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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南京大屠杀”研究现状的见解和今后的建议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作为历史研究者,笔者认为现在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学问研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四,鉴于国家政治与民族感情的深度介入现状,笔者认为,现在对南京大屠杀,并不存在发展真正学术研究的客观条件。 值得忧虑的是现在国内对“南京大屠杀”等日军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都是以培养民族间的怨恨感情为中心,带来的往往是一种适得其反的结果。

有关“南京大屠杀”研究现状的见解和今后的建议

   作为历史研究者,笔者认为现在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学问研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国家间的政治对立介入了学界,左右了历史研究,使南京事件成为国家政治对立的桥头堡,脱离了研究的领域被利用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二,由于教育宣传和国家政治的诱导(如设立公祭日,坚持非科学的数字主张),使南京的记忆发生民众感情化的演变。成为了民族记忆的圣域,不可触动的感情符号,从而阻止了学问研究的进展。   

   三,以上政治化,感情化两种现象的极端化发展,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多副作用和反作用,降低了世界舆论对南京事件研究的支持、理解。可以想一想为什么广岛的原爆遗址轻而易举可以申请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而南京经多年努力仅仅只能将《南京大屠杀档案》勉强收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可以看出,世界的选择标准是正确的历史记录,而不是政治宣传与国民感情。   

   四,鉴于国家政治与民族感情的深度介入现状,笔者认为,现在对南京大屠杀,并不存在发展真正学术研究的客观条件。即使是学者,若坐在国旗下,拿着政府优惠的研究经费,当然避免不了被国家政治立场,民族感情和国家政治的背景左右的结果。况且作为标题,前提的“大屠杀”, “30万”,本身就是一个有时代局限性的感情用词,控诉用语。若作为如今21世纪第四代人学问研究的出发点,不仅会妨碍冷静、严肃的科学研究的进行,还会引起国际上有识者,协力研究者对被卷入、利用于两国间政争的怀疑,警惕。并可能拒绝,损坏战争责任国民(特别是日本年轻一代)对参与日军犯罪研究的求实热情。   

   五,对今后的建议   

   所以笔者认为,对今后具有同样虐杀性质的学问研究,应该更换一个标题,最好称为《侵华日军对平民,俘虏大量杀害原因的研究》。这样可以避免国家间感情上的冲突、避讳,扩大研究范围,集中问题焦点。杀害民间人是公认的战争犯罪,而杀害俘虏伤兵,也是违反国际公法(日内瓦条约)。这样很容易得到国际舆论的支持,搞定学术研究的出发点。鉴于南京事件已处于国际政争手段,国民感情对立第一线的现状,建议最好先暂时避开敏感神经集中的南京,将课题开放于东南亚各战争受害国家全体及各地的战场。   (www.xing528.com)

   研究的目的也不能以记忆悲惨,重温民族怨恨,再现残酷情景的感情式渲染为主,在21世纪的今天应着重分析之所以形成大型虐杀事件的原因和国家体制上的问题。即不再继续民族间的怨恨,但要牢记正确的历史事实。应首先明确的是,虐杀行为绝不是来自于民族性的残忍,而是近代国家的侵略体制,军队内部的忠君爱国思想教育,和军部的战略方针,战术形态所带来的结果。是组织的问题,体制的问题,国家性质的问题而责任不在于个人。   

   值得忧虑的是现在国内对“南京大屠杀”等日军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都是以培养民族间的怨恨感情为中心,带来的往往是一种适得其反的结果。即把虐杀的原因,责任从侵略国家(政治责任)推脱到民族性和个人品格(文化要素)。使受害者,受骗上当的国民相互怨仇,而挑起战争导致残杀行为的国家却逃之夭夭。这正是宣传“靖国精神,爱国主义”的安倍政权最期待的结果。   

   笔者建议大量开展对其他小型犯罪现场的实证研究。如山西省的阳高惨案(1937年9月9日。对此证据确凿,所以日本国内也有很大关注),山东省滕县作战中以北沙河惨案为中心的平民虐杀(1938年3月15-18日)等具体事实的考证。利用史料,证言,日军的作战记录(行军路线),提供被害者实名单,家庭关系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完整研究结论。一个小规模的,有实有据的冷静的学问研究结果(如任世淦先生对北沙河惨案中83名遇难村民的考证),从学问的价值角度看,至少可以超越以政治数字为形象的南京。使世界人民信服,也使犯罪国政府无言可辩。   

   研究方法上,要注重体制面的分析,可拟定几个着重切入点,如一,1935年3月,日本政府,军部以实施作战的便利,保密等理由,否认了日内瓦条约中“优待俘虏”的条项(未签署),二,开战之后一直称侵略中国的全面战争为“支那事变”,以借此躲避战争国际法(日内瓦条约)制裁的做法(“事变”不属于“战争”,所以可不受日内瓦条约的约束),三,战术面以少数精锐部队冒险作战,一意扩大战线,产生缺乏收容俘虏能力的体制上的缺陷,此为大量处分,杀害俘虏的原因),四,军内宣传鼓励的自尽自绝,不做俘虏的殉国精神(此为轻视俘虏的精神面原因),五,战场上对作战抵抗行为的“报复,惩罚”心理等。这些可以说都是形成虐杀的基本要素,普遍存在于日中战争初期的日军作战部队中。若从此角度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同样的现象,发现很多“小南京”,从体制上掌握发生惨剧的普遍性和屠杀发生的原理,这种分析,努力难道不是现在研究者们最需要做的事?   

   于此相反,很多国内的研究考证斤斤计较的是不分战斗员,逃兵,俘虏,民间人的综合死亡数字,或对残忍行为的程度,过程的实证。很多证据,资料也存在着重口述,回忆,轻视档案记录的现象。很多研究本身看起来就是一个控诉状,充满着学术上并不需要的形容词。罪行控诉是法庭论争的形式,政治教育的手法,并不应该成为研究者的学问方法。虐杀数字,是研究的结论,而不是研究的前提。若以数字拒绝研究,妨碍南京事件研究的国际接轨,南京的记忆只不过是一个民族国家自身的记忆,民族怨恨教化的工具。并不会成为引为镜鉴的世界全体的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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