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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在职培养和民间培养的力度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还需要加大在职培养和民间培养的力度。所谓在职培养指的是依靠法律人才所在的单位,进行在岗培训。面向GMS合作,单靠国家培养是不够的,还应充分启动民间的培养机制。从培养主体类型来看,主要以民间培训为主,包括对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也包括对GMS成员国公民的培训,最大化地培养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

加大在职培养和民间培养的力度

虽然高校是培养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的主要基地,但仅靠高校的培养是无法满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的。我们还需要加大在职培养和民间培养的力度。

学校培养有其优势,但也有其缺陷,如周期长、针对性不强等,而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在职培养来解决。所谓在职培养指的是依靠法律人才所在的单位,进行在岗培训。如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到GMS成员国进行交流、学习和考察,了解当地的立法及司法情况,更好地为GMS合作服务。企业中的法律实务人才可以采取到目的地国访问或跟班实习的方式,还可以请目的地国的相关人员进来开展讲座或交流,此外,包括国际合作项目、国际交流会议等方式都能够起到培养法律人才的作用。

2012年,全国律协制定了 《涉外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用4年时间培养300名左右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丰富执业经验和跨语言跨文化运用能力,懂法律、经济、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该计划重点培养的业务领域分三部分: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 “走出去”战略,培养120名左右精通对外投资、跨国企业并购、国际金融证券等业务领域的律师人才;服务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提高我国企业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培养150名左右精通WTO规则、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的律师人才;服务我国总体国家利益和整体发展战略,培养30名左右精通能源资源、海洋和空间权益等业务领域的律师人才。培训计划将通过组织境内外集中培训、参观考察,举办高端论坛,建立涉外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库等形式实施。全国律协同时将建立人才的推荐机制,积极推荐人才库内的专家律师参与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或到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担任职务,提升我国律师从事国际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前两期培训班已成功举办,取得良好的效果。相信这些领军人才的培养,能够带动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涉外特别是GMS法律事务中来。

面向GMS合作,单靠国家培养是不够的,还应充分启动民间的培养机制。为培养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法律教育的培养门槛,允许民间培养组织的出现。由于中国及泰国、缅甸、柬埔寨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根据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规定,中国、泰国等均按照不同的教育类别,根据服务贸易所定义的四种提供方式,分门别类地就有关教育准入的限制做了相应承诺。[18]通过各成员方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确定准入领域,完善准入标准,构建准入机制,加快民间法律教育市场的培育,扩充培养渠道,这无疑对培养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从资金方面,不仅可以依靠国内的民间资金,还可以吸引GMS各国的民间资金进入,扩大资金来源。目前,我国政府关于教育准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3年颁布、2013年修订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从条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鼓励国外投资主体参与到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中,加快我国教育,也包括法学教育的发展。从培养主体类型来看,主要以民间培训为主,包括对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也包括对GMS成员国公民的培训,最大化地培养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

另外,从教师的选任来看,采取资格互认的方式,引进优秀法律教师,参与到民间培养中来。应当认识到,教师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性资源,教师的配置应当通过国际市场进行。就云南省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而言,可以采取 “全职”和“兼职”、“固定编制”与 “流动编制”并用的制度等,实施符合各培养组织机构的特点的措施,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注释】

[1]宋志国,高兰英,贾引狮,蒋琼.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8-19.

[2]戴川.云南省参与GMS合作纪念活动在昆举行20年取得6大成就 [EB/OL].云南网,2012-12-03.

[3]张树兴,赵娴.适应云南省 “桥头堡”发展战略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思考 [J].法制社会,2011(5):235.

[4]王君祥.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1.

[5]王君祥.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8-49.

[6]施阳.云企向南亟需法律 “护航”[N].昆明日报,2013-01-08.(www.xing528.com)

[7]刘仁山,徐伟功.中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若干问题探讨,引自吴汉东主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7.

[8]同上书,第21页.

[9]黄中显.适应性法律人才开放式培养理念与路径选择 [J].东南亚纵横,2009(9):65.

[10]鲁学武.广西高校涉东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J].大学教育,2013(1):56.

[11]杜承秀,潘小玉.广西高校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路径探索 [J].创新,2012(4):118.

[12]杨贝.论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引自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1):21.

[13]鲁学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我国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 [J].东南亚纵横,2008(9):72.

[14]何立荣.中国—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15.

[15]鲁学武.广西高校涉东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J].大学教育,2013(1):58.

[16]杨贝.论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引自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23.

[17]王君祥.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85.

[18]唐晓萍.中国—东盟教育准入政策分析 [J].东南亚纵横,2006(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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