业后入清廷商部、外务部工作,参与对日交涉,在晚清即有亲日之名。民国后,曹汝霖出任袁世凯政府外交次长,全程参与了“二十一条”的谈判和签约,后来又在段祺瑞内阁中担任交通和财政总长,经办对日“西原借款”,丧权辱国,被国人斥为卖国贼。
这是作为官员的曹汝霖,也是人们一般印象和记忆中的曹汝霖。其实曹氏还有一个身份大家可能不太熟悉,有的甚至还一点儿都不知道,那就是作为律师的曹汝霖。
曹汝霖当律师是民国开国以后的事儿,新政府成立了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条例,规定法庭诉讼可以请律师。已辞去政府职务的曹汝霖申请律师证书,律师在当时是个新鲜事儿,也很少,他的编号是民国第一号。
在日本留学时,曹汝霖曾就读于东京法学院,该校毕业生大多在法律界任职,当时很多法官都是曹汝霖的同学。为了避嫌,曹尽量减少和他们交往,即使见面“亦决不谈讼事”。据曹氏回忆,当时“各省法官亦蔚成风气,绝不闻有受贿情事。此种风格,直维持到北方政府终结为止”。曹汝霖记述的这种情况与我们印象中的北洋政府截然不同,也属一家之谈,值得研究者重视。
曹汝霖当律师不久便接了一桩特殊的离婚官司,说这桩离婚官司特殊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是个太监。原来当时一位退休出宫的老公公羡慕正常人的幸福生活,于是便花300两银子买了一个“妻子”。这位太监“娘子”名叫王月贞,她嫁给老太监不过是权宜之计,辛亥革命后王氏带着金银细软离家出走,并将老太监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坚决要求解除婚约。王月贞聘请的律师,正是辞职下海的曹汝霖。
王月贞背弃诺言卷财而逃,为当时的主流社会所不容,但曹汝霖却巧妙地为她打赢了这场官司。原来在法庭辩论中,曹汝霖认为买卖人口在前清就是非法,更何况在民国,如果要求王氏还回300两银子,就等于认可人口买卖合法,所以银子不必还;再说王月贞带走的财物大都是其个人首饰等私人用品,属于夫妻婚后的合法财产,如果以此为理由不许他们离婚,便与共和体制以及民国法律精神相悖。最后审判官接受了他的辩护意见,曹汝霖初出茅庐就大获成功,连他自己都没料到。(www.xing528.com)
曹汝霖“成名”后,平津一带都知道北京城出了个侍郎律师(曹在前清曾任外务部左侍郎),“曹氏律师事务所”从此门庭若市。有一次曹汝霖到保定出庭,当地人听说后都想一睹风采,审判厅旁听席上人满为患,甚至连过道里都站满了人,据说其粉丝大都是保定法政学堂的学生。
曹汝霖回到旅馆,见旅馆里也张灯结彩,大书“欢迎曹大律师”的字样。晚饭后曹出庭散步,见院子里跪满了一群喊冤的乡民,原来乡民不懂法律,告状过了上诉期,于是来求曹大律师为其申冤。通过这件事,曹汝霖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回京后他向大理院建议,鉴于乡民不通法律,在法官宣读判词后,应大声向当事人说,你们如果不服,应在法定期内上诉,过了二十天即不能上诉。此间如果当堂声明不服,也算上诉,事后可再补递呈状。后来大理院根据曹汝霖的提议通告各级法院一律照此办理,此亦曹氏一功也。
民国二年,袁世凯欲重新启用曹汝霖主持对日外交,便召其入府谈话。袁对曹说,何必做律师呢?律师不就是以前的讼师吗?曹汝霖正色回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后来袁又问曹汝霖做律师收入如何,曹说每月2000元左右,当时此数约为政府总长薪金的两倍,袁沉吟良久才以严肃的口吻对曹说:“你们年轻人不应只图安乐,应该替国家效力。”话已至此,曹汝霖无法再推脱,只好答应出山担任外交次长一职。
实事求是地说,曹汝霖的职业律师生涯虽然不长,却相当出彩。如果继续干下去,他的个人命运肯定会改变,中国近代史的轨迹也极有可能因此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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