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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校为主要培养机构,在其内部形成不同的培养模式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省可以根据各高校的办学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学习能力等因素,形成不同的培养模式。此外,有条件的高校还应当建设GMS教学团队,“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云南省高校可以与GMS成员国高校签订办学合作协议,就双方的办学宗旨、教学内容、具体教学安排等达成一致。

以高校为主要培养机构,在其内部形成不同的培养模式

就目前而言,高校仍然是培养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的主要基地。云南省可以根据各高校的办学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学习能力等因素,形成不同的培养模式。

1.高校学历教育培养模式

这种培养模式是在现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所有培养路径中也是最重要的一种。

(1)教学内容:国内法律和GMS法律并重

在开设国内法律的基础理论课程外,通过引进,使用有关GMS法律的教材,设置国内法律与GMS法律并重的教学的课程。在课程设置上给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一方面不仅开设与GMS法律相关课程,还可以开设包括文化历史、风俗等方面的课程,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也深入对GMS各国的了解;另一方面在考核机制上更具灵活性,除传统的纸质考试方式外,加大对实践能力和基本技能的考核,采取多种考试方式,增强学生的实践。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事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省内有条件的各高校应当积极编写有关GMS的法律教材,并及时更新,如有条件可以设置专项资金支持特色教材的引进和编写工作,优先安排有关教师编写GMS法律教材,或者引进先进的国外GMS教材,为学生提供最新最全的教学内容。

此外,有条件的高校还应当建设GMS教学团队,“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教师的知识水平、人生修养、科研能力、气质风范等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想培养出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形成国际化的教学团队。[12]之所以强调国际化的教学团队,是因为任何教学工作都不是由教师独立完成的,而是通过与其他教师及教务工作者合作才可能完成。从人员构成来看,团队建设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结合,从教学和管理两方面实现国际化。

(2)教学方式:GMS各国语言英语双语教学

外语在解决对外法律事务中起着有效沟通、熟练开展法律活动的重要作用。[13]因此,掌握英语或GMS成员国中的一国甚至是多国的语言是培养适应GMS发展的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外语能力,不仅要求法律方面的能力,还应该通过全外语或双语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律外语能力,从而帮助学生熟练运用外语完成法律事务。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基础。同时,教学方法上应当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在现行传统的教学方式基础上进行改革,采用与培养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从过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观念向注重能力培养的观念过渡。[14]在继续运用传统讲授法传输基本的法律原理和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推广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另外,在课堂上增加教师和学生的互动交流机会,给学生充分的展示机会,主动地学习理论及实践知识。在教学手段上,可以突破传统的教学方式,采用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在线教育等多种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培养效率

(3)实践能力:在GMS各国的配合下,联合开设实习基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www.xing528.com)

由于法律人才的类型是多样的,因此实习基地的设置也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与GMS各国政府、司法部门建立长期交流合作的机制,从政府层面为GMS成员国的法律学生提供互相交流、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可以与GMS的大公司、大企业等形成民间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性的场合,真正实现理论结合实际的教学方式。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4)培养费用:适合普通家庭的经济状况

在这种培养模式下,学生的学业与传统的学历教育基本一样,因此,学生完成学业所需要的费用与一般专业是相同的,并不会明显高于同类学校或专业的收费水平,这也减轻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完成自己的学习目标,为普通家庭的学生提供经济、实惠的培养模式。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因素。

2.高校与GMS国家高校联合学历教育的培养模式

此种培养模式主要建立在中外高校的良好合作办学基础之上。该培养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互派交换型。云南省高校可以与GMS成员国高校签订办学合作协议,就双方的办学宗旨、教学内容、具体教学安排等达成一致。并按照协议互派本国学生到对方高校完成一定时间的学习任务,从而达到掌握对方国家法律的目的。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2+2”“3+1”等不同的学制方式。以 “2+2”方式为例,头两年学生可以在本国学习本国的法律以及对方国家的法律基础,第3、4年则到对方高校进行实践性学习,并撰写论文,顺利毕业。如有可能,这种培养模式之下的学生还可以获得两个学校的毕业证书或选择其中一所学校的毕业证书,对学生就业将有所帮助。第二种类型是共建学院[15],即云南省和GMS各国共同在一方国内或者校内出资设立一所具有合法招生资质的独立学院,并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参与和实施培养工作。与互派交换型模式相比,此模式的实施需要合作方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需要符合国家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经过严格的准入程序才能设立。共建学院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降低我国学生学习的费用和成本,且其规模效应优于其他模式。同时,还可以开展学分互认、师生交流,以及分享其他教育资源等方式来促进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

在此,可以借鉴欧盟的 “ERASMUS”的成功典范,它包括促进欧盟各成员国大学之间建立合作网络、共同开发新课程教学;推行欧洲学分转移制度,相互承认学制和文凭;通过多种渠道为师生到另一成员国学习和深造提供必要条件等。这一项目在欧洲各大学间建立起了良好而稳固的合作平台,有力地推进了欧洲各大学的国际化教学。[16]通过成立云南省法学教育国际化机构、组建GMS高校研发联合体、举办GMS国家法学教育学会、开展奖励计划及建立法学留学生教育基地等措施,完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机制,将云南建设成面向GMS重要的法学留学生培养基地。这种培养方式的特点在于以较少的费用达到出国留学的目标,除了掌握这些国家的法律知识外,还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语言能力。

3.高校非学历教育中的培训模式

非学历教育中的培训主要为中短期培训。此种培养模式主要针对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实际从业人员,如政府工作人员,检察院、法院的专业人员,律师,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等。由于已经具备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因此,此类模式中的学员能够通过中短期的培训达到培养效果。与其他两种培养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培养周期较短,安排灵活。非学历教育的中短期培养模式培训时间的安排更为灵活,可以根据培训目的和学员的实际需求安排一周、两周,最多到一年等多种灵活的培养时间。其二,学习内容集中,目的明确。如前所述,中短期培训的学员大多是专业的从业人员,因此,他们所要学习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其实际工作紧密联系,培训后能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目前,此种路径主要采取的是GMS各国的专业法律人才到云南来接受培训,今后可以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云南司法公安系统的专业人员也可以到GMS成员国各国进行交流学习,共同进行复合型实用法律人才的培养。云南省与GMS各国应当建立长效固定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为面对GMS法律纠纷的执法统一服务。

目前,GMS经济法律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在打击毒品犯罪、贩卖人口犯罪以及其他跨境犯罪方面开展了较为密切的合作,这种合作也可以作为中国—东盟的先导性、实验性的刑事合作机制[17],而这一合作机制与云南和GMS各国成功的法律人才培训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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